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處罰?教化?治療?刑法39條

郭怡青

>影片介紹
片名:刑法39條 出品國家:日本 出品時間:1999年 導演:森田芳光 主演:鈴木京香、堤真一
>劇情簡介
日本刑法第39條規定:「心神喪失者之行為, 不罰"(第一項)心神耗弱者之行為,減輕其刑。
(第二項)」
本片由真人真事改編而成。舞台劇演員柴田 真樹(堤真一)被控殺害年輕的畑田修、畑田惠 夫婦。柴田承認犯行,但自白卻稱犯罪當時並無 記憶。由於柴田與畑田夫婦生活上並無交集,檢 警均無法找出柴田的殺人動機:且柴田於偵審過 程中均曾出現不尋常的言語或舉動,對此,柴田 的選辯護人(法院指派的義務律師)主張其可能 適用日本刑法第39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精神鑑 定。鑑定人雖主張柴田有多重人格而為心神喪失 之人,但其助手小川香深(鈴木京香)卻對此鑑 定結果有疑義,質疑柴田的心神喪失是偽裝出來 的,而主動請求法院重新鑑定。經調查被殺害的 畑田修於少年時代曾強姦殺害一名小學生,卻因 經鑑定為心神喪失者而獲判無罪,和本案被告柴 田是否該被判刑的爭點正好相同。小川經過不斷 的與柴田接觸,並與偵辦本案的刑警一同深入調 查其背景及過往,發現了柴田與畑田的交集點。 柴田到底是不是裝病?小川如何究明本案真相?
>劇評
本片與一般的懸疑、推理類型的故事最大的 不同,在於觀衆一開始就知道殺人犯是誰。他並 非被冤枉,既有證據,本人也承認了罪行。但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雖然犯了滔天大罪,卻有可 能不用負上任何刑責,因為他可能適用上述日本 刑法第39條的規定;本片即在檢證在這個個案 中,這個結果是否合理。
第39條的規定我國也有(刑法第19條)。在 94年刑法修正前,條文内容與日本刑法第39條類 似,差別僅在於心神(精神)耗弱之人之量刑則 為「得」Mil,而非如同日本的條文為「應」減。
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該以刑法非難,除了 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條文對於行為的形容外,還要 考慮的是,犯罪行為人是否該為這個罪行負責, 一般稱之為「罪責要件」,用以判斷行為人的人 格、法敵對意志或刑法發動的必要性。所謂「心 神喪失」,是指對於外界事務缺乏認知理解及判 斷能力,以致無法辨認是非善惡,或無法依其辨 認作出正確行為或預料行為後果。至於「精神耗 弱」,則是指精神障礙程度尚未達到心神喪失的 嚴重程度,其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或依辨認作 出正確行為或預料行為後果的能力,雖非完全喪 失,但顯然減退,而較一般人的平均程度低。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避免刑罰的捷徑?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正是因為生了「缺 乏認知理解及判斷力」這種心理疾病,因而被立 法者認為無刑法發動之必要性,而應施以治療, 因此並無罪責,不應以刑法加以處罰。但是,一
個因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所犯下的令人髮 指的罪行,卻因此不需要被處罰,被害人及其家 屬受傷的心該如何平復?施以所謂的治療之後, 事後卻證明行為人的病根本末痊癒,反而因病繼 續其他罪行,則在末受處罰又相當於未施以治療 的情況下,這個條文的適用是否反而成為縱放犯 罪行為人?
這部片就是討論這樣的主題。主角柴田於被 捕時自稱對於犯案沒有記憶,由於無法控制另一 個有暴力傾向、蠻不講理的人格的出現,因此在 第一次鑑定結果出爐,鑑定人主張柴田有多重人 格後,柴田的辯護律師主張,這「另一個人格」 所造成的罪行,原本的人格不用負責。但柴田的 雙重人格是經他精心研究後的偽裝,甚至高明到 能騙過鑑定證人,如果不是小川香深識破,或許 柴田就真的可以不用被懲罰,送個強制治療,治 療完畢刑之執行就結束了。柴田的目的就是挑戰 司法程序對於所謂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的判斷, 而致使他為了偽裝成多重人格費盡心機的原因, 則在於他妹妹的慘死。妹妹被變態姦殺截肢,卻 因為對方心神喪失且末成年,因而不用負擔任何 罪責只送了強制治療;問題是,這個加害人在經 過強制治療後,根本完全末痊癒,成年後仍然犯 下髮指罪行,等於是將一個犯罪者在未受處罰、 末經教化也未經治療的情況下原封不動送回社 會;柴田便是在挑戰這個結果,甚至這整個制度 的合理性。
本片宣傳海報其寅已表達了本片的主題:女 主角的眼睛上蓋著一個像顚倒的蝴蝶的陰影。乍 見之下很像1990年初期的驚悚片「沈默的羔羊」 的海報,不過這個陰影並非真實的蝴蝶或蛾,而 是臨床上廣泛使用的人格投射測驗「羅氏墨漬測 驗」(Rorschach Inkblot Technique),也就是受測者 在回答問題中對墨漬的形狀、顏色等自由聯想, 而這會不自知的把内在的一切投射出來,之後測 試者再根據反應圖樣的部位、決定因素、内容、 從衆與否,評估受測者的心理狀態。但是這種測 驗實施不易且解釋困難,必需看測試者的「功 力」,也就是說,測試結果如何,是由測試者的 主觀意見主宰,因此,測試者很可能被受測者的 回答給矇蔽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在本片中,原本 的鑑定人便是依據這個測驗的結果誤認柴田心神 喪失。環節錯在哪裡?是鑑定人的寬縱,抑或是 被鑑定人真的演技太高明?
問題不在條文,在於執行
但話又說回來,因為這個條文有被誤用的可 能,導致犯罪行為人的縱放,就完全不用這個條 文了嗎?這樣的想法又太極端了。個人以為,條 文的旨意是正確的,重點在於國家對於犯罪行為 人的心理治療配套措施所盡的努力是否完善。畢 竟,當一個人心理極端異常到會去殺人的程度, 為了社會的安定,使其不再有侵害其他生命法益 的可能性,國家有責任治好他——不光是提供治 療,而是必須「治好」,若結果是沒能治療好,
又末繼續追蹤,國家便有失職之處。在本片中, 被害人畑田修於少年時期犯下殺害小學生的殘忍 罪行,國家雖使其接受強制治療,卻未能將之 治癒,導致其成年後發生柴田殺人案,對於這些 連鎖反應,國家所提供的強制治療沒能發揮效用 是很大的主因,而沒能發揮效用的原因便在於配 套措施不足,配套措施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
反觀我國,由於立法者顧慮到本條被濫用的 可能性,而於94年刑法大修正時加上了許多條 件。這些條件是為免原本簡單的條文有太多 的解釋空間致被濫用,而增加的進_步說明,其 寅就是限縮其適用範圍。如此看來,似乎能讓大 家安心避免該條不當被濫用,但限縮的意義、妥 當性,以及只修改了條文卻未見詳細的配套措 施,是否有效果尚待時間證明。
對於未成年犯罪者的處遇:該不誠以極刑?
除了日本刑法39條的問題外,這部片還側擊 了另一個問題,就是對於未成年犯罪者的處遇。 在本片中,畑田修雖是柴田殺人案的被害人,但 在他還是少年時期,卻在性侵害小學生後更以殘 忍的手段殺害之,甚至砍下被害人的手用來自 慰;縱使末被判定為心神喪失,也會因為他是未 成年人,就算犯行再怎麼冷酷殘忍,也不可能被 處以極刑。對於未成年人犯下令人難以置信的髮 指罪行時,在刑事政策上,是不是應該給予與成 年人相同的懲罰?
這個問題在日本引起了相當廣泛的討論。主 要是因為日本曾經發生過多起如同本片的少年一 般,未成年人所犯下的殘忍變態或難以令人理解 的殺人罪行。由於未成年人的此類犯罪情形曰趨 嚴重,日本人對於少年犯的處遇較成年人為寬這 個想法似乎有無法認同的傾向,認為針對此類犯 罪,刑罰應趨嚴属,甚至出現未成年少年被法院 判處死刑的案件味二)。這些少年犯也許心理變態 甚至到了無藥可救的地步,但大家是否也該反 省,到底這個社會出了什麼問題導致他們變得毫 無人性?是不是大人的扭曲的觀念導致他們思想 的扭曲?對於他們的犯罪,社會本身真的不用負 任何責任,只一味要求判處他們無期徒刑或死刑 以與世隔絶,讓社會大衆眼不見為淨,對他們是 否公平?
這部片只開了這些討論的開端,並沒有給答 案(其貢也不可能給所謂的答案),片中也並沒 有強烈主張什麼樣的規定或方式才是合理可行 的。一個制度的建立,一定有其優點亦有缺點, 有人會因為制度的設計而獲得,有人則會因此而 失去;這部片想要讓大家知道的,就是這些問 題。刑法的設計必須兼顧對被告及對被害人的公 平性,究竟刑罰制度該怎麼設計,該如何落貢執 行,該怎麼兼顧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照顧,都値 得我們深入思考。
註一:現行第19條條文:r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 罰。(第二項)行爲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註二 :最近的一則案例是今年4月間,二審法院在更審中宣告 少年死刑的「光市母予殺人事件」。1999年4月,山口縣光市 一位18歲的少年在被害人住處殺害了 23歲的母親及出生11個月 的女婴。本案於最高法院四度發回更審後,被判決死刑。前次 發回的最高法院判決認爲,年齡雖爲量刑必應考量的事項,但 非謂其爲避免判處死刑的決定性事項,更審法院爰沿襲其見解 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