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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翁院長的一封信

司法果皮

翁院長:
這一次全國司改會議就各級法院審判事務以外之行政業務,仍議決由院長綜理之,據聞翁院長您也認為法院行政事務宜由院長負責。對於制度上探行首長制是否會造成權力過於集中的風險,我們無從表示其他意見,但我們願意試舉下列真實的個案讓您瞭解您前任以及再前任大院長指派的部分地方法院院長,是如何獨任综理法院事務。另外必須向您說明的是,該等案例中的主角現均仍任院長。
案 例 一:某法官承辦該縣某民意代表賄選案期間,該院院長於言詞辯論前某日夜間,親自持被告之答辯狀至該承辦法官辦公室,欲將書狀交予加班中的承辦法官並陳稱請明查辦理,惟遭法官以「請當事人逕交收發室遞狀」爲由婉拒。
案 例 二:某院院長要求承辦某縣內知名人士刑事案件之合議庭,必須於宣判前送閱判決書或告知判決結果,並一再施壓於審判長(庭長),幸該合議庭仍堅持於宣判前不向任何人透漏判決結果。
案 例 三:就書記官而言,現各一審法院民事執行處均爲案件壓力最大之單位。某法院民事執行處依司法院行政命令及院內慣例,執行書記官於任滿二年後即應調任。該法院民刑庭某二法官惟恐甫配屬半年漸有默契之書記官遭調任,即向院長委婉表達如有其他適合人選,請勿調派該股書記官,以利審判事務之進行。該院長旋即告知執行處法官略稱:有某二法官有意見,故不調派書記官補任空額云云,逕發院令將任滿二年之執行書記官調至紀錄科而不補派書記官,任令該執行股無書記官承辦業務,完全無視執行業務之須要,並造成執行法官與該二法官間之齟齬。
案 例 四:某法院院長於審閱法官裁判書類時,對承辦法官判決所採見解有不同意見,乃電請該法官至院長室告稱依歷來慣例,應採其他見解等語。該法官則稱過往方式欠缺法律依據不同意變更判決見解,並請院長指示過往方式有何法律依據,該院長雖無法指出法律規定之依據仍一再強勢試圖說服承辦法官未果,最後竟拒絕於判決書上蓋審閱章。
案 例 五:某法院院長於翁院長到院巡視垂詢時,陳稱已聘請工讀生協辦執行及非訟行政業務並將於日內到職,而後逾數月未僱工讀生。並欲指派法官助理至非訟中心協助書記官整理回證案卷,迨該院法官大力反彈後始行著手於工讀生之聘用事宜。
案 例 六:某院長於辦理指派法官至外國爲短期考察時,未告知全院法官即逕指派人選,後經未受告知之法官抗議,該法院某庭長竟稱指派法官至國外考察乃「院長之恩典」,勿須知會其他法官,群情大嘩。
案 例 七:某院長爲謀該法院行政主管配合院務,乃浮濫發給行政主管及承辦人員加班費,某行政人員惟恐觸法而拒絕申領,引發其他申領主管等人員恐慌。院長竟召該名行政人員告稱「公務員應守法,但不應太守法」云云,使該行政人員迫於現實而浮報加班費。
翁院長,以上只是在各法官間流傳的院長的小故事,大部分是經親身經歷的法官敘述,我們才會得知上情。至於逢年過節外縣市院長以數輛法院公務車報長差(指一日以上之出差至外縣)速赴台北送禮,或者院長在庭務或法官會議大談關心、關說、關切案件之差別似暗示院長過問審判中案件並無不可云云,或將優秀書記官調派行政事務(如研考、統計等)將資質較差之書記派任審判記錄事務等等重行政輕審判以利個人升遷等等情事,則屢有所聞已無庸一一舉例。從上述案例,我想您大概已經瞭解法官間主張探法官會議综理法院行政事務的心理因素了。部分院長非但不足為全院法官的表率,依司法院頒的法官守則反而有一大部分的院長因為不當介入案件或濫用行政資源而應被評定為不適任法官,對於這種院長,我們雖因當事人不願公開證實(以避免秋後算帳)而不能出面糾舉,但實在無法依司法倫理予以發自内心地尊重。但願您能為這個國家指派耳目一新的院長,也願您能使上述案例的現任首長們幡然改過,則國家幸甚。最後,祝您

身體健康
司法果皮敬上
(這是一位基層法官的投稿,司法果皮為其筆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