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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司法之角力

詹順貴

去年(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預算,行政院不得刪減,僅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今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查,即面臨司法院長是否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詢之疑義,引起各界熱烈討論,權衡憲法設計中央政府各院之機制、現行法律規定,及目前政治現狀,本基金會認為就司法與立法二院間權力及制衡機制,應以下列方式取得平衡點:
一、司法院長基於司法獨立之原則,仍不應到立法院報告及備詢。
按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而院長依現行制度復為最高司法首長,因此基於司法獨立,避免立法院藉預算審查干涉司法之可能,司法院長實不應到立法院報告及備詢,尤其民國九十二年以後,司法院長係由大法官兼任,具有大法官身份之院長,更不宜到立法院備詢,自毋待贅言。

二、司法院秘書長宜就司法預算列席立法院報告並備詢。
按憲法第六十三條既規定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而立法院復係由人民選舉產生之最高立法機關,因此有關預算之審查,自需預算編列單位列席報告施政方針及備詢預算編列情形之當否。過去,含司法院在內之中央政府總預算向由行政院提出,因此,依預算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報告及備詢;如今就司法預算部份,既於憲法增修條文予以明定行政院不得刪減,僅得加註意見(仍尚未達完全獨立之程度),職是,司法預算編列之當否,自應由編列單位列席審查會報告預算編列之原因、目的,並備詢,俾在司法獨立之基礎上,兼顧立法監督之權責。依司法院組織法,秘書處係一單純行政幕僚單位,不具獨立審判之法官角色,而預算之編列,復由該處為之,因此,由司法院秘書長列席立法院報告及備詢,應屬折衷可行之方案。

三、預算法第四十五條及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二條規定,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予以修訂。
查預算法第四十五條及前揭審查程序第二條均仍規定立法院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需列席立法報告之政官員僅有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等三人,職是,在相關法令未配合修正前,邀請司法院長或秘書長到立法院列席報告,難免師出無名,予人違反法令之印象,因此,前揭相關法令應儘速予以配合修正。

四、立法院不得藉審查司法預算之便,就個別司法案件進行關說或質詢。

按立法院固有就司法院施政方針或行政措施審查預算之編列是否妥當之權,惟立法院之權限亦僅限就司法院行政舉措與預算之編列相互對照,秉公審查預算之編列是否妥當?應否刪減?要不得藉審查之便,要脅司法院,就個別司法案進行質詢或關說,否則非但司法預算尚未完全獨立,更將陷司法審判之獨立於萬劫不復!因此,除要求司法珍惜得來不易之司法獨立第一步,努力捍衛司法審判獨立外,在此更要剴切呼籲立法院應嚴格自我要求,絕不藉機就個案進行關說。

以上所述,力求兼顧現行制度及立法院與司法院之職權,就眼前之爭議,提供一解決之道,惟相關法令及制度,宜儘早研修及制訂俾使我國憲政更上軌道,司法獨立之路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