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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犧牲人民才能改革? ——民間司改會第6屆司改論壇會議記實

編輯部

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在2003年起採取「改良式 當事人進行主義」後,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 仍未達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現行羈押制 度的程序、期間與要件等規定都應重新檢視。 本次論壇邀集審檢調警辯學各界,針對民間版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偵查中律師辯護權、 羈押制度的改革以及刑訴新制下被害人保護機 制等條文進行研討,《司法改革》雜誌自本期 起將陸續刊出精彩内容。

日 期:2008年11月29日

地 點:台大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曁物理學館國際會議廳204室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大學刑事法研究中 心、台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刑 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 第一場:律師與當事人現身說法談:1.律師辯護權受到侵害的狀 況;2.當事人刑事人權遭侵害的狀況 主持人: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與談人:吳孟勳律師(吳孟勳律師事務所律師)

羅秉成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蒙志忠先生(前交通部電信管理局長,1993年行動電 話採購案當事人)
林永頌律師:各位早安。刑事人權是非常重要的,我 們有民間版的草案,但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到底好不 好?有沒有問題?更重要的是實際運作究竟如何?到 底規定需不需要更清楚、是不是不夠完備?是不是應 該要改正?因此實際運作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談法律往往陷入抽象的思考,但從事第一線 工作的人都知道,實際上的法律跟現實有很大的落 差。今天這個場次的主題是「律師與當事人現身說 法」,我們將會有律師同道談在警察局陪同偵訊的經 驗、在地檢署聲押的經驗,也有在調查局的經驗,也 有律師被打的經驗,最後,也有當事人要現身說法。 首先請吳孟勳律師談談他在警察局及地檢署所遭遇到 的一些經驗。

吳孟勳律師:黃董事長、然後理事長還有林大律師、 羅大律師,在場各位法學先進,大家早安。我是吳孟 勳,今天在這邊看到這麼多前輩律師在這邊,我其實 是抱持著學習的心態來跟大家研討這個問題。今天先 針對個人在2007年所接受委託的一個案件,來跟大 家分享我在警察局陪訊的經驗,因為這個案件算是社 會矚目案件,它是去年有發生某立法委員服務處的槍 撃案,我的當事人就是其中的一位被告。我在當天接 獲指示,到警察局去陪訊。被告一直有警察人員的監 視,所以我當然沒辦法單獨跟被告談話,於是我簡單地 跟被告聊了幾句,請他簽了委任狀後,訊問就開始了。

剛開始,我很自然地搬了張椅子坐在被告旁邊, 準備陪訊。負責偵訊的警察是市刑大的一位隊長,他 跟我講說:「不好意思,吳律師請你坐在偵訊室的門 口。」那個偵訊室大概只有一、兩坪大,他叫我坐在 門口,我當時想,如果是因為偵訊室的空間太小所以裡 面不夠坐,我坐在外面可以聽到訊問的内容,事實上也 沒有什麼影響,所以我一開始同意坐在偵訊室的門口。

但是一兩個問題之後我發現,偵訊室外有很多偵 查隊隊員開會,非常吵雜,偵訊室裡面有一台強力電 風扇(像捷運站廁所裡的強力電扇),所以我沒辦法 聽到訊問内容。因此警察開始問第二個問題到一半時 候,我站起來向隊長表達:「對不起,我聽不到訊問 内容,我要求能坐在裡面。」隊長拒絶,表示規定就
是律師必須坐在偵訊室外。

我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本來就有 在場權,也就是在場的權利。如果警察要求我坐在偵 訊室的外面,限制我的在場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 定,你必須要有一些正當理由,也就是說你必須要有 事實足認我律師在場有串證滅證勾串共犯等等的之 虞,有事實足認下,才可以限制我的在場權。那有什 麼事實足認我有這種情況?

警方表示,律師到場的目的,就是作證我們警察 有沒有違法取供、有沒有刑求,律師的功能就是只有 這樣子啊!

我當然覺得不服氣,開始跟他力爭:「刑事訴訟 法的規定,律師在場權不是只規定律師只需要在場而 已,如果只是要在場,請一位工讀生來就好,何必請 律師?而且除了在場權,律師還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如果律師沒有辦法得知訊問内容,如何忠實的執行我 律師的權利?如何幫被告陳述意見?爭論到最後還是 沒有結果,於是我要求,如果警察要限制律師的在場 權,那我要求把限制的情況記錄在筆錄内。

這位隊長也很有意思,他的確在筆錄裡面記載: 「吳孟勳律師到場,於2公尺外目撃。」這樣的律師 在場到底有沒有實質效用就留待審判庭上爭執了。除 此之外,當著這個隊長的面,我向當事人說:「我研 判你現在的狀況,到了晚上,99%會被聲押。如果我 沒辦法得知詢問的内容的話,到時候在羈押庭也沒辦 法幫你辯護。但是法律上你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及 緘默權,我覺得你現在最好的情況是保持緘默不要接 受訊問。」一開始我的被告也接受了。

結果,這位隊長一聽到「緘默權」,整個人就抓 狂。他拍拍我的肩膀說:「少年仔,我跟你說,我是老鳥,我們到時候還會把被告借提出來,我們還有很 多招啦丨不要跟我玩這種程序的花樣丨」

還繼續和隊長爭持刑事訴訟法規定,最後隊長也 非常生氣,在筆錄上記載:「被告依律師指示行使緘 默權。」我認為是否行使緘默權那是被告的決定,所 以他這樣寫我沒意見,至少當時有錄影,有爭議我們 可以調錄影帶出來。當天的情況就是那被告行使緘默 權之後,大家一直僵持在那邊。

被告也是聰明人,在那種情況下,他也覺得律師 和警察一直僵持不是辦法,反過來勸我說:「吳律師 啊,其實我覺得這個隊長人真的很好啦,我不需要跟 他做這樣子的對抗,那他說那反正他什麼事情都不知 道,所以那就讓他問沒有關係……。」最後他還是自 己決定要繼續接受警方訊問。當下律師的立場就變得 很尷尬:因為律師沒辦法知道被告訊問内容,也不能 當場走人,但留在現場又沒有意義,所以後來被告在 訊問時,我用我隨手做筆記的白紙條,用寫大字報的 方式寫道:「隊長問你問題時,回答時請把問題一起 講出來。」因為當時訊問現場,隊長背對著我,那被 告面對我坐在離我最遠的地方,所以警察看不到我, 但錄影機的角度可以拍到。當事人點點頭表示知道, 問了幾個問題之後,警察發現了,就跟被告說:「回 答問題時只要回答是或不是就好,不要連問題也一起 講。」後來這位隊長「不堪其擾」,最後他乾脆拿著錄 音機,靠在被告耳朵邊問問題丨當天最後的情況就是, 晚上聲押庭的時候被告被聲押禁見,這是最後的結果。

律師公會曾印行過一本《律師與人權》的論文

集,其中收錄了很多先進的論文,我讀到其中一篇魏 沼平寫的《律師與調查局警察局之處理經驗》,其中 引述一段「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就是警政署1999 年6月15日函示。其中第6061條規定,辯護人接見 犯罪嫌疑人時,司法警察應在場防止發生湮滅偽造變
造或勾串共犯和證人。

看到這裡我恍然大悟,原來國家在教育警察的時 候,就是把辯護人當作勾串共犯的工具!難怪警察看 到律師在場就把他們當壞人,把他們當作勾串共犯的 工具。我一方面覺得釋懷,一方面也覺得很悲哀。律 師本來就是忠實執行職務,就像我們信任法官、檢察 官也會忠實執行職務一樣。律師到場,當然是忠實的 執行職務,我們不會看到法官或檢察官就聯想到他們 會不會貪污收賄。那為什麼看到律師就會想到會不會 湮滅、勾串證據?

林永頌:我再補充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你的當 事人被收押禁見後,律師後來接見情形如何?」第二 個問題是「在收押後,檢察官是否在律師到場之前就 開始訊問?」這兩個部分你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

吳孟勳:收押禁見之後,被告曾被檢察官提訊一次, 那次檢察官並沒有通知辯護人到場。後來我在審理時, 調筆錄出來,當天的筆錄記載,檢察官訊問被告「吳 孟勳律師尚未補委任狀給本署,請問有無意見?」被 告回答說不知道。檢察官就開始訊問。我在審理程序 時,我就一直主張這明顯違反刑法158條之4的規定。

林永頌:為什麼你的委任狀沒有到地檢署?

吳孟勳:因為警察沒有一併移送地檢署。

林永頌:請談談律師在接見羈押被告的狀況。

吳孟勳:一直都有看守所的人員在場做紀錄及錄音, 這應該跟一般收押禁見的情況差不多。

林永頌:好,關於刑事人權的部分,《司法改革》雜 誌有一系列的訪談,請大家參考,我們謝謝吳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2007年開始推動律師在場,之前 曾經到英國考察輪値律師的制度時,英國律師也講了 一個故事。

20幾年前,英國剛開始實施時,英國警察也很不 適應,律師要來的時候,就說你的位置在那裡(很遠 的位置),律師想把椅子搬過來坐在被告旁邊,發現 椅腳被釘死在地面上!律師在遠處聽不到訊問,也使 出手段,說「那我在當事人旁邊跪著聽好了 !」因為 有錄影,最後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後來警察也慢慢改 變接受,20多年後,英國警察也能夠理解律師在場, 對他們來說是重要的。

藉由吳律師的分享,我們更清楚地瞭解到這個在 場制度到底是甚麼。警察的認知、律師的認知之間的 距離非常大。1982年王迎先命案後有了律師在場制 度,在場制度是甚麼?實際運作如何?如果法條沒有 寫清楚,實際運作又會如何?我想,律師是第一線, 有非常深刻的體驗。在此我們先播放一段曾文杞律師 的錄影訪談。

(錄影訪談)

曾文杞:律師的辯護權的範圍應該多大?偵查機關的 立場是「假設法律沒有明文允許的,那麼就是不許 可。」從辯護人的立場,我們會認為其實應該是「法 律所未禁止的部分,在辯護必要的範圍之内都是應該 許可的。」像本人的個案就是「律師跟當事人能不能 一起看筆錄,以確認這個當事人所陳述的内容是不是 筆錄記載得很明確,符合他的真意?」

我認為,「不是在法律所不許可的範圍内,法律 也並沒有明文禁止,尤其是當事人需要律師來幫忙確 認筆錄時,應該許可律師幫忙。」以我的當事人個案 為例,當天因為當事人精神狀態不佳,A調查員並沒
有阻止我看相關筆錄。假設法律明文禁止律師幫當事 人看筆錄,那究竟是誰有權來做這個限制?禁止程序 又是如何?我想這會有很大的問題。

事實上,在我的個案中,禁止我看筆錄,進而發 生衝突的,並不是訊問我當事人的那個A調查員,而 是另一位與本案無關的B調查員。所以我認為,縱使 限制律師陪同當事人看筆錄,那麼也不應該是由與本 案無關的調查員提出限制。縱使你禁止律師看筆錄, 要用什麼方式來禁止?至少應該要依據法律所定比例 原則,依照合適的方式去處理,你可以把筆錄移走, 但是你絶對不能以暴力的方式限制律師,禁止他陪同 這個當事人看筆錄。這是我的個案中比較重要的幾個 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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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訪談結束)

林永頌:為了看當事人的筆錄被調查人員毆打(還發 生兩次),詳細情形,請參閱《司法改革》雜誌(編按: 請參閲《司法改革》雜誌第67期報導)。接下來請 羅秉成律師為大家評釋。

羅秉成:謝謝主持人林大律師,大家早安,曾文杞律 師的個案應該由本人現身說法,可惜他今日出國。我 後來加入自訴代理人的行列,咋天剛做完交互詰問, 所以容我向各位來說明案子原委。

對於律師在場權,到底可以坐在離當事人多遠的 地方?如果是少年仔,剛當律師的話,是不是該發支 望遠鏡給他?如果是老鳥的話,說不定早就坐在旁 邊,還可以下指導棋,教當事人怎麼應訊?警調長年 以來,都把律師當作「當事人花錢請來見證沒被刑求 的工具」。當事人是瘋了嗎?請律師來見證沒被刑 求,律師不在場時,有沒有被刑求誰知道?
警察說還有很多花招可以借提被告,借提的時候 「剛好忘了」通知律師……,發生什麼場面、什麼情 形,恐怕律師遠水救不了近火。

為了曾文杞律師的個案,律師公會也召開記者 會,標題是:「律師自身難保」。律師都自身難保了, 那當事人更要自求多福囉?那花錢請律師律師到場幹 嘛?很多律師不接刑事案件,不接陪同警訊,的原因 之一就是「即使收費,律師去偵訊現場也沒用」。

我曾經把刑法245條戲稱為「Kitty貓條款」。 何謂Kitty貓條款?因為Kitty貓「有耳無嘴」啦!律 師坐在那邊,什麼都不能講、不能問。很多當事人是 突然被抓到警察局,律師是家人委託的,什麼狀況都 不了解,到現場時只能打招呼。想瞭解一下案情?不 行。告知權利義務?不行,由警察告知即可。律師只 能坐在那邊當花瓶,當Kitty貓。

如果警察訊問不當,能不能稍微制止異議?有些 人說不行!作完筆錄讓律師協助看一下呢?不行!不 行的話,律師去幹嘛?曾文杞律師的案子,本來今天 想公開偵訊錄影帶,但是我們還是尊重曾律師跟當事 人的意見。現場的錄影帶,法院已經勘驗過了,過程 非常粗暴。整個偵訊程序已經結束了,當事人要開始 看筆錄,曾文杞的當事人事先已向調查人員言明,有 精神官能症、地中海型貧血,第一次做筆錄時沒有律 師陪同,當事人認為他當時胡言亂語;第二次做筆錄 時,他堅持一定要律師到場才開始做筆錄。律師到場做 筆錄,偵訊過程中,律師可聽、也可以做筆記。筆錄做 完,當事人表示精神狀態不佳,想請律師協助確認。

主訊的A調查員讓律師看筆錄,後來A調查員 去列印筆錄,到另外一個房間拿筆錄回來讓嫌疑人過 目。律師為了幫當事人看筆錄,靠過去要看,隔壁房 間的另一位B調查員跑進來,擋在律師前面說:「你
不可以看筆錄。」,曾文杞律師質疑「為什麼不可以 看筆錄?」理由只是「按照我們的規定你就是不能看 筆錄。」雙方起了爭執,曾律師質疑「哪一條規定我 不能看筆錄?」曾文杞律師為了看筆錄,就被調查員 推了一把,衝撞拉扯,造成曾文杞手受傷。後來到調 查站主任室協調,協調破裂,離開前曾文杞頸部又被 B調查員抓傷,連續兩次暴力行為。律師為了幫當事 人確認筆錄内容都會遭到施暴,我們不得不懷疑:沒 有律師的當事人又會發生什麼事?律師在場權,如果 只是空洞的「在場權」,那麼解釋上就沒什麼保障了。 曾律師的衝突不是第一次。10多年前,顧立雄律師也 被調查局北機組整個抬出去。10多年來,情況沒有改 善。

你可以說,刑事訴訟法改了那麼多,前有顧立雄 後有曾文杞,刑事人權這部份完全沒有進步!但是這 次發生的衝突,環境已經不一樣了,所以律師公會
全聯會抗議,到場聲援,發表主張。這與「偵查不公 開」無關,律師從頭到尾都坐在旁邊,可以雜記可以 聽,確認一下當事人的筆錄記載,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 關係?讓律師聽聞與筆記,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不可以檢閱卷宗」。 當時筆錄尚未簽名,還沒有放進卷宗,算卷宗嗎?協 助當事人閱覽筆錄,是辯護權之本質。法律沒規定律 師可以看,那法律哪一條規定律師不能看?主張者多 半會說因為「偵查不公開」。因為法律的規定模糊, 警方抱著早期「王迎先條款」想要避免刑求逼供冤案 的狀況,導致法律的解釋變得過窄。現在大多數的警 調人員都沒有適當訓練的原因是刑法245後來修改 了,律師在場可以陳述意見!

所以當時曾文杞律師表示依照刑法245條,律師 可以陳述意見,不讓我看筆錄,律師如何陳述意見? 但B調查員好像不曉的這個條文存在的樣子。這個處遇,我自己也親身經歷過。我曾在市調處,調查員對 我很好,也讓我坐在旁邊聽完全程,偵訊結束我要陳 述意見,不准丨我問道:「哪一條條文說不准?」對 方表示律師只能在場。《六法全書》就放在桌上,請 他們翻到刑法245條第2項,看看律師有沒有在場陳 述權?調查員不敢翻。這表示警調人員訓練也不足, 抱著老條文不放,沒有這類案件的衝撞,好像人權就 無法存在,更何況是應該有的權利。

後來法務部在曾文杞事件後,就修改了注意事 項,誰都不知道法務部自己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 件注意事項」中,原來的規定是殘障、智障、無法言 辭陳述的人,才能允許律師協助,「正常人」不行。 法務部後來認為不妥,把這條限制取消。如果當事人 有律師在場的話,律師應該可以協助閱覽筆錄。咋天 開庭進行交互詰問時,問到調查站主任,他表示已經 收到法務部公函,現在通令所有的調查局處站,當事 人如果有律師在場,筆錄要允許律師協助閱覽,毋須 任何條件。

調查局原本說如果給律師看就是違反偵查不公 開,試問:偵查不公開的條文有修改嗎?沒有改!但 是現在律師反而可以看筆錄了,為什麼?從一開始, 制度就錯了,操作方式也錯了,但是沒有人去犧牲, 願意去和制度衝撞,應有的人權就無法彰顯出來。我 想,這應該是今天司改論壇重點之一:有時候,權利 真的是靠衝撞才能獲得的。

林永頌:謝謝羅律師。曾文杞律師、吳孟勳律師,或 者很多在位的同道,在檢警調偵訊時去衝撞制度,希 望制度改變,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年前推動「第一次警 訊律師陪偵」,首度重視律師輪値制度。也就是說,

今天如果弱勢者突然被警察逮捕,沒有錢請律師、不 知道去哪裡找律師,或是聯絡不上律師,如果沒有輪 値律師制度是沒有辦法幫助他們的。在推動制度「第
一次警訊律師陪偵」時,我們與警政署、法務部跟司 法院協商,確認律師的權利,經過協商後,爭取到律 師可以在到達調查局或警察局時,有一點時間可以讓 當事人有諮商律師的權利。

誠如羅律師所言,如果律師能陳述意見、違法訊 問時候可以提出異議、偵訊結束後可以看筆錄,有出 入的話可以要求更正、在進入聲押階段時,檢察官能 告知聲押的理由……,各單位都覺得「應該可以吧」, 但是警政署刑事局在召開警察會議的時候,遭到基層 的反彈。本來的協商後來也被拒絶。法務部呢?由於 擔心「逃亡、串證、涉嫌重大」,也不同意。這樣看 來,是不是一定要修法?此外,偵查中律師辯護權也 有爭議。從律師角度看,刑事人權其實受到很嚴重的 侵害,連律師可能被打。

接下來我們要請蒙志忠先生現身說法。蒙志忠先 生是中華電信長途電信局局長,我曾經幫他辯護,後 來他獲判無罪,在此我以對話的方式來跟他呈現一些 問題。

林永頌:蒙局長,你是甚麼罪名被起訴?

蒙志忠:是在民國80年(編按:1991年)一個大哥 大的採購案被起訴。

林永頌:案子經過多久才獲判無罪確定?

蒙志忠:從民82年被起訴以後到今年(民97年)4 月才被判無罪確定,15年。

林永頌:你去過調查局,他們是怎麼樣訊問的?

蒙志忠:我去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是什麼事情,偵 訊時,調查局用一份不正確的文件,來誤導我們。雖然在偵訊當中也提出質疑,但是都沒有被接受。

林永頌:後來到地檢署,檢察官在羈押之前怎麼訊 問?

蒙志忠:檢察官偵訊時都只是參考調查局的筆錄。這 個案子有很多共同被告,檢察官根據很多被告的自白 來偵訊,現在想起來,他只問我:「你的筆錄怎麼 樣?」我說「對,我的筆錄沒有錯」。檢察官說:「你 跟吳文達都是被告,就是共同被告。有一本筆記薄你 知道嗎?」我說我不知道。筆記裡面怎麼寫我不知 道,他也沒有給我看,就結束訊問了。事實上,被解 除羈押後,我們回過頭去檢視筆記,才知道那個筆記 内根本沒有寫什麼短報器材,根本就沒有。

林永頌:那檢察官在羈押你之前,訊問你多久時間?

蒙志忠:因為有很多被告,問的時間不長。問完就到 地下室去等,大家知道在地下室,無非就是要等結 果,到了很晚,才被送到土城看守所,其間什麼理由 都沒說。

林永頌:當時是民國82年,光是檢察官就可以決定 羈押。那檢察官在要羈押時,有沒有告訴你根據甚麼 規定,或是甚麼羈押理由?

蒙志忠:沒有啊,就是問完了以後就被請到地下室去, 後來大家一起坐上囚車到土城看守所去了。

林永頌:請問那個時候,你的律師有在場嗎?有問律 師的意見嗎?

蒙志忠:偵訊時,律師也坐在偵訊庭的後面,但是羈 押的時候沒有。然後就到土城去了,也沒看到律師。
林永頌:檢察官決定要押你,有給你上手鍺嗎?那當 時候你的感受是甚麼?

蒙志忠:說起來,是一點做人的尊嚴都沒有。完全不 知道是什麼原因為什麼會被上手鍺,非常羞辱。真的 不曉得怎麼辦,不知道要怎麼表達,事實上腦海中就 是只有一片空白啦,不曉得怎麼講。

林永頌:羈押多久才交保?

蒙志忠:大概3個月吧!

林永頌:在台北看守所這3個月期間,你的感受是甚 麼?

蒙志忠:在看守所失去自由,感覺上完全是莫名奇妙。 如果一個人知道什麼原因被押,那還好,也許在看守 所内還可以想對策,但是被什麼理由起訴都不知道 呢?現在回想起來,到調查站去時,根本就沒有想到 會因為這種理由被起訴。

林永頌:你不知道?

蒙志忠:不知道,真的。無緣無故被上手鍺、被人抓 走不知道什麼原因,完全沒有尊嚴可言。

林永頌:羈押出來,也被起訴了。那時候,你從起訴 書才知道你的部屬說你有圖利、短報器材,為什麼會 這樣?為什麼這些部屬會這樣講?會影響你們的關係 嗎?

蒙志忠:那個時候只知道共同被告說「局長在會議中 裁示決定」。但這根本就是用各個撃破的手段誘導欺 騙共同被告(你的長官收賄),造成這幾位也被羈押 的共同被告對我仇視。我感到非常的遣憾。
林永頌=15年來經過很多的法官,有的法官判你無罪, 有的法官判你有罪。為什麼這樣的不同?

蒙志忠:判我有罪的法官……我想,可能是一大堆人 被羈押,判無罪是不行的,可能有影響法官的心理因 素。這些法官可能也沒有擔當、沒有正義感。判我有 罪的法官,一律照抄檢察官起訴的犯罪理由。但是, 每一位共同被告都有很明確的理由,表示在調查站所 講的自白,都是子虛烏有。我的事業機構中也有很多 文件能證明,所有被告在開審判庭時否認,結果法官 還是照檢察官的犯罪理由來判罪。如果是這樣,何必 要每一審開那麼多庭,有什麼用呢?每一次開庭都是 講的都一樣,結果下場還是判有罪。最後遇到非常負 責、非常有擔當的法官,認真研討這個調查當中的筆 錄真假,用心去看,最後才得到無罪判決。

林永頌:這個案件對你跟你的家人有甚麼影響?

蒙志忠:這個影響是沒有辦法用數字來表示,只有當 事人才知道。對身心打撃非常大,作什麼事情都感到 乏味。家裡有時也會有快樂的事,但最後總會感覺到 人生無奈,不知道該怎麼辦。如果遇到好的法官,真 好,遇到好的律師,也是真好,如果遇到不好的法官, 又判有罪,又要再上訴,來來回回只能枯等,實在是 很無奈,我的人生中最美好的時光都浪費掉了,作什 麼都沒意義。

林永頌:最後想請你說一下,對司法有什麼建議?

蒙志忠:我感覺各種各樣的人都有,我相信法官也有 各種各樣。最重要的是,沒什麼人可以去管法官,連 皇帝也不能管,什麼人敢管他們?判無罪、有罪都是 自由心證,想要給你有罪就有罪,想給你無罪就無 罪,被判有罪你又能怎樣?只能無語問蒼天了。
所以我想建議,民間司改會能不能夠提出一個評 鑑檢察官或者是法官的方法,否則再怎麼講都沒用。 事情都是人在做,如果人不好就很糟糕,所以我希望 能有一個很好的評鑑制度。法官是一個終身的制度, 不好的法官永遠在那裡,不曉得要害多少人。

林永頌:謝謝蒙志忠先生。其實我邀蒙局長來現身說 法時,他其實很猶豫。原因是他聽到司法就很害怕, 他實在是不太想講,但我鼓勵他如果能夠現身說法, 或許能夠幫司法再進步一點,他内心的感受實在非語 言所能形容,這個案子我再補充一兩句話:第一就是 他過去的3位部屬為什麼會一口咬定是他?法官也覺 得奇怪。為什麼連專業人士都會被調查局欺騙?

後來看了錄影帶才發現,其中一位部屬原本都否 認,到了下午,調查員跟他說「再說沒有,不推給局 長,你就會被押,你真的要在這裡睡覺嗎?」他想, 說我很會蒐集資料說不定可以澄清,我先配合他,再 去外面蒐集資料。但當他配合承認時,就被收押了。 另外一位在偵訊時睡著,調查局的筆錄居然還繼續在 記!那第三位呢,從頭到尾都否認,最後還是被收 押,隔天借提出來,調查員說:「又不是你的事你幹 嘛要被押?」這個幹部後來在第二天被迫說有,但繼 續被收押。我們調閱了上百捲錄影帶(每捲錄影帶播 放時間長達6小時),其中一位共同被告,為了要證 明清白,把所有的錄影帶都看過!其中有些影帶甚至 沒有聲音或者非常難以辨識,必須要在凌晨四下寂靜 時才能整理,由於他身體不好,更三審還沒有無罪確 定時,他就已經過世了,原來4個當事人只剩下3位。

如果沒有好的訴訟制度,沒有重視刑事人權,對 人民的影響非常巨大。在此非常感謝吳律師、羅律師 及今天未能到場的曾律師,為刑事人權奮鬥;也謝謝 蒙局長,希望透過修法,能讓刑事制度更好。謝謝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