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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枉法裁判 只能等歷史平反

黃文雄會長 蔡兆誠律師

懲治盜匪條例失效問題的釋憲案,大法官再度不受理。部份媒體報導指爲「爭議止於司法,問題回歸立法」。我們的看法剛好相反一爭議因爲大法官不受理而沒有解決,問題還是回到司法。法院體系中每一位法官,在承辦盜匪案件時,都必須面對此一爭議,做出有效與否的判斷。法官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不能像大法官藉口程序上的理由迴避問題,拒絕審判。
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是認爲該條例在民國四十六年修正之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抵觸憲法之瑕疵,而達足以影響其成立之重大程度,「其爭議尙有待進一步調查,始能明瞭」。因此引用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拒絕受理。
然而,釋字三四二號解釋是因爲國安三法在立法院三讀時,朝野立委一場混戰,事後連「議事錄」也無法確定。國安三法是否確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有所爭議,因而必須調査證據,才能認定事實。由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規定大法官審理釋憲案件得調査證據,因而
不能調查審究,且若爲調查事實而傳喚不同立場之立法委員出庭作證,無異將政治議題之爭執,移轉於司法機關。所以,大法官未作成實體解釋,僅指示立法院依議會自律原則,自行認定。
懲治盜匪條例的案情則截然不同。該條例在民國四+六年立法修正之過程,立法院公報上議事錄有明確記載,事實經過並無任何爭議,只是法律見解之爭(民國四十六年之修正是否使已失效之該條例重新生效?)。因此,並無事實眞相不明而必須調査證據始能明瞭之情況存在,上開不受理的理由,顯然引喻失義,說穿了,不過是踢皮球,不想碰這個燙手山芋!
部份評論以爲問題回歸立法機關,其實,立法機關又不是司法機關,不能終局的認定該條例之效力,即使立法院通過修正或廢止該條例,也只能向後生效,仍未解決五+多年前該條例是否早已失效至今的爭議。問題終究回到司法(法院)體系。雖然最高法院在該條例之效力爭議提出之後,仍有新判決認爲該條例在民國四十六年之修正「等同制定」,因此,仍然有效。不過,該判決既非判例,對下級審法官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作者曾私下向一位最高法院法官提出質疑:修正歸修正,制定歸制定,怎麼會修正「等同制定」,這不是「指鹿爲馬」嗎?以前大家不知道該條例早已失效,現在還這樣掩耳盜鈴,難道不怕構成「枉法裁判」罪?不怕變成「現代趙高」?
他的回答是:枉法裁判也不是你們在判的!
這種蠻幹到底的態度是否代表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的意見,不得而知,但我們要呼籲最高法院法官三思後行,不要演出這場公然強姦人權與法治的醜劇!這個問題不會因爲最高法院一時的「指鹿爲馬」而消失,歷史終究會平反這牽涉成千上萬人的烏龍案,難道要讓刑法教科書的第一章永遠記載這段「現代趙高」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反面教材?
《文章轉载自聯合報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