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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法官不一定亂放人

劉豐州

四月十四日報上有一則消息:「內政部長黃主文在立法院批評法官,指警方抓到掃黑對象,法院卻輕易交保,嚴重影響掃黑績效,並打擊基層警員士氣,如果法官這種放人情形再不改善,他對治安也沒把握。而受訪法官對黃部長的批評則表示,黃部長的批評著實過於武斷,且有撈過界的嫌疑。」我們發覺,原來我們的官員,縱或已貴至部長,仍然還有司法應配合行政的陳腐想法,而且,連「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羈押只是為了避免被告湮滅罪證或逃亡」這些粗淺的法治常識也沒有。假如這只是少數人的問題,那倒也還好,可是如果這是個普遍的現象,那我們實在不得不憂慮,我們的法治教育是不是從來都沒落實過。

其實,法治國家司法的任務在於「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政的干涉,也不受行政機關釋見解的拘束。這是一個相當普通也是根本的觀念。只有這個觀念能確立,目前有關人民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以及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國家應該賠償人民損害的規定才有意義,要不然,如果行政機關做的就一定是對的,那麼,人民又有什麼立場「告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國家賠償呢?而法院的審理又有什麼意義呢?這是很淺顯的道理。因此,檢警機關雖然認定某人是壞蛋,法院自然還是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檢警的認知是對是錯,而不能照單全收,橡皮圖章一蓋了事。從這點來看,黃部長批評法院讓所謂掃黑對象交保,影響到「掃黑績效」、「打擊基層警員士氣」等等,實在有欠思考。

其次,「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念,無須特別解釋。

既然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那麼在證明嫌疑人不只是「有嫌疑」而且還是「犯罪行為人」(罪人)之前,國家當然沒有任何理由處罰他。所以,目前我們設計「羈押」制度,容許法院可以在嫌疑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暫時剝奪嫌疑人的自由,其實目的並不是在處罰嫌疑人,而只是為了避免嫌疑人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所不得不採取的辦法。因此,並不是每個人只要被檢警機關認定是嫌疑人或是被列為掃黑對象,就應該先被羈押,而不管到底他有沒有很高的可能會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在這個基本認知下,假如檢警機關沒辦法說明被送到法院的嫌疑人有應該被羈押的事由,法院當然只有放人,而且還必須放人。

所以,我們認為,只有一種情況發生,我們才能說法官裁定不羈押而准許嫌疑人交保是亂交保,那就是,檢警機關已經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涉嫌重大,而又很有可能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但是法院卻完全置之不理,草率的把他交保釋放。如果情況不是這樣,我們認為那些批評法官亂交保的人,其實本質上是在要求法院沒什麼證據也要違法押人,這除了有鼓勵司法獨裁的嫌疑外,顯然的也有反法治的性格。此次,黃部長批評法官亂放人,所持的全部理由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如果理由只是法院不羈押檢警移送的掃黑對象,會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而不是檢警方面已經提出應該羈押的充分證據,法官卻置之不理,那麼,我們除了對黃部長的「法治觀念」深感憂心外,對於我國能否順利邁向法治更深覺憂慮。希望黃部長能早日澄清他批評法官「亂放人」的理由,安定安定我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