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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國安及警察監權' 檢討集會遊行法存援野草莓學訴求

聯合聲明

在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訪前後,國家安全系 統及警察系統人員,在維護陳雲林等來訪人員人 身安全之工作上採取前所未有的嚴密管制措施, 不但對於民間集會遊行反對聲音之表達,有濫用 權力過度壓制之嫌,亦不幸造成多次警民衝突之 流血事件•整體社會及衆多受影響之人民,亦因 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為了抗議警察濫用權力壓制人民表現自由, 以及凸顯集會遊行法之違憲爭議,在自由廣場 及台灣各地的一群年輕學生,自動發起「野草 莓學運」,無畏風雨、義無反顧的站出來表達 民衆的心聲。對於爾等學生之挺身追求法治國 家之理想及溫和理性之訴求,及積極行使憲法 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我們予以高度肯定。我 們除支持學生們之訴求外,同時也代表各團體 提出以下幾點聲明:

-、任何人民之表現自由均應受到最高程度之保 障,不得假借維安特勤及維持社會秩序之 名,過度侵害集會遊行及其他表現自由。

二、切霣檢討集會遊行法之修廢,如認無需廢 止,至少應修正為報備制或原則報備、例外
許可制之設計,避免賦予警察機關過大之裁 量空間或判斷餘地。

三、廢止或刪除違反集會遊行法之特別刑法規 定,改採行政罰之制裁手段,違反刑法之 規定構成犯罪行為者,回歸適用刑法,依 法訴追。

四、重新檢討集會遊行禁制區之必要,國安單位 或警察機關執行勤務劃設管制區域,應有法 律規範,不得恣意踰越必要範圍,並應考量 人民表達意見之合理需要。

五、對於丨監用職權、違法執行職務者,監察院、 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應進行調查、追究責任, 並公開調查及處理結果;對於遭到逮捕拘禁 及其他違法之民衆,應迅速移送檢察機關偵 査起訴。

六、對和平靜坐之學生,應保障其表現自由,學 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不應藉故施壓、威脅、騒 擾或懲處,其集會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 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情形下,警察機關不應 僅以未申請集會遊行,便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