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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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度司法預算總體檢

司法預算小組

壹、 針對「司法院八十六年度工作績效」總檢討

一、 已送請立院審議法案中漏列行政訴訟法、訴願法。(第二項)
預算中編列有關行政法院或行政訴訟相關項目,但送請立院審議法案竟未見最重要之法律案依據——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之修正推動。若不積極推動此二法案之通過,相關項目預算豈非無所附麗,行政救濟法制之落實亦無可期。
二、民刑事確定裁判審查。(第三項)
經審查後有判決不妥適者已無法救濟,縱有指正亦無實益,應積極建立再教育、處分,甚至不適任汰除之相關措施。


貳、 針對「司法院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總檢討

一、「強化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之功能,貫徹第三審法院法律審之原則,提高民、刑事審判績效,推展有效率之司法。」(第三項)

1. 惟就所編列法官助理之情形而言,根本與此精神背道而馳。法官助理編列二百八十人,其中最高法院編列51人;行政法院助理評事15人;高等法院103人;台中高分院41人:台南高分院28人;高雄高分院36人;花蓮高分院6人。各地方法院完全沒有編列,請問對於第一線事實審之地院部分反未配置,如何加強其事實審之功能?
2. 為貫徹法律審加強事實審,關鍵在於對現行之人員結構、訴訟制度進行調整,而非僅補入新進人員,目前僅就法官助理增加員額,未見就整體調整員額、職等及人員養成等予以充分配合進行改革,欲求加強事實審無非緣木求魚。。

二、「妥適審理勞資爭議,促進勞資和諧」(第十一項)
「督促妥適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以保障智慧財產權人之權益」(第十二項)

1. 此二設施規劃方向正確樂觀其成。
2. 惟既不見編列相關預算,既未落實民間要求之專業法庭之設立,在勞資爭議事件上也未見對於弱勢者擬具妥適充分之救助措施,誠不知有何可能執行?
3. 而就智慧財產權案件並未有加強法官專業能力、充分支應鑑定費用等配套措施,則所謂「妥適審理」無非空言。

三、「依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妥適處理少年事件,及辦理少年觀護業務」(第十四項)

觀諸相關預算編列,除建築等硬體外,僅編列尿液檢驗員、檢驗費、設備費等科目,未見依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設置少年保護官及少年調查官專職人員,誠不知司法院如何能在無此等專業司法人員的情形下「妥適處理少年案件」?較之法官助理尚無法源即大量編列,豈非有意輕忽,又如何妥適處理?

四、「督促妥適審理流氓感訓案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交通案件及組織
犯罪防制案件。」(第十五項)

未見就如何執行此項施政計畫之預算項目,上年度上開相關案件之處理情形有無缺失,流氓案件逕將嫌疑人直接移送綠島之方式社會爭議極大,尤其對人權之侵害更值注意,均未見說明,亦未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五、「合理爭取司法人員員額,以減輕法官工作負荷」(第二十一項)

1. 法官員額之增加故係減輕法官工作負荷方法之一,但如未就訟源之疏減、訴訟制度之改良、人員結構之調整及司法人力資源之重分配作一整體規劃,並提出時間表積極多方改善,縱使不斷增加法官員額仍將無濟於事。此司法預算未見宏觀設計,僅列增加法官多少,又未說明預期減輕法官之數據資料,令人失望。

2. 攸關法官及法官助理之養成及遴任等之「法官法」未提列為優先法案,而逕增編「法務官」來擴充員額,可能導致未來之人員配置與功能疊床架屋。

3. 減輕法官工作負荷一項是司法改革之重點工作,但司法院應及早脫離「畫餅充飢」之心態,應勇於提出「如何做」的方式。首要應從訴訟制度之改良著手,而非緩慢增加員額,卻不見何日才能解決問題,至少司法院應提出說明,究竟以目前員額增加之速度及方式,何時才能有效減輕法官負荷?何時法官案件量才能達到合理案件量?裁判品質才能隨之提升?更何況合理員額只是減輕負擔之一端而已,若只求諸於此,雖有增編預算卻未必能加入新血(因需考慮考試人數及既有人員流失),則終究無濟於事。又法官助理以約聘人員方式編列,在法源依據上顯有瑕疵,應就法官法整體考量來決定其應具資格及所需數量及來源,而不宜以約聘方式規避現有人員考選方式。

六、「端正司法風紀,減速貪瀆、嚴查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以維護優良風紀與司
法尊嚴」(第二十三項)

從預算編列之情形,亦看不出究竟司法院要如何執行此項施政計畫,既未見到專人專庭執行,亦未見編列專案支出,因此費人疑猜在無人無錢的狀況下司法院究竟要如何有效執行司法肅貪?
參、針對司法院「八十八年度預算配合司法重大施政計畫編列情形」總檢討
一、為有效紓解法官工作負荷,增加法官員額137人、增設司法法務官100、人法官助理280人,並配套增加書記官、錄事等員額421人及相關員額調整共10億7,593萬5,000元。(第一項)
1. 法務官法尚未三讀,司法即預先編列預算,並採約聘方式。法官法亦尚未通過,甚至未送付審查,法官助理之職等、任用資格等皆未有相關法令依據之情形下,即行編列預算。

2. 所謂「配套」增加書記官、錄事增加四百多人,但如何「配套」卻未聞其詳。實則,將來如能實施筆錄電腦化,應增聘大量專業之電腦記錄員或速記員,書記官則宜相對減編。

二、 補充勘驗車輛、增編調查旅費及鑑定費用等,較上年度增加1億4,649萬8,000元。(第四項)
勘驗車輛及鑑定費用不足為重要問題,原應加強編列,但應編列於審判業務之下,而非任意增置。以最高法院為例,竟編列公務轎車21輛,依常理言,屬法律審之最高法院無需使用到如此數量之勘驗車輛,因此應將此筆預算列入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而非最高法院。

三、新增或汰換辦公設備較上年度增加1億6,755萬4,000元。其中八項新興工程計7億0,005萬6,000元(第五項)
新興工程應整體考量新增擴置是否合理,例如籌備簡易法庭,涉及現有四十餘處簡易法庭是否發揮效果,無必要繼續增設新簡易法庭時,實應慎重考慮。

四、依據「毒品防制條例」規定,辦理驗尿液業務增加約聘檢驗員40人相關經費1億2,222萬4,000元。(第九項)
去年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所需之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皆未見專職人員之編制,僅見加強尿液篩檢程序?究竟少年事件之妥適處理司法院要如何落實?


參、針對司法院八十八年度之預期施政績效意見說明

一、「積極推動各項司法改革工作,建立全民的司法。」(第二項)
從去年司法院曾經承諾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至今未有回音,去年民間舉辦為司法而走大遊行之後,要求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改革藍圖及司法改革時間表也未見提出,不知要如何實現「全民的司法」?

二、「提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第三項)
首要在於解決法官負荷過重之問題,究竟司法院何時才能完成合理案件負荷量之計畫?是否能提出量化時間表?

三、「安定同仁工作情緒,減少人才流失」(第五項)
減少法官的流動之方式要在改善審判環境,除前已一再提及之法官案件負荷量之外,司法院遲遲未有全面之改善時間表,僅提出增建職務宿舍、健康檢查等希能「安定」司法人員工作情緒,必將成效不彰。不如及早積極改良訴訟制度,真正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有效紓解一審法官之案件負荷量當為真正防止人才流失之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