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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美能是壞人?還是病人

蔡兆誠

在北一女校門口潑硫酸的何美能,經台北市立療養院鑑定其案發時「心神喪失」。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指稱,何女在接受訊問時,能清楚、明白說出案發過程,並且揚言,如果放她出來,一定再去潑硫酸,因此尚未決定如何處理。這個案例,正好凸顯常見於司法機關的一個嚴重盲點—把精神「病人」當作「壞人」。

嚴重的精神病患,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上的術語稱為—欠缺「責任能力」。這樣的病人,不管傷人或自傷,依法都不構成犯罪。因為他們是不幸的病人,而不是壞人;他們應該進醫院治療,而不是關進看守所或監獄受懲罰。把精神病人關進看守所監禁,而不給予適當的治療,是不人道的做法。

至於檢察官所顧慮的再犯問題,精神衛生法早有明文規定,「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應強制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廿一條)。也就是說,可以強制有傷人之虞的精神病患住院,以維護其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另外,檢察官由何美能應訊的情形,認為其精神異常程度應只達精神耗弱,而未達心神喪失狀態,則涉及法律與精神醫學對「心神喪失」所採認定標準不同所致。
最高法院判例對「心神喪失」採取極為嚴格的定義:「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繼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26渝上字第二三七號)。這個嚴格的定義,在精神醫學的眼中是極為荒謬的,因為要符合這個定義,大概只有植物人是「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植物人根本不可能有犯罪行為。

國外對「心神喪失」的認定標準,是兼採「識別能力」或「控制能力」兩種標準。對犯罪行為的不法性欠缺「識別能力」,或者對自己的行為欠缺「控制能力」,有這兩種情形之一,都成立「心神喪失」。

因此,何美能可以清楚、明白說出案發過程,應該不是判斷是否「心神喪失」的重點。關鍵在於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喪失識別自己行為不法的能力,或者喪失控制能力?

法律人面對專業知識的問題,似乎應該多問問現代的專家,而不是只參考六十年前的判例。

(轉載自87..02.27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