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餅變小、變硬、變「難吃」

羅秉成

本文將自「刑訴新制施行滿一周年問卷調查報告」中,就與律師有關部分之回收問卷基本資料及其他司法統計資料,分析刑訴新制施行一年以來,對辯護律師執行業務的衝擊及後續影響,並基於觀察所得,評述辯護律師新制實踐情形之得失,供為日後新制再改革的參考。
餅變小,又變硬:
(一) 刑事律師的案源,因新制施行而有急遽萎縮的趨勢:
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比率及緩起訴人數提高,通常起訴率降低:
依司法院的統計資料顯示: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之被告人數,占全部偵查終結人數比率即通常起訴率:八十九年為二四/一%,九十年為二三/三%,九十一年為二○/七%,逐年小幅下降,但刑訴新制實施一周年後更降至一五/八%,與三年前相較竟下降幾達一○%,降幅不可謂不大。相關數據顯示此與新制實施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比率及緩起訴處分人數提高有消長關係。通常起訴率降低,第一審委任律師為辯護人之案件量也因之相對減少。
2/適用簡式審判及協商程序判決之被告人數比率逐漸提高:
通常起訴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所占比率,逐月增加至九十三年八月份時,已達三七/三一%;適用協商程序判決之被告人數,占通常起訴案件之被告人數比率也達六/六八%。上開案件,被告通常已認罪而鮮少上訴,上訴案件數量亦因此而減少,委任律師為辯護人之案件之數量亦受影響。
(二)僧多粥少的市場競爭壓力:
上開司法院統計資料同時顯示:過去一年在第一審法院有辯護人之被告人數為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人(占公訴案件比率一三/八八%),其中由公設辯護人及義務律師辯護之被告人數為四千八百零四人(占有辯護人之被告人數三六/八八%),也就是這一年來有「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之被告人數約為一三、○二六人,但並非每一被告就代表一個案件或一個辯護律師,可能有數被告共同委任同一個辯律師或一被告委任數名辯護律師(三人以下)之情形,所以委任律師之案件數理應小於一三、○二六件許多(餅變小)。以律師錄取人數逐年增加之趨勢,每年只有一萬餘件的刑事委任案件,勢必加遽律師業務的競爭壓力,僧多粥少的窘境已漸漸顯露。又因適用通常起訴程序而行交互詰問案件,律師投入案件之準備及開庭時間成本倍增,但受限於外部競爭壓力,律師酬金的收費標準並無顯著「水漲船高」,案件難度增加(餅變硬),收費卻不能成比例的增加,造成律師的執業痛苦指數上升。
再者,新制實施也造成偵查中辯護律師的工作負荷增加。雖然上開問卷顯示新制實施後對提升檢警的辦案品質有幫助,但實際上偵查檢察官基於審慎起訴等因素考量,將大量案件發交或發查予警調人員或檢察事務官先行製作筆錄及調查,偵查中案件之結案速度因此滯延,而辯護律師常要陪同當事人至警調單位製作筆錄,增加時間成本及工作負擔。
律師的表現「叫好不叫座」:
(一)律師對新制的滿意度顯然高於法官及檢察官:
對整體新制與舊制比較的評價,有高達六○/四%(見p/21表2-26)的受訪律師認為比較好,只有一二/二%認為比較差。相對於檢察官問卷結果顯示認為新制比較差者高達三五/八%,而認為比較好者僅二五/九%而言,律師與檢察官對新制的評價落差極為懸殊。一般來說,律師認為「新勝於舊」,高度肯定新制(叫好),而檢察官卻認為「新不如舊」(不叫好),對新制實施成效持保留態度。
(二)律師新制的實踐表現居末:
審檢辯三方在刑訴新制的操作整體表現上,檢察官普受肯定,律師則敬陪末座(不叫座),但在問及律師對案件的準備程度、詰問表現及敬業態度上,審檢辯受訪者大都認為較舊制時期表現為佳。
律師對新制高度肯定(叫好),但其整體表現卻不盡理想(不叫座);反之,檢察官認為新不如舊(不叫好),但其表現又較受肯定(叫座)。如前所述,新制對律師之業務有相當負面的影響,可謂吃力不討好。衡諸情理,其若對新制持保留態度,亦不足為奇,惟律師竟自討苦吃,大力支持新制,是否新制在「對於真實發現之助益」、「對於法官中立性之助益」等確已發揮實效,律師改革的理想緩和了現實的痛苦,故而苦中作樂?
上開報告交叉分析都市與非都市地區之問卷結果發現,法官與檢察官在都市與非都市地區的表現差距極為有限,但律師則有顯著不同,在律師對案件的準備程度、詰問表現、敬業態度等表現是否較舊制為佳的問卷結果顯示:都市律師平均較非都市律師高約二成(見p/17,表2-13、2-14、2-15),如此城鄉差距是否是因都市地區律師所受訓練及資訊獲取,較非都市地區律師充分及迅捷之故?
律師對新制的認知自相矛盾:
律師對新制高度肯定,但在被問及「法官是否落實無罪推定」時,卻呈現律師高度懷疑之情形。只有不到一成的律師(九/八%,見p/15,表2-5))認為法官「全部都有做到」無罪推定原則,此與高達六三/八%的法官自認有全部做到,不成比例。按理新制的主要精神即在落實無罪推定,有高達六成的律師肯定新制,但卻只有不到一成的律師認為法官全部有做到無罪推定,似有矛盾。此次問卷與法務部於九十年間委託學者所進行之實證問卷調查研究(註二)顯示,律師的質疑原因,恐怕是在新制仍採「卷證併送制度」致生法官易流於預斷之弊,故仍對法官能否做到無罪推定,有普遍性的焦慮。
未來律師的變遷與挑戰:
(一)刑訴新制對律師業務的衝擊與影響,將因第二階段的刑訴修正而益加擴大。以此刻正於立法院審查之院部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而言,第三審將採嚴格法律審(或稱憲法審),第二審為法律審(事實調查採嚴格例外原則),且原則上就上訴案件應自為裁判,以朝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理想邁進。可以預見如此修法將使舊制或現制之發回更審案件被大量壓縮,刑事律師之上訴審案源勢必因此銳減。
(二)因新制實施造成律師執行刑事辯護案件之案源萎縮(餅變小)及案件難度增加(餅變硬),已引起部分律師在生計現實壓力下的反彈,但也有部分律師將此可能的業務危機視為轉機,認為新制可有效促成刑事律師專業化,而漸漸使律師的分業化(或分流化)成為可能的律師改革方向,且可迫使律師在業務的開拓上朝更多元的方向或更分殊的領域嘗試與挑戰。
(三)律師界對第二階段的修法多抱持審慎的態度,且基於第一審實施交互詰問的經驗發現,達到堅實的第一審理想尚遠,新制仍有改進的空間,例如應檢討是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被告否認犯行之通常起訴案件應採律師強制辯護主義,上訴審若改採法律審亦應採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以及應賦予律師自主蒐證權等。
從上開問卷整體評析,審檢辯大體認為新制雖好,但不夠好,還有相當的進步空間。儘管新制實施甫滿一年,各方經驗不足,不宜過度苛責,但令人憂心的恐怕不在於專業訓練與經驗的累積問題(此部分在將交互詰問訓練延伸至大學法律教育應可漸獲改善),而在於審檢辯適應新制的心態調整,這部分律師反而可塑性高,較法官、檢察官來得適應一些,惟若法院無法全落實無罪推定精神,則空有新制的形骸,貌合而神離,亦屬徒然,會否因此反挫改革的成果,或因人力問題阻滯改革的進程,能不慎乎?(作者為民間司改會董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