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國際公約,只是人權保障的起步
郭怡青
立法院於今(2009)年3曰31曰三讀通過了「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及其施行法。所有人權團體都為這個消 息感到高興,民間司改會當然也不例外。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是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法典,也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 可或缺的一環,這兩個公約能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為國内 法,相信對我國的人權保障有加分的效果。
其實,二公約中的許多規定早已内化為各種法律。 以司法人權而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 ICCPR)中第9條有關逮捕程序 ' 第10條有關矯正制度' 第14條有關公正裁判等的規定,在像是刑事訴訟法等我 國法律中其實都有具體規範。但是,明明已有細節性的具 體規範,實際上執行的成果,卻不似ICCPR條文中所示如 此美好。
無罪推定是原則,不是例外
例如第14條就人民接受公正裁判權部分,第2項規 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 被視為無罪。」亦即無罪推定原則。相同的規定在我國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也有,而且可說是刑事訴訟法的最高 準則;但我國的司法人員是否真的有做到?當民間呼籲重 罪單獨成為羈押原因之規定應予刪除'羈押期間應有限制 時,主管機關卻期期以為不可,認為「關了才不會再犯 罪」。
又如第10條針對被剝奪自由者之待遇,第二項規定: 「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未判 罪者的分別待遇。」我們看到的卻是法務部擬大幅修正羈 押法時,不但將之歸為「矯正」法規類,其内容除了被監
禁的地方以及受監禁者的名稱不同外,管理方式幾乎與在 監受刑人完全相同。
被駁回案件數暴増5倍
另外有一個相當基本的權利,我們卻憂心被法官靜悄 悄地給不當剝奪了。ICCPR第14條第5項謂:「凡被判 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 進行複審。」這個很簡單'很基本,也被大家認為理所 當然的「上訴權」的概念,在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要求上訴「需附具體理由」後,已遭高等法院嚴 重扭曲。從數據中發現,高等法院以上訴未附具體理由, 上訴不合法為由而駁回上訴的案件數,2008年比2007年 爆增5倍以上,這些被駁回的案件,95%的被告沒有律師。 這或許達成了司法院一直以來「高院案件減量」的希望, 卻嚴重犧牲了人民的上訴權,更是和ICCPR前開條文背道 而馳。
我國的司法人權為什麼空有條文卻無法落實?歸根究 抵,問題還是在於執法者的心態——如果執法者只想著如 何「解決」案件,而不願意考慮當事人的權益,則兩大公 約的通過,究竟只是白紙黑字罷了。我們認為,兩大公約 只是我國人權指標的試金石,它們在立法院通過也不過是 個開端,端看政府是否有心落實;期待政府對於兩大公約 内容,用心'用真誠的態度做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