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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的秘密

林峯正

陳前總統的律師團在審判開始前召開記者 會,公布了特偵組檢察官偵訊辜仲諒等人的錄影 光碟,在畫面中清楚看到檢察官以接近威脅的語 氣「勸導」當事人。特偵組聞訊,立即召開記者 會說明,認為律師的做法只是在斷章取義,混淆 視聽。緊接著還有檢察官投書媒體,主張此舉可 能會影響訴訟關係人的名譽,罪證也可能被進一 步湮滅,甚至會有不當訴諸媒體與公衆的弊病。

檢察官的考慮不無道理。不過如果大家不健 忘的話,對於陳前總統律師團公布偵訊光碟的舉 動應該似曾相識,就在一年多前,馬英九總統的 辯護律師在市長特別費案中,也公布了特偵組檢
察官偵訊證人吳麗洳的錄音光碟,並攻撃檢察官 對證人所製作的筆錄内容與錄音光碟所呈現者相 異,後來馬英九總統還正式控告了檢察官。

為何前後兩任總統分別在就職前與卸任後所 涉及的司法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們所委任的律師 都不約而同地捨棄在法庭中的攻防,改而選擇在 庭外召開記者會,公布檢察官的偵訊光碟内容? 甚至他們也都正式控告承辦的檢察官?

我們可以理解檢方在面對律師法庭外抗爭手 段時的憂心忡忡,他們的說理也値得再三思量其 中各種法益的衡平。可是,我們要很不客氣的指 出,如果不是檢方在辦案過程中所使用的偵訊 「技巧」太過粗暴,為何律師會步出法庭訴諸公 衆,檢察官們何不反躬自省,在「偵查密行」原 則的保護下,有多少被告暗吃悶虧哭訴無門,今 天若被告不是陳水扁和馬英九,又有多少律師敢 冒得罪檢察官的風險召開記者會?

附帶一提的是,檢察官們反對公布偵訊光碟 所持的理由,包含隱私、串證、公衆審判等疑慮, 何嘗不能完全適用於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主動、被動、直接、間接洩漏偵查祕密的情形。 如果檢方那麼在意律師公布偵訊内容引發的可能 後果,是否也該回頭看看監察院所指特偵組辦案 洩密的問題。

假若檢方願將檢察官洩密與律師將訴訟資料 在法庭外使用的行為以同一標準檢視,那才是解 決此一現象的最好起點,如若檢方只想片面指摘 律師的不是,卻無視自身辦案手段的缺失,那就 是自曝其短,又有何正當性可言丨
拷貝光碟是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院的恩惠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聲明 司法院近曰發布新聞稿,提出法庭録音辦法修正草 案,規定當事人聲請拷貝法庭録音光碟,須經法院許可。 上述修正非但不合理地剝奪了當事人獲取完整訴訟資料 之權利,也會為法院打開一扇逃避公衆監督的後門,並 與司法院現行政策及相關法規相違背,至為不妥,特表 達反對意見如下:

1.審判期曰之訴訟程序,於目前之訴訟實務上,乃專以 法庭筆録為證(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219條),故法庭筆録對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常有 舉足輕重之影響。申言之,當事人陳述時,一字之差, 或有刑事上自白或民事上自認之後果,固無論矣,證人 更常一言決定訴訟成敗。而法官在法庭之訴訟指揮,非 僅左右訴訟結局而已,其在庭言行顯露出對當事人之敵 意或成見者,當事人為期公平審判,也常有聲請迴避之 必要。以上種種,既專以法庭筆録為證,則筆録之重要 性自然不言可喻。但於目前訴訟實務上,法庭筆録乃由 法官指揮書記官按程序參與者之陳述要旨製作,既非逐 字逐句記載,則是否能精確呈現當時法庭活動之全貌, 顯非無虞,因此法庭活動全程録音,作為事後核對筆録 之用,確有必要。法庭録音既係當事人憑以核對進而請 求更正筆録所必須,自屬訴訟資料之一部,為當事人資 訊獲取權或閱卷權所及,而屬其受憲法保障訴訟權之内 容。既屬權利,則其行使當然不須經法院許可。修正草 案增設須經法院許可之要件,剝奪了當事人此項權利, 而使當事人曰後需祈求法官開恩,始能獲得法庭録音光 碟。曰後當事人以核對筆録為由聲請拷貝光碟時,法官 是否會覺得被指控「筆録登載不實」而不快,進而駁 回?當事人本身是否也會因恐懼開罪法官而不敢為此項 聲請?恐怕這些都是草案通過後指曰可待的光景。此次 修正草案適足以顯示官方的思維,仍以為訴訟資料之給 予,乃法院賦予當事人之恩惠,而非當事人之權利。其 思維之保守、落伍,足為各界批判而鳴鼓攻之。2.尤其法官在庭言行脫軌,恣意謾罵、奚落、侮弄當事 人或證人,甚或表示欲與當事人進行程序外接觸,而足 以構成聲請迴避事由之情形,至今仍不乏具體案例,但除非該名法官神智錯亂,否則欲其指揮書記官自行記録 「罪證」,豈非與虎謀皮?於此類情形,當事人若欲聲 請法官迴避,若無法庭録音,往往難濟其功,但如何可 能期待法官授人以柄?若當事人果須經法院許可始能取 得法庭録音光碟,則此項修正曰後勢將成為部分法官逃 避司法院、監察院乃至公衆監督的避風港,其不妥至此 益明。

3.再者,司法院為了改進目前開庭時,相關人員往往緊 盯法庭螢幕所顯示的書記官筆録輸入内容,造成訴訟進 行不順暢的問題,正在部分法院試辦開庭時關閉法庭螢 幕,並將筆録製作於庭後委外處理,而其所提出支持此 項政策的理由之一,就是現行法庭録音辦法允許當事人 事後取得法庭録音光碟,再去核對筆録製作的正確性, 如此即可讓相關當事人在開庭時不必再緊盯螢幕,影響 庭訊進行。如司法院將法庭録音辦法修改為原則上禁止 當事人取得法庭録音光碟,顯然與前述政策互相矛盾, 試問司法院真要為了少數個案而犧牲促進訴訟的政策 嗎?

4.録音光碟的取得,與人民訴訟權益息息相關,為憲法 第16條所保障,如司法院欲以限制,應遵守法律保留 原則以法律定之。然而,現行法庭録音辦法係由法律授 權訂定,能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不無疑問,何況刑 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3項係規定:「第一項録音、 録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 之。」換言之,司法院所獲得之法律授權,僅能訂定「保 管方法」,而不能任意就人民的訴訟權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司法院所提出之「法庭録音辦法」修正草案顯有 違背法彳聿保留原則,應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