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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形同具文一以彰濱工業區火力發電廠為例

粘錫麟、方儉

編按:反彰火聯盟於2008年8月I4日至監察院陳情,針對台電「彰化濱海工業區火力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 (以下簡稱彰火),相關各級政府機關與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基本法相關規定進行開發與環境保護之作爲,敦請監察院依法糾正彈劾失職機關、主管官員。(相關各級政府機關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環境保護署、彰化縣政府、鹿港鎮公所)
台電電力負載管理問題嚴重,以2007年最高負載時段為7月23日離尖峰負載差距高達35.6%,若以同年最低用電日2月19日之日平均値相距幾乎為50%。台電沒有積極有效的時間電價、可停電方案等負載管理之措施,坐令瞬間的電力需求加大,而「創造」出短暫的「尖峰電力備載不足」的缺電假象,不斷要求興建更多電廠,使其預算無限擴張。
台電彰火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於2005年4月12日提出,幾經環評委審査,因内容粗糖不堪,幾乎被環評專案小組退回,2007年6月8日台電竟於送環評大會審查前夕「撤回」,2008年又再舊案重提,視環評程序如兒戲,浪費社會資源。以下為彰火的環評違反環境基本法的說明。

>有關機關違反環境基本法之事證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三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違反事實
在不缺電的先決條件下,台電提出彰火案,破壞當地生態環境。
經濟部未能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政策環評,貿然同意台電提出不切實際之開發案,顯有瀆職違失。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四條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違反事實
台電任意以電源開發名義,讓無受污染之土地經其開發後,將成赤地一片,且排放大量之二氧化碳等溫室效應氣體,危害地方與全球環境。經濟部坐視,環保署亦未依環境基本法、環評法之法條與基本精神,遏止此一荒誕不經的開發計畫,亦有違失之嫌。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五條國民應秉持環境保護理念,減輕因日常生活 造成之環境負荷。消費行為上,以綠色消費為原則;日常生活上,應進行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
違反事實
若台電實施有效之負載管理,則不需漫無目的新建電廠,破壞環境生態永續發展之可能,違背綠色消費原則,使國民亦隨之製造更多的污染物。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六條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
違反事實
台電彰火案完全違反本條意旨。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七條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内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
違反事實
經濟部未依台灣經濟發展之需要訂定能源總量管制目標,亦無能源有效使用之指標(如每當量能源之國民生產毛額比率),未依世界潮流,有效減少能源需求彈性係數,環保署未按永續發展指標制定國家環境保計畫,坐視溫室氣體無限制排放,亦未訂出全國、區域總量管制目標與方針。
彰化縣土地污染居全國之冠,戴奧辛污染亦居全國之冠,應依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署計畫,彰化縣政府均無做為。
鹿港為台灣重要之文化歷史保存區,彰化縣政府與鹿港鎭公所皆未依環境基本法制定鹿港之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八條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違反事實
從行政院、經濟部、環保署,以至彰化縣政府、鹿港鎭公所皆未依本條規定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條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 理及輔導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各級政府應寬列環境保護經費,並視寅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違反事實
經濟部、環保署、彰化縣政府、鹿港鎭公所皆未編列任何預算支持反污染人士或團體進行調查、推廣之用。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衆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違反事實
彰火案中,未聞任何符合本條規定者。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二條中央政府應推動地球永續發展相關之國際 合作與技術協助、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並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民、事業運用;地方政府亦得視需要辦理之。
違反事實
皇恩浩蕩,百姓未曾感受。否則如何會繼續讓台電無限制興建火力電廠?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内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違反事實
各級政府皆未建立些環境資訊系統。以經濟部、環保署、彰化縣政府之網站,皆無此供人民查詢之環境資訊系統。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各級政府完全無此作為。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各級政府應 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違反事實
各級政府完全無此作為。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違反事實
彰濱地區生物物種繁多,並多為濕地、潟湖,有中華白海豚,皆應予以保育之,而各級政府皆未依法行政。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對非再生性資源,應採預防措施予以保護;對於已超限或瀕臨極限利用之稀有資源,應定期調查評估,並採改善或限制措施。
違反事實
彰火案所使用之煤,為不可再生資源,據估計在100多年内將用盡,在環評中未曾討論。新建電廠將使彰濱、鹿港地區之不可再生資源(環境、生態、人文、景觀、歷史)受到無可回復之損害。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保護海洋 環境、強化海岸管理,並防制地下水超限利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
違反事實
彰火案將破壞當地海岸、海洋資源至深。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
違反事實
彰火為燃煤電廠,顯然各級政府未對此條有任何作為。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違反事實
各級政府並未對彰濱地區人民進行長期大規模之流行病、癌症盛行、氣喘等進行調查與預防,還容許更多的電廠、煉油廠進駐本區。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四條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
違反事實
雖然已有環評法實施,但環保署未因環評制度建立而減輕政策(能源政策)、開發行為(彰火案)而有效減少不良影響,而令爭議與模糊範圍無限擴大。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五條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
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内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査後,適用於該轄區。
違反事實
環保署未依本條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彰化縣政府亦無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視其轄區内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六條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違反事實
鹿港地區的自然與文化資產衆多,中央政府未對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
違反事實
鹿港地區僅有台電為設彰火而建之空氣污染偵測,而無水文、水理、水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二十八條 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
違反事實
未建立。彰火案環評隻字未提。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三十條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
違反事實
無此環境資源專責部會。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違反事實
反彰火聯盟等相關團體從未受因提出「反彰火」而到政府任何相關之優惠獎勵,輔導等措施。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三十七條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違反事實
反彰火聯盟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2年多以來,未曾受任何政府之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 產品為原則。
違反事實
彰火案是一個不使用再生資源,增加巨大環境負荷與環境成本,犧牲人民健康福祉之開發案,經濟部為台電主管機關,竟同意、支持彰火案,使全國用電戶無 法使用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能源。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三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確實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取締、處罰。
違反事實
綜上所述,彰火案明顯違反諸多環境基本法法條,確無任何人員、機關受到取締、處罰。

環境基本法條文
第四十一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違反事實
本法自公布以來,未曾實施。

台電彰濱工業區火力發電廠環評案,曾在2007年4月12日被二階環評的專案小組認定 不應開發,理由如下:
一、電廠是為因應「彰濱工業區終期用電需求」,但工業區開發十數年至今,入駐率仍低。
二、燃煤電廠將大幅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影響全球環境。
三、地點距台中火力發電廠僅15公里,原本空氣中的污染物總量已高。
四、計畫所在地是台灣小燕鷗重要棲地,近海案區還有瀕臨絶種的中華白海豚。
五、用電量推估遠超過實際需求,浪費國家資源。
台電於同年6月8日,在案子進入環評大會前向環保署申請撤案,環保署在法規委員會的確認下同意台電將彰火環評撤案。如今在換了一屆環評委員後,彰火環評案在環保署的同意下又以新案的方式重新提案。這種做法讓所有環保團體均難以接受。
對此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 條之1規定,是規範主管機關主動要求開發單位補正資料時之規定,其他不是主管機關要求補正資料之期間。至於開發單位申請撤案之問題,法規委員會認為「撤回」是開發單位公法上的權利,若無法律依據不應限制其行使,其行使撤回之權利,無須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始生效力,亦無庸提大會討論,惟開發案件一經撤回,日後倘另提出申請,應視為新案重新審理。
在環保署立場鬆動的情形下,11月4日彰化縣議會的縣政總質詢會中,縣長卓伯源表示,縣府的立場很明確,就是反對興建,希望中央考應到民衆的心聲,對於興建電廠事詳加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