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日本預算制度的特色

黃旭田

日本戰後憲法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對預算有所謂「財政民主主義」即「財政議會主義」因此預算要經由議會來決定。

有關預算之作成係先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最高法院院長、會計檢查院院長在每一會計年度就其所所掌理之歲入、歲出、繼續性支出等件成文書送交內閣供作整體調整。 而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在每一會計年度亦就其所掌理歲入、歲出、繼續性支出等作成文書送交大藏大臣。

大藏大臣再就前二條估計數額予以調整,經由內閣之決議作成概算。而內閣在作成概算決定前,就國會、法院、會計檢查院之歲出概算要先徵求兩院議長、最高法院院長、會計檢查院院長之意見。

內閣對國會、法院、會計檢查院的歲出估計予以減少時,應就國會、法院、會計檢查院之歲出估計詳細載明歲入、歲出預算;而國會在審查時若對議會、法院、會計檢查院歲出預算予以修正時,應載明必要之財源。大藏大臣基於前述概算再制作歲入預算明細書。

而二院議長、最高法院院長、會計檢查院院長、內閣總理大臣、各省大臣,在每一會計年度再依概算決定提出預定經費要求書等送交大藏大臣。大藏大臣再依歲入預算明細書、各部會之預算經費要求書,經由內閣決議作成預算,最後向議會提出預算案。

因此日本預算係以大藏省為折衝協調之中心,同時基於量入為出之考量(收入主要是稅收,亦係大藏省主管)是先確定概算,再由大藏省依概算編歲入預算而各部會再依概算分別編列費用請求書等,最後由大藏省總其成由內閣完成決議。

有關司法預算部分乃係由大藏省經由內閣編列,但如有刪減歲出則要附記法院之要求,而司法預算在預算中依法應獨立編列之根據是來自裁判所法(法院法)第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