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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蒐集保全豈可草率

范曉玲

嫌強姦之紀富仁遭逮捕後,被害之告訴人竟發現承辦該案之警察單位遺失物證,短少筆錄。

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欠缺科學辦案之精神,首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對物證的蒐集,卻極其草率,就刑事偵查學的觀點而言,「人」的證據方法其實是可信度最低的,不論是被告的自白或者證人的指認皆同,蓋因任何人的陳述皆具有主觀性格,更容易因為利誘脅迫等外力因素而扭曲真實。因此,我國刑事偵查實務猶殘存著將「自白」當作「證據之女王」之作法,與先進國家以「物證」作為科學辦案之基本要求相較,簡直是倒行逆施。第一線蒐證草率,進入司法程序後,檢察官、法官囿於既有物證的貧乏,又因時日久遠,更難以釐清撲朔迷離的犯罪事實,如果不能大膽的採用「罪疑唯輕」原則,那麼被告縱有冤屈,也只有徒呼負負了!

近年雖然警界屢屢強調「科學辦案」之重要性,從紀富仁案承辦警察的說法,恰可看出基層員警科學精神之匱乏,僅因為物證「無法確定是否為紀嫌所有」,而認為「如果將物證呈給檢察官,萬一指紋比對非紀嫌,不是反而幫了紀嫌」,所以就任由案件尚未結束的物證被「大掃除」清理掉了!警方竟以「是否屬於犯罪嫌疑人所有」來「過濾」現場物證,豈非主觀設定犯罪者「必」為遭逮捕之嫌疑人?除了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侵害被告人權外,如果犯罪者另有其人,豈非就此逍遙法外?

要改善治安,必須讓「真正」的犯罪者受到制裁,更必須仰賴較可信賴的物證作為判斷基礎。加強第一線辦案人員對於物證的蒐集與保全的訓練,真正建立科學辦案的精神,才不會使改善治安成為空中樓閣。

(轉載自87.03.11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