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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制度能保障子女的身分權嗎?

修淑芬

是自己的真正血緣父親呢?

血緣生父既然無訴訟權,母親想安排子女被血緣 生父認領,也困難重重。依法收養程序必須經過法律 上父母雙方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父親更不可 能幫這個忙;因此,釜底抽薪的作法是提出否認之訴,

母親礙於通姦罪的壓力,若在一年内提出否認之訴, 等於主動拿出自己通姦之證據,所以律師實務個案 中,幾乎都是母親超過時間,只好拜託法律上父親出 面,因為法律上父親可以鑽法律漏洞,辯稱「自己是 今天才知道」,在形式上以符合法律規定來解決這種 事情。

王如玄律師的實務經驗觀察到每個案件的共通性 都很強,當母親對法律上父親有所求的時候,法律上 父親通常經濟狀況不佳,在金錢利誘之下,只需要給 一筆錢委請其當原告,而且無須出庭,只需在契約委 任狀上簽名,即可輕鬆入袋數十萬元。

黃淑琳律師深感法條應該是活的,只要非違法去 解釋,為何台灣法官不願意靈活解釋法條呢?這類問 題存在已久,關鍵卡在法院的心態問題,台灣法官欠 缺對社會現實的了解,若凡事都憑藉著僵硬法條,將 無法站在同理心去了解人民的内在想法,理解民法的 各樣限制將如何影響到民衆的法律權益,尤其這類案 件每年都在持續增加之中,若好好將此類案件建立通 判的觀點,足可望節省社會成本。

2006年5月25日修法成功

婦女團體10年前即發現民法1063條的規定不合 理,是舊時代的產物,與現實環境社會脫節,與人民 的法律感情不符,民衆在乎血緣關係,不在乎制度如
何定,而且台灣民衆很在乎親生或收養的差別,最後 逼得民衆必須鑽法律漏洞來解決。所以,從1996年 起婦女團體推動民法修法運動,然而整個修法進度相 當緩慢,即便如此清楚的不合民情的法條,也數度淪 為立法院政黨鬥爭下的犧牲品,耗費10年才修法完 成,其間有多少民衆的權益受損,難以估算。

而促使法務部重視民法1063條修法速度的,竟 是企圖攜女在天橋上自殺的這位高雄中年失業父親。 這件引起全國震驚嘩然的新聞事件,表面上似乎是兒 虐事件,背被真正隱藏的卻是司法與社會脫節的沉痾 問題。法務部在事件平息後組成修法小組,針對否認 婚生子女之訴的主體、起訴除斥期間的長短及其起算 曰等進行修法動作,並討論是否該讓生父具有提出否 認子女之訴的權利?

修法小組參考婦女團體提出的修法版本,遵行世 界各國親屬法立法趨勢,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配合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 曰修正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第7項第1項,明定 兒童有權知道誰是其父母的權利,並參酌德國1998 年修正之民法條文第1600條規定,子女為否認之訴 撤銷權人,於我國民法1063條第2項增列子女亦得 提起否認之訴。

原條文規定的期間過短,常有知悉子女出生但不 知非為婚生子女的情況,致實務上造成除斥期間已經 超過,不能提起否認之訴,而發生血緣父親與其親生 子女間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情況,故修法後將除斥 期限修正放寬為「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 内」,以期取得血統真實和身份安定的平衡點。

至於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的期限,也以「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曰起二年内為之」。若是於未成年時知 悉者,為避免思慮未周,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修法 後子女得於「成年後二年内提起否認之訴」,以保障 權益,換言之,子女只要在22歲以前都還在法律所 規定之提起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内。

針對血緣生父的訴訟權,修法小組則做出否定的 決議。考量的理由是小孩及其法律上父母親是在法律 下受保護的家庭,家庭事件當應先由家庭内部來解 決,而不宜讓一個外人隨時可以跳進來引起家庭風 波。

擔任該次修法小組委員之一的王如玄律師曾提 議,如果是由血緣生父提出的案例,至少應讓社福機 構有機會介入,由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後,由專家 評估確定是否有其必要性,嗣後才給予血緣生父提出 訴訟的權利,但她的這個見解沒有被採納。一派專家 看重家庭的自治權利,強調國家公權力不宜輕易介 入,既然修法之後子女在22歲以前都可以提出,血 緣生父是否具有權利則變得不重要了,一派則建議若 小孩受到不良照顧而被安置時,期間社福機構成為法 定代理人,可由社福機構來提出否認之訴。

兩性平權,仍待努力

婦團原修法期待除斥期限至少在子女滿4歲2個 月後提出,這個時限將母親懷孕時間也計算在内,並 考慮到通姦的追訴權時效5年。更早之前的草案原定 除斥期間至孩子滿6歲,此乃根據國小教育法入學6 歲資格來研訂,後來大法官解釋之後,法條大幅放寬 到成年後的22歲之前。

王如玄律師認為,法條修正後的内容,對男性較
公平,還是未彰顯兩性平等的精髓。除斥期限不管是 改成幾年,對母親而言終究還是不敢提,除非通姦除 罪化,否則等於承認了通姦,「活生生的孩子」就是 明確罪證,要負民事、刑事責任,不管生下非婚生子 女的背後因素為何,女性承擔的風險遠比男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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