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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監聽、錄音的一小步,羈押被告人權的一大步

夏傳位

在許多外國影集或電影中,我們經常可以看 到如下一幕:律師到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 (通常是男、女主角),兩人隔著玻璃窗,手持 電話交談,有可能是在討論案情冤屈,也有可能 是在密謀某些事情。但不論劇情、場景如何千奇 百變一有些劇情甚至強調監獄環境的落後險惡與 危機四伏(就像我最愛看的影集《監獄風雲》)一 唯一不變的是獄卒不會站在旁邊監聽或錄音,讓 當事人之間的話講不下去。這固然是劇情邏輯之 所需,但就如釋字654號解釋文的釋憲人尤伯祥 律師所說:「律師與羈押被告之間溝通的保密, 是聯合國在基本人權文件中確立的,環顧舉世各 國,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依法得予監聽、 錄音)。連中國在去年都已經修正了。」

錄音侵犯人權,改革難以展開

大法官會議在2009年1月做出釋字654號 解釋,終於改變了這種有違人權的情形。654號 解釋文認為,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在律 師接見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 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都予以監聽、錄音,已經 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自2009年5月1 日起,羈押中的被告與律師見面時,監所將不得 再予以錄音、監聽,僅可以派員觀看(目的在於 防止律師夾帶違禁物品給當事人),但「監看不 與聞」,亦即,只能觀看雙方交談,卻不能聽到 談話内容。終於,台灣在羈押被告會面隱私(及 其訴訟權)的保障上,進步到跟國外電視影集相 同的標準了。
這個過程卻是一位律師無心插柳的結果。義 謙法律事務所律師尤伯祥去年年底接受前台北縣 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的委託,成為其訴訟代理 人。麥安懷因涉及貪汙案件遭到羈押禁見。

尤伯祥次日一大早去看守所接見麥安懷,到 了平常羈押被告跟律師見面的接待室,卻赫然發 現當場不只有錄音,旁邊還站了一個人。麥安懷 告訴尤伯祥:「這是政風單位的人員,他要站在 旁邊聽我們說話。」尤伯祥心想,錄音就已經很 過份了,還派一個人在旁邊聽,真是太超過了。 而看守所這一個不尋常的動作(但並非首例), 為後來的釋憲動作埋下了種子。

「錄音這個事情在律師界已經詬病很久了,」 尤伯祥說,「但一般而言,律師不會去挑戰羈押 法。」這不是因為不想,而是找不到切實可行的 辦法。過去許多人都曾經想過各種方法來挑戰, 可惜都不實際。譬如,有人認為看收所裡的錄音 措施應該算是行政處分,因此可以提出行政訴 訟,打到底再提行政救濟,然後再去釋憲。「問 題是,在辯護實務上,我們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指對當事人的實質辯護),」尤伯祥解釋,「一 個律師不太可能為了羈押的錄音爭議去打行政訴 訟,你想就算能提起行政救濟,等到判決確定, 再去釋憲,也都好幾年了,當事人的案件都不知 道走到哪裡,所以講一講都沒有去做。」

於是,這個衆人皆日可廢的惡法就這樣長久 持續下去。南迴鐵路搞軌案的被告李泰安與前總 統陳水扁,都曾經受到監聽、錄音的待遇。律師
界也都大動作出來聲援,但是沒用,猶如狗吠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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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申請,無心插柳

於是,尤伯祥跟他的當事人麥安懷說:「因 為有錄音,我們之間談的話全部會被錄下來,非 常不方便討論案情。所以請你諒解,我只能在這 裡跟你純聊天。可是不管怎樣,我還是每個禮拜 會來看你一次,因為你在這裡音訊隔絶,看不到 辯護人的話,對你的心理壓力會很大。」

麥安懷表示理解。但說著說著,尤伯祥又忽 然說:「那不然這樣好了,我們來做點公益如 何?」「做些什麼呢?」麥安懷有些丈二金剛摸 不著頭腦。

「就針對現在有個政風人員在旁邊,拿個百 機監聽我們談話的事情,來申請釋憲好了,」尤 伯祥靈機一動說。

「好呀,好呀,反正沒什麼事情做,一切都 聽你的。」麥安懷也表示賛同。

但是,過去不是找不到切實可行的挑戰辦法 嗎?尤伯祥要怎樣克服障礙?

事實上,這次尤伯祥找到了一個有創意的方 法,這就是實務上稱做「準抗告」的方式。刑事 訴訟法規定,在偵查中被告倘若針對檢察官所做 的處分不服,可以向所屬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不論地方法院對於「準抗告」的裁定最後是准或 駁,那個裁定就是終局裁定,不能再抗告了,也 就是說,符合申請釋憲的條件。
尤伯祥回去之後,馬上寫了一個準抗告的狀 子,内容大概是講,行事訴訟法沒有授權檢察官, 可以在律師接見被告的時候全程錄音,並且派一 個政風人員隨伺在側;錄音措施侵害了被告的訴 訟權。

大法官會議明快處理

過了 2個月,準抗告就被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駁回了。法官將羈押法的相關規定和看守所組織 法都列在裡面,「他(法官)大概心裡在想,你 這是哪門子律師,連這個都不懂。」尤伯祥笑著 說,「因為法官已經將釋憲的標的寫在裡面了, 所以我就趕在起訴之前,開始寫釋憲申請書。」

沒想到大法官會議的動作非常快。一般而 言,釋憲聲請案送進去之後,要經過一年才會被 處理。但或許這個案子牽涉羈押跟人身自由的關 係,正好是社會矚目,而羈押涉及人身自由的剝 奪,是對人權最嚴重侵害的處分。於是,尤伯祥 的釋憲聲請是2008年11月送入,2009年1月時, 釋字654號解釋文就出來了。

釋憲的結果成功,對尤伯祥,甚至所有律師’ 心裡大概都很高興。聯合國的基本人權文件,譬 如「有關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囚犯待遇最 低限度標準規則」等等,對相關人權保障早已明 文規定,就如林子儀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裡頭所 說,台灣在這個領域裡,落後世界潮流實在太遠。

「以前我們跟國外律師會面交流時,總是羞於啓 齒,不敢讓國外友人知道,原來我國律師是在如 此羞辱的狀態下,進行跟羈押當事人的會面,」 尤伯祥感嘆地說,「這號解釋文做出來之後,讓 我們多多少少趕上世界潮流,至少不會讓我們再 覺得丟臉。」

釋憲門檻須大幅放寬

雖然這次釋憲成功,要歸功尤伯祥具有創意 的訴訟技巧,但是,他認為訴訟技巧只是枝微末節。因為事實擺在眼前,無論律師再怎麼厲害, 再怎樣想方設法、創造出手段和技巧,很多違憲 條文都進不了大法官會議的審查。

「我國的申請釋憲制度,對人民來講,是一 個門檻很窄的制度,」尤伯祥如此認為,「如果 像美國或德國,個別裁判裡頭違憲的部分,都有 可能被聯邦法院或憲法法院審查到。」

「但台灣不行,台灣的申請釋憲制度是,除 非法院的判決書中,載明法官引用哪一個法律條 文或引用哪一個判例、函示,或字裡行間看得出 法官引用哪個判例的見解拿來做為裁判的前提條 件,這樣才可以釋憲;否則就不行。」

「由於門檻過窄,這使得下級法院法官可以 採取種種手段,譬如故意不寫字號、或不整段引 用判例,或乾脆化做法官自己的見解,來避免判 決結果被大法官會議推翻掉,這使得釋憲愈來愈 困難。」

歸根結柢,對人權的進一步保障必須徹底翻 修申請釋憲的制度。尤伯祥認為,我國沒辦法像 美國聯邦法院設計的那樣,從聯邦最高法院以 下,每個法院的法官都可以針對個案做違憲審查; 但至少,未來大法官會議改成憲法法庭之後,應 該多增加一個訴訟類型,就是憲法訴願,這樣才 能把目前裁判違憲的嚴重狀況拉進來,做違憲審 查;同時也可以把一些不容易成為裁判引用法條, 但實際上是違憲的法條拉進來做違憲審查。這些 都還等待司法改革有志之士的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