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獸」!你還要去哪裡?
吳敏芳
從八月十三日立法院臨時會朝野黨團就「三一九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特別調查會條例」草案之協商破裂、八月二十四日國親版本的「三一九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在立院表決通過、民進黨與台聯黨團召開記者會嚴詞譴責到十月四日真調會成立運作。民間司改會與澄社、檢改會、台北律師全聯會、台灣法學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組成「民間監督真相調查委員會聯盟」(簡稱民間監督真調會聯盟)。從「獸」影幢幢,到大家戲稱的「馴獸聯盟」成立,民間司改會全力攔阻的是一隻破壞正常檢察官運作體制,擁有立法、監察、司法等權力的司法大怪獸之誕生,苦口婆心希望設立一個類似獨立檢察官,就三一九事件取得專屬的司法偵察權。這個獨立檢察官,必須具有法學背景,瞭解偵查實務,並有一套監督機制避免濫權,而其權力的行使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從民間中立的角度監督真調會
無奈,真調會條例還是在不合法、不合憲的狀態下通過,輿論揚揚沸沸,民間監督真相調會聯盟原意是希望從民間角度,就真調會職權行使是否違背憲法、法律及人權等方面進行監督。此外還特別提出六點呼籲:
一、 希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能盡快就真調會條例做出解釋,避免社會長期處在對立不安的狀態中。
二、 真調會在行使權力或訂定條例之施行細則及其他子法規時,必須注意權力的自我節制與限縮,避免再有違憲疑慮的情事發生。
三、 提醒全國人民注意避免自己憲法上的權利遭受侵害,對於真調會違法無理之要求,人民有不服從的權利,而如果真有侵害情事發生,聯盟願意協調提供免費的法律資源予以協助。
四、 受真調會要求協助、借調、指派或聘用之人員不能只聽從委員的命令行事,而必須依憲與依法行政,若有違法違憲或侵害人權,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仍然不能阻卻違法,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 受真調會要求移交案卷與證物或調閱資料的機關,應注意保全卷證資料的完整性,並避免文件遭到損壞,而延誤破案的契機。
六、 在不影響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真調會的一切行政程序應該透明化與公開化,以接受聯盟或其他民間團體之監督。
觀察真調會成立運作四日後,民間監督真調會聯盟對於朝野雙方口水滿天,行政院與真調會僵持不下等亂象十分憂心,聯盟決議再次提出聲明,主旨希望真調會能低密度的運作,而行政院能高密度配合。內容闡述,民間監督真調會聯盟認為真調會條例確有違憲之嫌,但真調會又具形式上的民意基礎,故在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前,呼籲行政院與真調會相忍為國各退一步,協調出可運作的方向,並建議真調會以籌備會的立場,勿高度操作,為未來合法的組織預作準備。
扮演雙方協商的角色
此外,民間監督真調會聯盟歡迎真調會與國、親黨團提出修法建議,並主張依照下列三個層次思考,首先以檢察體制的改革修法為優先,由國會同意,總統任命具獨立性的檢察總長;另一方面,若在野黨有所疑慮,也應以類似「國家重大事故特別委員會」之通案方式立法,倘若前二者無法實施,則希望堅持將現有真調會條例修改為不違憲。假如朝野雙方有意以此方向進行,聯盟也願進一步進行雙邊溝通。但若真調會執意強勢運作,而有人民權益受侵害,聯盟將提供法律服務傳真專線(02)2531-9373,對於重大或必要性之案件則以法律專案處理。
真調會案的峰迴路轉,民間司改會對司法公正體制的維護,對社會、國家安定的憂心,猶如連續劇般還在延續當中,當朝野雙方爭鬧不休、社會資源能量耗損在此負面教材的議題上時,我們不禁擔心:「怪獸!你還要去哪裡?」(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註1: 《天下雜誌》,新移民潮台灣面貌,2003/3/5,96頁
註2: 同上,112頁
註3: 《反骨》,吉賽兒‧愛里米著、陳太乙譯,先覺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