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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富仁案:難以跨越的灰色地帶

蔡兆誠

紀富仁案是典型的處於「灰色地帶」的案件,可以作為證據法的理想教材。

一方面是被害證人「小惠」堅定的指認,然而,心理學的實證研究指出,證人指認錯誤的比率本來就很高。國內警方不採「列隊」(lineup)方式,而採「一對一」的
方式指認,使誤認的可能性更高。另一方面,紀富仁有不在場證明,可是證人是被告的親友,他們的話可信嗎?

紀富仁在警局戲劇性地向被害人下跪,這不是自白嗎?但是,紀富仁抗辯說是受制於警方。警方會這樣做嗎?

別忘了,白案的張志輝、林致能都指稱警方迫使他們向白曉燕的靈堂及白冰冰下跪,法官調查後也發現自白內容確實錯誤連篇。如果警方沒有動手,紀富仁怎麼會自白多件強姦案,最後卻被DNA鑑定結果推翻呢?

尤其,「小惠」所說,承辦紀案的警察如何搞丟筆錄和證物再騙她補簽一份警察自己編的筆錄。這種「人民保母」,說是沒有刑求,沒有迫使紀富仁下跪,可以相信嗎?

還有DNA。DNA鑑定證明紀富仁和「東海之狼」不符,然而「小惠」說她沒有被強姦(強姦未遂),DNA鑑定和她的案件根本無關。會不會「東海之狼」另有其人,但「小惠」的案子仍是紀富仁幹的?

問題的關鍵,在於心證的標準。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的確信,必須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做有罪判決。然則,什麼是「合理的懷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曾經說,「合理的懷疑」是自明的詞彙,無法進一步加以定義。某些法院則用反面的方式說明 「合理的懷疑」不是指「任何懷疑」,也不僅是基於「不確定感」或「不安感」的懷疑,更不只是基於「猜測」或「可能性」的懷疑。

有學者批評這種反面定義的方式,無異是把舉證責任由檢方移轉到被告身上。美國律師則常用這個例子來說明「合理的懷疑」:有個獵人在樹林裡看到遠方有一頭鹿,他舉槍瞄準,突然間,他覺得有點不對勁,不曉得為什麼,但是他遲疑了一下,心裡有個聲音叫他不要扣扳機。正當他還沒決定怎麼辦的時候,遠方的那頭「鹿」移動了,這時,獵人看清楚,原來那頭「鹿」是個小女孩。

如果獵人不能確定那是鹿還是小女孩,那麼寧可讓鹿跑掉,也不要誤射小女孩。如果法官不能確定被告是有罪,那麼寧可讓罪犯逍遙法外,也不要冤枉無辜的人。紀富仁案該怎麼判,對承審法官無疑是個困難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