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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合神離的刑訴新制

編輯部

刑訴新制施行滿一週年
問卷調查表報告
刑訴新制實施滿一年,各界反應不一,從民間司改會的調查報告裡可以看出,
審檢辯三方都學到了制度的「形式」,但對於落實新制度要求的精神,則距離尚遠。
壹、 調查目的
刑訴新制的施行於93年9月1日滿一週年,本問卷設計主要是針對全國一審的刑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藉由問卷來瞭解這一年來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等新制度在全國推行的實況。
貳、 調查方法
一、 調查樣本、母數
1/ 法官:寄給全國20個地方法院法官。共寄出1335份問卷,總計回收100份。
2/ 檢察官:寄給全國20個地檢署檢察官。共寄出886份問卷,總計回收175份。
3/ 律師:寄給全國律師。共寄出4441份問卷,總計回收414份。
二、 調查的執行過程
1/ 時間:93年7月20日 — 93年8月20日
2/ 郵寄問卷:由民間司改會直接將問卷及回函郵寄至全國20個地檢署、地方法院文書科請其轉交給每一位檢察官、法官;律師部分依各地律師公會上所載之通訊地址,扣除重複部分,寄給個別律師。
3/主辦單位:台灣法曹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三、 回收的狀況
總計寄出6662份問卷,回收704份問卷。
說明1:問卷並未區分民刑庭法官及民刑案律師。
說明2:有15份問卷並未載明職業別。
參、 調查發現
(一)初步統計資料:
肆、 調查發現摘要

本摘要依序由新制實施後,審檢辯是否確實做到新制的規定?新舊制實施成效比較?審檢辯三方的總體評價為何?以及新制總體表現評價為何?四個部分,依照問卷題目順序列出重要的調查發現。
第一大類:新制實施之觀察
1/關於公訴檢察官是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方面,有高達80/4%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但經過交叉分析之後,發現在非都市地區(89/ 3%)則高於都市地區(75/9%),顯示都市地區之檢察人力相對於非都市地區略嫌不足。【詳參表1-8、表2-1】
2/至於公訴檢察官是否有於法庭上舉證,只有36/5﹪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這顯示公訴檢察官雖有到庭,但舉證並不理想,顯然許多公訴檢察官之到庭流於形式。【詳參表1-8、表2-2】
3/在律師是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方面,只有57/7%表示全部都有做到,相對於公訴檢察官的80/4%,律師顯然表現較差。而在都市地區與非都市地區之比較上,都市地區之律師有做到全程到庭的比例為62/6%,遠高於非都市地區的47/9%(在是否進行辯護一題的調查結果也顯示近似之比例),這表示律師服務之質與量存在相當的城鄉差距。【詳參表1-9、表2-3】
4/同樣地,辯護律師是否於庭上進行辯護,也只有55﹪表示全部都有做到,但相對於檢察官舉證之表現(36/5%,見表1-8),辯護律師還算不差。尤其以法官在本題認為全部都有做到的比例為38/8%,較諸第二題的法官認為檢察官有全部做到的比例為36%,也可以顯示律師到庭後的表現並不遜於檢察官。【詳參表1-9、表2-4】
5/ 即使新制實施已一年,還是只有23/8%的受訪者認為法官全部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而這項偏低的分數與開放意見都顯示,法官之心態不改,新制並無益於無罪推定原則,而且制度上也應該考慮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另外在非都市地區有40/5%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高於都市地區的15/7%。【詳參表1-10、表2-5】
6/就法官是否落實合議制度方面,也是只有43/1﹪表示全部都有做到。交叉分析後發現,在非都市地區方面有53/1%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高於都市地區的38/4﹪。【詳參表1-10、表2-6】
7/就法官是否遵循交互詰問之新制規定,只有32/6%表示全部都有做到。交叉分析後發現,只有30%辯護律師認為全部都有做到,檢察官認為全部都有做到的比例更是只有18/7%,這值得進一步觀察。此外,就法官是否遵循交互詰問新制,在非都市地區有39/1%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高於都市地區的29/5%。【詳參表1-10、表2-7】
8/就法官是否遵循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同樣只有27/3%的受訪者表示全部都有做到。在非都市地區方面有34/3%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高於都市地區的23/9%。【詳參表1-10、表2-8】
9/法官是否遵循證據調查與證據法則之新制規定,只有25%表示全部都有做到。在非都市地區方面有32/9%的受訪者認為全部都有做到,高於都市地區的21/2%。由上述第5、6、7、8、9問題之調查結果顯示,法官在新制的表現成績較檢辯為差,且在非都市地區評分較都市地區為高,值得進一步瞭解,調查真正的原因。【詳參表1-10、表2-9】
第二大類:新舊制審檢辯實施成效之比較
10/ 在檢察官的起訴品質方面,有58/1﹪的受訪者表示在新制實施後,檢察官的起訴品質較過去好,在交叉分析上大概也維持相同的肯定看法;不過如果經過交叉分析之後可發現,有9/5%的法官認為起訴品質較過去差,相較於檢察官中沒有人覺得比較差、律師僅有2/1%覺得比較差,明顯偏高。據此或許可以推論,新制對於檢察官之起訴品質有檢視功能,品質不佳之起訴案件,在公訴活動中會遭遇明顯困難,也就是經新制考驗後將較過去更無所遁形,所以法官的感受會特別明顯,而有9/5%的比例認為起訴品質較過去差。
不過在開放式的意見回覆上,則呈現非常多樣的意見。有認為品質較差的原因是檢察官人力不足,致工作量加重而品質不佳。也有認為起訴案件在新制實施後大幅減少,但品質未明顯提昇,實際上就應屬於「比較差」。這些觀察與整體調查結果未必相符,不過仍呈現一些值得注意的觀點。【詳參表1-11、表2-10】
11/在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準備程度與對於案件的詰問表現方面,一如預測,都幾乎一面倒的認為比新制實施前更好(75/3%與73/6%),這或許是因為在舊制時期,很少看到檢察官認真實行公訴活動所致。【詳參表1-11、表2-11、表2-12】
不過,若將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準備程度與詰問表現對照起訴品質,可以很明顯的發現,公訴表現(75/3%與73/6%)優於起訴之品質(58/1%),如何讓新制發揮提昇起訴品質之作用,可能是日後要特別加強與監督之處。【詳參表1-11】
12/ 新制實施後,對於辯護律師而言,責任應該是加重了,對於案件的準備程度理論上也需要增加,問卷結果確實顯示這個情況,有63/3%的受訪者表示辯護律師於案件的準備程度較過去好。有趣的是,交叉分析後,依工作年資的長短,顯現極為不同的感受,工作五年以下經驗的,並無太多的舊制經驗足堪比較,或許不覺得律師在新舊制的案件準備差異(55/7%覺得比較好),而隨著工作年資的增長,覺得律師準備比舊制好的比率明顯增加(工作年資5-20年者為72/3%,年資20年以上者為81/8%),這的確可以證明新制對於律師準備之要求較舊制嚴格許多。【詳參表1-12、表2-13】
13/ 在辯護律師的詰問表現方面,因為牽涉到律師個人的差異性,雖然整體評價仍屬正面(認為比較好的共有58/6%),但認為比較差的也達6/9%,其中檢察官與法官分別有13/6%與17/9%認為比較差【詳參表1-12、表2-14】,較諸案件之準備與敬業態度二項明顯偏高(檢察官與法官認為辯護律師案件準備程度比較差者為9/6%與4/2%,而認為敬業態度比較差者分別為9/5%與6/3%),顯現辯護律師之詰問表現好壞差異極大,這或許與詰問技巧之訓練有關。
14/比較有趣的是在辯護律師的敬業態度方面,只有約57/3﹪的受訪者認為新制實施後,律師較以往敬業,這是有關辯護律師三項問題中,百分比最低者,這或許顯現律師之執業心態也呈現好壞的個別差異。一向認真執業的律師不會因新舊制而有差別,不過以往比較馬虎的律師在新制要求下,也必須作一些改變,否則將無法順利進行法庭活動,但比率不是非常明顯,或許要再更長期的觀察與淘汰,才能顯現律師服務品質提昇的效果!
另外,就律師服務品質新舊制比較的三項問題,與其他問題反應最不同的地方,在於交叉分析後,非都市地區的受訪者,都只有四成多認為在新制實施後律師品質比較好;反之,都市地區的受訪者,則都有六成以上肯定新制能提昇律師服務的品質,這或許點出了律師服務與律師資源的城鄉差距,在都市地區仍然有較佳的律師資源與服務,如何拉近城鄉差距可能是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之一。【詳參表1-12、表2-15】
15/法官的問案態度在新制實施後,有53/9%的受訪者認為比較好。交叉分析後,而其中有60/3%的律師認為問案態度比較好,執業20年以上的更有70/8%認為比較好,顯現出新制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確實比較能讓法官回到純裁判的角色,與以往球員兼裁判偏向不利於被告的情況不同。【詳參表1-13、表2-16】
16/但是在法官的訴訟指揮方面,只有不到五成(49/2%)的受訪者認為新制實施後比較好,這顯示法官普遍對於新制可能還不熟悉。因為新制的法庭活動較以往為多,法官的訴訟指揮也相形重要,在觀察上,熟悉新制的認真法官訴訟指揮的確會有較為明顯的進步,只是比例上不到五成,因此法官顯然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值得司法院注意加強。【詳參表1-13、表2-17】
17/新制實施後,最重要的問題就在於法官的判決品質有沒有比較好?很不幸的,認為差不多的為53/9%,認為比較差的有4/7%,而認為比較好的只有41/4%,也就是說新制實施一年來,普遍的認知是判決品質並未因此而有較明顯的進步,究竟是實施時間尚短,無法看出成效,還是法官尚未適應新制等等,值得進一步觀察。【詳參表1-13、表2-18】
再者,比較法官形式上的問案(比較好者有53/9%,見表1-13)、訴訟指揮表現(比較好者有49/2%)與實質上的判決品質(比較好者有41/4%),可以發現多數受訪者對於新制的法庭活動外觀形式給予較高的評價,而至於新制的核心精神(如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判決品質的提升等等)則尚未獲得實踐,這點也應由司法院作深入檢討。
第三大類:新制操作之審檢辯平均分數
18/在整體表現的平均分數方面,表現在90分以上的檢察官比率最高(24/1%),但相對的,59分以下的也是檢察官比率最高(3/9%),由此可知檢察官之表現好壞差異極大。而辯護律師相對於檢察官與法官,平均分數在90分以上的只有11/1%,明顯偏低,在此也顯示律師有檢討成長的空間。另外,平均分數總計在60分以上的,以法官的97/2%為最高,律師96/4%次之,檢察官96/1%最低,這與前面各個分項表現普遍較差的調查結果並不一致。分項表現較差的法官獲得最高比例的及格成績,或許顯示法官的水準較為一致,也可能是受訪者對於法官權威的容忍度較高,比較願意在平均分數上給予及格的成績。【詳參表1-14、表2-19、表2-20、表2-21】
第四大類:新舊制比較之總評
19/在新制的總體評價方面,新制是否對於真實發現有助益,只有47/3%的受訪者持正面態度,而只有律師持正面態度的比率(58/8%)較負面態度的比率為高,其餘不論檢察官或法官都是持負面態度者居多。這或許顯示職業司法官對於真實之發現,已有其習慣的運作方法,因而不認為新制有幫助。不過,多數辯護律師既然覺得新制較以往更能發現真實,則審檢雙方應該要體察此一意見,檢討其慣用之認定事實的方法是否真已採納新制精神。【詳參表1-15、表2-22】
20/至於新制對法官中立性的助益、警調辦案品質的提升、發揮集中審理的效果,受訪者都是表示肯定的居多,不過也都只在五成多而已,仍有四成多的受訪者並不認為新制比較好。有趣的是,有66/3%的法官認為新制對其中立性有幫助,這表示舊制時期之職權主義的確影響了法官的中立性。【詳參表1-15、表2-23、表2-24、表2-25】
21/在最後總評方面,剛好有50%的受訪者肯定新制,但交叉分析後發現其中有高達74/1%的檢察官不認為新制比較好【詳參表1-15、表2-26】,而這與檢察官關於新制表現頗受肯定之調查結果剛好背反,也就是檢察官雖然表現較好,但他們並不喜歡新制。另外,都市地區的受訪者對於新制的評價,肯定者居多,但非都市地區則有61/8﹪不認為新制比較好,這也與前面各個分項的調查結果不相符,是否因為雖然非都市地區之受訪者部分肯定新制,但部分地區審檢辯投入的資源不足,所以對非都市地區的審檢辯總體評價不高。
伍、 小結與建議
由法曹協會、律師公會全聯會、民間司改會所主辦的這份刑訴新制施行滿一週年問卷調查報告,針對全國一審法官、檢察官及所有律師發出問卷調查表格,其規模可謂空前,觀察到的問題點及得出的結論相信可以提供司法院及院檢或律師界做為參考。
從問卷統計總體結果看來,不管是審檢辯哪一方,基本上都肯定刑事訴訟新制的施行;對於新制施行的成效也大多持肯定的態度。
但是,從問卷的結果仔細分析探討,有些地方需要特別觀察改進:
一、 司法資源城鄉差距的不平衡
在這次問卷中,我們特別以地區作為變項,和每一個題目作交叉分析,希望可以看出刑訴新制在全國施行的狀況,是否有地域的差別?
第一次我們以高院的所在地做為地域分類的標準,所跑出的結果並無明顯的差距。經過檢討發現應該是因為每一個高院所包含的地院都會包括都市型及鄉村型的地區,所以會稀釋掉結果的差異性。
第二次我們以台北、台中、高雄、台南作為都會區,其他地區作為非都會區的區分標準重新交叉統計分析,結果發現果真有城鄉差距的存在。
法官、檢察官在非都會區的人力是比較充足的,但是律師的部分則相反。反之,法官、檢察官在都會區的案件壓力比較大,但律師資源相對比較豐富。審檢辯三方是訴訟審判的金三角,因此不管在都會區或非都會區的傾斜失調、資源不均,長期下來都不是好事。
二、 貌合神離的刑訴新制施行狀況
雖然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所有對於刑訴新制的評價及落實表現,似乎正面的肯定佔大多數。但是這就代表刑訴新制真的落實了嗎?仔細觀察每一個問題及個別分數,可以得到一個有趣的結論:不管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在屬於刑訴新制「形式上」的要求部分(例如有無到庭、有無準備……等等的項目上)其分數都高於屬於刑訴新制中「精神上」的要求(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品質……等等的項目上)。
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說,目前刑訴新制落實的狀況是「貌合神離」,外在形式上的要求大部分做到了,但是更重要的在新制精神上的落實部分,卻是需要加強的。
三、 法曹的本位主義
在這份問卷中我們可以發現,若以職業別作為變相與每一題作交叉分析,可以得出一個有趣的結果:不管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對於自己的評價都高於對另外兩方的評價。
當然,這是在填寫問卷時,無可避免的狀況。但是換另一個角度解讀,是否也意味者審檢辯三方都有高度的本位主義,傾向將問題歸咎於其他兩方。如果這樣的態度繼續維持,相信我們的刑訴新制將會繼續的貌合神離下去。
四、 建議:
1/缺乏人民的意見:這次的調查囿於民間團體人力、物力的缺乏,所以並沒有針對民眾作調查,呈現民眾對刑訴新制的意見,這是非常可惜的地方。相信若有來自人民的聲音,其所得出的結果可能會和審檢辯三的看法大相逕庭。
2/法律扶助相形重要:刑訴新制實施後,檢辯兩方法庭上的攻防相對重要,如果當事人沒有一位合適的律師,就自然會成為司法訴訟弱勢的一方。從城鄉差距看來,律師資源在非都會區相形不足,再加上非都會區民眾的經濟、社會資源條件一般來說也相對較弱,所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能在各地儘速成立分會運作,也是件刻不容緩的事。
(調查報告詳細全文,請上民間司改會網站查詢www/jr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