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應自司法改革出發

高瑞錚

邇來,我國司法體系有兩件大事,值得寄予高度關切。其一,司法預算獨立條款入憲之後,首次由司法院獨立編擬之民國八十八年度司法歲出概算,業已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達立法院,刻正進入審議程序中。其二,醞釀多年,為保障法官之身分、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並提高裁判品質所研擬之法官法草案,官方版及民間版,均已出爐,可望即將分別提送並排入立法院本會期議程,進行審查及討論。司法院終能獨立編列預算,與法官法之終將進入立法軌道,同屬司法獲得重視之具體表徵,並為我國司法改革大業,開啟重要契機。本會特以此二新猷為本期會刊之主題,作一介紹與評論。

上(八六)年七月國民大會係在朝野一致,三黨僉同之表決聲中,通過司法預算獨立條款入憲。惟不容諱言,此乃無數有識之士歷經多年艱辛奮鬥所獲成果。想當年,多少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為此奔走呼籲,五百餘名法官、四百餘名律師為此先後連署支持。其理由要之:一可彰顯司法獨立,避免行政機關主導並得刪減司法預算,致生行政干預司法之疑慮;二可藉由司法機關之自主性與專業能力,規劃藍圖,寬籌經費,有效改造司法,以符國人殷切之望。回顧來時路,當知此一入憲條款,得之不易,彌堪珍惜,尤應不忘初衷,力求實踐昔日鼓吹司法預算獨立所揭櫫之理想與目標。職是,吾人願以比較嚴肅之態度,看待此一司法院首度獨立編製之司法預算。

依其所提,八十八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出預算需求數為129億5千5百餘萬元,約占國家總預算1%,較八十七年度增加35億2千9百餘萬元,增幅37.4%,看似提高不少,惟司法院果能戮力司法改革,則包括制度研發、設備改善、人才養成、員額增加、待遇調整等等,勢須相當程度增加支出。一個適度擴張之司法預算,應為社會大眾所能接受。矧八十八年度司法預算,歲入方面亦增至59億9千5百餘萬元,司法院及其所屬大法官會議、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懲會在內,全國全年歲出歲入正負相抵,約僅69億6千餘萬元之譜。如純就預算規模而言,似難謂過當。但探討此一司法歲出預算,仍感諸多不足:
一、 開創性不足
例如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勢在必行。司法院原應就訟源之疏減、訴訟制度之改良、人員結構之調整及司法資源之重分配等,作一大型整體規劃,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時間表,逐步推動,始克有濟。乃其未見宏觀設計,但列增加法官員額137人,又未說明增此員額後,可預期減輕法官負擔多少。又如,擴建辦公廳舍,改善法官工作環境,眾議咸同。司法院原應就目前狹隘侷促窘況,並就將來「一法官一辦公室」之必要性,分為多少年可完成,以及有待克服之障礙等,輔以統計數字,一併作成分析說明,據為編列並爭取預算,乃其未見長期規劃,但列新(修、改)建辦公廳舍較上年度增加6億5千7百餘萬元。

二、 效益性不足
司法院於預算書中提出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臚列工作重點凡廿四項,洋洋大觀,其中諸如依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妥適處理少年事件;全面推廣司法資訊系統,全面實施裁判書類公開上網服務;端正司法風紀檢肅貪瀆,嚴查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等,均甚重要,但既未見說明其具體實施方案,又未於預算表編列相對應之科目及預算數,以資挹注,如何落實。

三、 均衡性不足
司法院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再次強調將加強第一、二審法院事實認定功能,但觀其所編列預算數,不論新增人員或車輛,職司認定事實初審重任之地方法院平均所獲比例均最少,新增法官助理280人,全部分配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甚至行政法院、公懲會,惟獨地方法院付諸闕如,尤令人意外。

四、 適法性不足
新增法官助理280人,新增法務官100人,將來增設法官助理,朝野共識頗高,至增設法務官則爭議尚多。惟以上二者迄今尚無準據法源,其資格、選任、職務等均仍未定,逕行編列上開名額法官助理及法務官,其中擬以「約聘」方式聘用法官助理,亦與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違。

以上舉其犖犖大端,已知本件司法歲出預算之編列,開創不足,守成有餘;預算與所謂施政,多有脫節;司法資源,分配不均;增置人員,法源欠缺,既多可待檢討之處。其最受人詬病者,乃率由舊章,不脫舊日柴米油鹽取向,不能毅然改採司法改革取向,編列司法預算,距離當初冀能經由司法預算獨立,大開大闔,大幅革新司法之目標與理想甚遠。

其次,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欲期發揮司法功能,提振司法公信力,「人」的因素,仍居於最大關鍵。然則,如何建構一個足能養成、吸納、保障好法官,並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制度,殆已刻不容緩。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雖為公職人員,但具獨立性與中立性,與行政官僚體系之公務員,強調上命下從之權力服從關係,屬性迥然互異。其奈,數十年來我國威權統治時期,輕忽甚至忌諱司法獨立,遂不免視法官如科員,其人事制度亦等同授用一般公務員,有官等職等,有考績考成,有上官下屬,影響所及,階梯式之人事體系,既造就法官之階層觀念,家長式之監督與考核,尤嚴重影響法官獨立性格之養成。加之,法官之出身過於單一,初任法官者平均年齡過於年輕,對不適任法官,未有制衡或淘汰之機制等等,導致法院之內,良莠不齊,瑕瑜互見,既難有力改善既有之整體形象,部分優良法官且因不能感受其應有尊嚴,而日趨消沉甚或流失。

時代已有不同,際茲國人對司法改革期望日殷,對法官期待益切。制定法官法,藉以彰顯法官特殊身分與使命,根本改變法官體質之時機,已告成熟。官方及民間經為此分別進行研擬法官法相關草案。現官方版業由司法院院會通過,送請行政院、考試院會銜中。民間版由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本會歷時兩年餘,研議草擬,現亦已脫稿,一俟完成徵詢各界意見作業,剋即送請立法委員提案。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分「總則」、「法官之資格及遴選」、「司法人員之考試與研習」、「法官之任命」、「法官助理」、「法官之職務與保障」、「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會議」、「法官之評鑑」、「法官之懲戒」、「法官之俸給」、「法官之考察、進修及休假」、「法官之退休、撫卹及保障」、「國民參審」、「附則」等十五章,計一○九條。其中放寬司法人員之應考資格、實施法曹一元化、設置法官助理、候補法官前三年先任法官助理、法官來源多元化、地院與高院法官資格無區別、法官以不影響審判獨立為限,應受法官會議之職務監督、各級法院均設法官會議、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法官懲戒法庭化、法官俸給單一化、法官得依法自願退休,屆齡並強制退休、法院得就特定類型案件實施國民參審,等等,均頗為開闊進步。官方版雖亦苦心孤詣,相形之下,顯較保守。

司法改革乃我國現代化民主化之基礎工程。此一工程艱巨而浩大,尤因千頭萬緒,牽涉甚廣,勢須扼其大要,謀求結構性突破。司法院本年首次行使憲法上司法預算提案權,不克跳脫從屬心態,既聞先與行政院方面溝通,又聞法院院長個別尋求立委支持,而所編製預算,大抵一仍舊貫,不能自司法改革之角度出發,針對關鍵問題,詳為擘劃,發表說帖,以爭取民意支持,委屬令人遺憾。為充實司法資源,本年司法預算遇有所列科目或預算數不當者,尚請立法諸公同意調整科目,以為救濟。切盼司法院將來編製預算,能以司法改革為念,改弦歸轍,發揮預算之應有功能。至法官法之制定,攸關法官制度能否脫胎換骨,司法改造能否勝利成功,尤須全力以赴,早日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