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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案與口供

伊凡

我們要特別謝謝中國時報的記者陳如嬌小姐,以媒體工作者的身分,鉅細靡遺地揭露檢調體系每天都在搬弄的「榨取口供」恐怖劇。
講老實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也不都是那麼「壞」的人;他們只不過想把手上的案子給辦到結案而已。但是案子如果要用起訴的方式來結,至少得編出個道理來。但是,這個道理要怎麼來?
「訊據被告對於右揭事實已坦承不諱」,這個短句看起來很面熟吧?其功能之強大、其對於司法警察與檢察官之便利性、以及這些辦案人員爲了挖出這「坦承不諱」的四字箴言所而對接受訊問之人所下的「苦功夫」,一般社會大眾沒有親身領教過,還眞是八輩子都想不到。恐怖喔…恐怖到了極點喔…
這種恐怖,可以分兩個層面。其-,是辦案人員的心理;其二,是他們所採用的手段。要叫辦案的人對於「涉案人」在進行調査時百分之百不「預設立場」,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然而,一天到晚和這些人打交道,我們的感覺是這些人在心態上總覺得蒐集本案犯罪的直接證據太過麻煩,還不如來硬的:想辦法讓你承認!就算我們「假定」刑求已經在中華民國絕跡好了,他們仍可順理成章地連續七八個小時、用七八個人輪流圍著你問話的方式,設下種種框框把口供給「套」出來。口供與事實相符與否並不重要,只要和他們的「框框」首尾兼顧就成了,最後再如同調昧料一般加減灑上一點間接證據,就可以順理成章地起訴了。是啊,他們知道你可以請律師到場,但總是用盡伎倆叫你別這麼做;就算你的律師眞的來了,也是千方百計希望你叫律師離開。「何必這麼固執呢?只要承認就沒事了,我們會幫你向檢察官求情的」、「你如果不合作(行使刑事訴訟法上的緘默權,當然就是不肯好好配合的壞蛋…)的話,會因爲有串供之虞而被檢察官收押…」、「每次把你借提出來都得搞個一整天,對誰有好處呢?筆錄就照這樣簽一簽,等於在偵查中自白,罪會比較輕…」等等這種騙死人不償命的話,在法務部調查局和分局刑事組的訊問室裡天天都被用來洗「涉案人」的腦,不是嗎?
劉秉郎的案子不是個案、陳如嬌小姐的際遇也絕非偶然。我國的刑事訴訟體系要翻兩翻,不要只曉得一昧緊咬被告之自白、同案被告之陳述、或「證人」之三言兩語,就輕易入人於罪。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所謂被告自白之外的「其他必要之證據」,對刑庭法官、檢察官、調査局之調査員或分局刑事組的偵查員,向來並非所關心的焦點,如今可有任何新的意義?
(作者為執業律師,伊凡為筆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