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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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究竟重不重要?

張炳煌律師

八十八年七月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法務部不只在實質的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的討論中力排眾議,連位置怎麼坐?怎麼改?這個相對不大的問題上,也本著一貫作風。
法務部蔡碧玉副司長說:不知道這問題為何成為圖騰般重要,大家要破除座位高低的圖騰迷思,外國人對於台灣重視席位安排感到不解。蔡副司長說的頗有道理,席位佈置和高低,當然不能成為「圖騰迷思」,但「象徵」意義不能免-象徵「法律之前人人(包括國家機關)平等」、「無罪推定」、「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外國人大概也不能理解為何我們的檢察官一定要高高在上︵包括在偵查庭中︶。因此,蔡副司長所說的,會不會是在影射法務部的心態,不知道葉金鳳部長有沒有聽懂?
古早以前,在筆者初執律師業務時,檢察官是和法官坐在同樣高的一排桌子後面,真是院檢一家。平民百姓到了法庭,上面坐了一排官,他們除了看到法袍領子有三種不同顏色外,看到什麼?感受到什麼?後來,有人要求改變,認為檢察官是提起公訴的原告,不應和法官坐在同一排,這樣的「象徵」不對,應該要下來和被告坐在相互對等的位置。但是,法務部不同意,被起訴的作奸犯科者,怎能和堂堂正正的官平起平坐(這話有語病,因被告不能坐只能站)!法務部只同意檢察官下來一點點高度,把也屬穿法袍階級的律師拉上去一點點,雙方對面平坐在法官兩側的小台子上。至於被告和自訴人,就讓他們繼續站在地上吧!
這樣的法庭席位,滿足了法務部的「圖騰迷思」-我不是訴訟「當事人」,我是代表公益的「舉世最客觀司法官」,我和法官都是「司法官」,應該尊嚴和待遇都相同的迷思。所以,要官下來和這些好辯的滑頭律師坐對面,已經夠委屈了,但好歹是和「穿法袍」的階級對面坐,現在竟然得寸進尺,要我們和被告平起平坐,真豈有此理!但是,在這樣的圖騰迷思下的法庭席位,個人認為,至少在以下幾點,違反了它應有的象徵意義:第一、區分階級,違反平等:縱使不是上下地區分階級,也是水平地畫分團體-「穿法袍」和「不穿法袍」的(過去民事庭席位,當律師偶然在非登錄地區法院當訴訟代理人,不能穿法袍開庭時,律師就只能站著開庭。縱然是律師,「穿法袍」時才能坐,不穿就非我族類,站著!)。第二、推定有罪,不給尊嚴:被起訴就是壞人,就得站者,站的遠遠的。第三、國家與人民的不平等:檢察官代表國家=代表公益=優位於人民與辯護人(所以檢察官主導的偵查庭中,檢察官高坐中央,被告站在下方,辯護人龜縮在角落的小桌子後。)
既然法務部口口聲聲說高低不重要、不要爭,要破除席位的圖騰迷思,就請法務部先把偵查庭中的席位圖騰給破除吧!偵查庭中,大家等高地坐著問話,也沒什麼不好吧!至於法庭席位,反正檢察官目前人力上也難以實質蒞庭,建議暫時在法庭牆壁上掛閉路電視,值班檢察官坐在辦公室中對著攝影機說:「如起訴狀!請依法判決!」,既省得趕場開庭,席位之爭也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