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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悲歌

何克昌

拙撰「真相的代價 犧牲檢察官制度?」乙文登出之後,承蒙各界賢達不吝指教,至為感激!
分析各界賜教類型,可分為三點:一、大學法學教育本來就沒有教導法律系學生查案。二、現行檢察官制度受行政官僚控制,無法令人信服。三、破壞檢察制度的,其實是檢察官自己。
筆者對上述三點批評,完全贊同,並針對上述三點從實務上再加以說明,並請社會各界賢達重視這些問題,畢竟司法偵審的結果,影響的是你我周遭親友,任何人無法置身事外。
一、 大學法學教育與實務 脫勾
這是當前法學教育與現實脫離的結果。我國法學教育向來只重視法學理論及比較法學等教育,對於實務部分,幾乎與社會脫節。舉例來說,對於偷竊的構成要件,老師會一再解析,但在具體個案上,行為人所為是否構成竊盜行為,有無證據?證據力夠不夠?如何找出行竊證據,這些才是實務欲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都釐清了,則行為人構成竊盜罪,在法律適用上並無任何礙難之處。
有些人認為從事司法實務,只要懂法律就好,不需要瞭解案件的基礎事實,筆者認為這是不切實際的;任何從事司法工作者,無論是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等職務,你不可能跟當事人說:如果你的行為符合竊盜、詐欺……的要件的話,那你會犯竊盜、詐欺……罪。因此,既然要從事司法實務工作,你只有坦然面對社會各行各業的挑戰,勇於瞭解案件的真相事實。
目前,社會人士對司法官的清廉,大都不會質疑,但司法的偵查工作,仍無法獲得民眾的信服,主要原因在於部分偵審案件的事實認定,無法切合社會的認知;這部分唯有加強司法官的社會歷練,並請社會各界多多提供司法界專業資訊。
二、 行政官僚控制檢察官 偵查運作
數年前,國民黨一位秘書長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在社會各界廣為流傳,雖然這句話道出司法界遭受當時政黨左右的事實,但也印證,民眾無法信服司法機關面對政治人物的案件,確實事出有因。但今天民進黨輪替執政,司法案件的源頭-檢察官偵查的刑案是否就完全擺脫政黨的操控呢?參照民間司改會專訪當今法務部長有關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之意見時,部長亦擺明:部長指揮檢察總長,檢察總長再基於「檢察一體」指揮檢察長、檢察官,換言之,法務部長間接指揮檢察官。亦驗證了民間擔心檢察官偵辦刑案受行政官僚控制的顧慮,確屬實情。所以今昔相互對照,當今司法行政對檢察體系的控制,不僅未見改善,反而更形露骨。試想在這種體制之下,民眾如何信服檢察官偵查案件的公信力?
基於政黨政治的理論,部長本來就是要執行政黨的政策,這是誰都可以理解的,而執政黨也唯有取得政權,才有機會將政策化為法律,成為行政及司法體系執行的依據;因此,行政及司法體系執行的根據,在於「法律」,而不是各政黨的「政策」。因此,法務部長沒有理由指揮檢察官偵查刑案,其理至明。
明乎此,可以瞭解檢察官行使偵查權的依據,在於「法律」,而不是執政黨的「政策」,檢察官只是單純依法執行國家法律,本身不是執政黨的執政工具;所以法務部長如仍存有指揮檢察官的觀念,這種情形再不加以改善,受害的不僅是檢察體系而已,社會上亦無法從司法體系獲得公平正義。
三、檢察官淪落官僚體系,缺乏自我覺醒
檢察官的社會功能,就是「偵查-搜證」,檢察官不會偵查,就好像醫生不會看病,廚師不會煮菜,那就不叫檢察官了。
每位從事司法實務者,當考上司法官那時,大概都有雄心壯志,要在司法界為民眾伸張正義,但踏入基層的檢察體系之後,在畸型的行政管考以及異常的工作量下,任何雄心壯志遲早都會被消磨殆盡。試想一個月要偵查四、五十件刑案,甚至上百件的刑案,這種超乎常人負荷的案件量,竟然都無人覺得檢察體系已經病了,而行政官僚還沾沾自喜以「督導」檢察官「結清案件」而向社會民眾邀功,然而無知的民眾,卻盲然不知自己的權益,已在案件消除案號之後,宣告偵查終結之中消失了。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在檢察體系,越資深檢察官越不用辦案。按司法官應是越資深越有經歷,更可以為社會服務,但在畸型的人事制度之下,在一審,只要當上主任檢察官,就可以減輕辦案負荷,至於檢察長,則幾乎完全不用辦案(少數例外),而二審檢察官,除了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等罪外(一年難得碰到幾件),也幾乎不用偵辦刑案,至於第三審檢察官,可說完全與偵查脫離。因此,龐大的刑事偵查案件,幾乎都壓在一審的檢察官身上,自然而然,大家以跳離一審檢察官為目標。行政官僚就利用這種大家都想跳離一審檢察官的念頭,為所欲為的操控檢察官。而一位檢察官服務多久可以擔任主任檢察官呢?順利的話,服務十年;因此,如果二十四歲考上司法官,則約三十四歲就可以減免偵辦刑案。此種情形,自然造成檢察體系反淘汰。所以,民眾經常抱怨檢察官結案草率或結案速度過慢,其實基層檢察官也苦不堪言,至於那些呼喝檢察官要注意民眾權益盡速結案的司法官員,幾乎都是目前不用偵辦刑案的資深司法官員。試想基層檢察官都自身難保了,又何能兼顧案件當事人權益?如此因循苟且,檢察官的社會公信力自然日漸腐蝕。
從以上的說明可知,我國檢察體系,在檢察官先天本來就缺乏實務歷練,加上官僚體系操控檢察官偵查案件的作業,以及檢察官無法從偵查案件中建立成就感,甚而心態上自我淪落官僚體系,缺乏自我覺醒的情況下,我國的檢察制度,自然日漸為社會所唾棄。而今年總統大選,因緣際會,發生三一九槍擊案,本來類似這種全國矚目的重大刑事案件,如果由最高檢的資深檢察官出來偵查,再運用檢察一體的原則,指揮各地區檢察官協同偵辦,至少在偵查作業上較為周延,可是在我國現制,最高檢的檢察官可說是不辦刑案,完全交由一審檢察官承辦,以基層檢察官數年的偵查經歷,國人自然不放心,但是造成今天的結局,又熟令致之?反躬自省,檢察體系確應負擔一部分責任。
今天國親二黨及民進黨,都提出法案,要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國親立委認為不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依現行檢察體制,無法獲得公信力,雖屬實情,但始作俑者又係何人?而民進黨亦恐不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擔心社會誤解阻礙真相發覺,其實刑事偵查是很專業的領域,如果單單成立一個真相委員會,就可以查明真相,那全國槍枝泛濫,竊案頻傳,又如何形成?
筆者服務偵查機關已逾十年,對立法院欲成立此一法案,感覺我國的檢察制度,在先天不良,後天失調情況下,今天就在二大黨派好像「雅爾達密約」協商般的葬送掉了!(作者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