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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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意見調查一

范曉玲律師

檢察官角色有欠明確,功能未能發揮,起訴裁量不受信賴

一、應釐清檢察官角色定位,並要求檢察官全程蒞庭

關於檢察官在法庭中的角色,有52%的受訪者認為檢察官是原告,也就是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追訴,檢察官與被告對立,再加上中立審判的法官而構成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這樣的看法基本上乃符合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然而,仍有27%的受訪者認為檢察官「與法官類似」,甚至另有超過十分之一的受訪者直接回答「不清楚」,這反應了將近四成的受訪者仍未能分辨「檢察官追訴」及「法官審判」之角色分野,尤其檢察體系向來堅持「檢察官為司法官」之定位,更難期待人民能釐清偵審角色之分野。至於8%的受訪者認為檢察官乃「被告辯護人」,顯見仍有少數受訪者期待檢察官同時扮演為被告辯護的角色,此種觀念雖反映在刑事訴訟法上要求檢察官及法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實際上因為角色及功能的衝突,期待檢察官為被告進行辯護,實如緣木求魚。由以上更可看出接近半數的民眾(45%)根本不清楚檢察官是誰?他扮演了何種的角色與功能?足見基本法治教育仍未普及。

雖然對檢察官角色的理解各有所不同,卻有高達八成一以上的受訪者認為檢察官應該全程蒞庭辯論,顯然絕大多數人皆早已不耐於檢察官在法庭中習慣性地缺席。遺憾的是,此項民意並未能反映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中,民間團體原擬迫使檢察官全程蒞庭的「起訴狀一本主義」配套措施胎死腹中,法務部亦未提出任何關於「落實檢察官蒞庭」之具體方案。

二、人民對於政治性案件之偵審結果仍欠信賴

關於目前檢察官及法院對貪瀆、賄選案件起訴之情況,超過八成以上的受訪者認為案件起訴率不足,八成五的受訪者認為法院定罪率不足。此反映了國民對於貪瀆及賄選等政治性案件之偵審結果,仍存有高度的不信賴。

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程度,亦將反映在人民能否接受擴大檢察官的起訴與否之裁量權,諸如採行認罪協商制度等。針對「是否贊成認罪協商制度」,雖有五成六的受訪者同意,但亦有高達三成三的受訪者反對,粗略地說,應可認為贊同者原則上可接受擴大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觀念。

由此觀之,人民顯然對於檢察官偵辦貪瀆賄選等政治性案件之信賴程度,遠較一般性案件為低。此次全國司改會議結論之一的「研採緩起訴制度」,實應以提高人民對檢調機關之信賴程度為其前提,尤應針對政治性案件,設計節制或審查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機制,始能獲得人民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