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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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意見調查二

范曉玲律師

警察機關不受信賴,人民只有「自求多福」?

超過八成的受訪者知道「被警察逮捕時,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七成八的受訪者知道「在警局接受偵訊時,有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但弔詭的是,雖然絕大多數受訪者皆知悉刑事訴訟法明定的「緘默權」及「辯護人在場權」,竟僅有12%的受訪者認為「如果有一天進了警察局,『會』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高達52%的受訪者明白表示「不會」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另有35%的受訪者則表示「不知道」,何以至此?

有高達八成五的受訪者認為目前警察仍存在以不當手段刑求逼供的情形,也因為對警察機關的不信賴感,四成六的受訪者表示,如果有一天要赴警局受調查,將請「有力人士」關說,另三成的人表示「不確定」,僅有二成三的受訪者表示「不會」請有力人士關說。這是一個現代國民最大的悲哀--公權力機關不受信賴,為求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只能透過違法或不當的「自力救濟」模式來「自求多福」。

以上結果,正好證明「徒法不足以自行」。被告緘默權、辯護人在場權、不得以刑求或不當方法取供,皆法有明文,那又怎麼樣呢?就能夠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受到合理的對待嗎?此項調查結果相當符合人民對於警察機關的看法。如果警察機關不徹底揚棄辦案績效掛帥、「先抓人取供再找證據」的辦案模式,不徹底加強科學辦案的能力與配備,不徹底重建警察人員保障人權的素養,實難期待人民對警察能有何信賴;如果檢、審機關還是對警察單位調查結果照單全收,根本不接受被告遭受刑求的抗辯,那麼,刑事司法公信力必將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