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度司法預算意見
司法預算小組
※減輕法官負荷 提升裁判品質
司法院一再強調之司法改革總目標之下,民間就預算編列情形分為三方面提出檢討:
一、 人事:應進行人事結構之調整,朝向人員結構金字塔化,提出減輕法官負荷量之時間規劃,而非逕行增編法務官、法官助理等員額。(增編員額及預算數見附表一、四)
二、 訴訟制度:應將集中審理、加強事實審(一審採全程合議制、二審採行事後審、讓有經驗的法官擔任一審法官等)、疏減訟源等制度做配套設計,配合法官人事金字塔化之原則,進行制度之革新計畫。
三、 硬體設備:重新檢討目前硬體投資之合理性,將法庭之重建、法官辦公室、職務宿舍等興建工程重新審視,依重要性調整先後順序。
例如簡易法庭之設置執行成效低落,以台東地方法院所屬之成功簡易法庭為例,自設置以來,每月僅受理七件左右案件,明顯造成人員與硬體之雙重浪費。(見附表二)而法官職務宿舍之高閒置率更凸顯不符法官需求,繼續興建顯為浪費公帑之舉。各法院自八十六年六月底止,所興建之法官職務宿舍有四八七戶未配住使用,佔興建數之46.47%,其閒置資產金額高達七億六千五百餘萬元,佔完工金額35.24%。(見附表三)另無須修法且一再出現於司法預算附帶決議之內容亦始終未見真正落實。其中筆錄電子化始終在「試辦」之階段,應加緊腳步儘速全面落實。裁判全面公開上網實施成效不佳,至今仍未能全面上網,應編列預算加速落實,以維審判公開原則。
新增人事比較表 項目 人數 經費 佔司法預算比例法務官(一審) 100人 1億1,193萬9千元 0.86% 約聘法官助理(二、三審) 280人 2億3,225萬7千元 1.79% 書記官、錄事等 421人 本年度興建法官職務宿舍一覽表 單位:千元 法院 經費 共佔司法預算比例最高法院 2,000萬0千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2,538萬7千元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2,157萬0千元 總計金額 66,95萬7千元 0.37%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籌備民刑事簡易庭」科目設備及投資部份 八十八年度預算編列數及八十七年度截至二月底止預算執行明細表 單位:千元 單位名稱 88年度預算編列數 87年度預算數 87年度截至二月底止實支數 金額 金額 金額 執行比率台北地方法院 105,106 62,099 15,513 24.98%士林地方法院 - 16,160 4,583 28.36% 板橋地方法院 - 9,984 1,516 15.18% 彰化地方法院 - 17,008 15,999 94.07% 雲林地方法院 - 7,704 6,465 83.92% 合計 105,106 112,955 44,076 39.02%八十八年度司法院預算新增人員、車輛各級法院分配比較表 單位:輛:人 單位 新增車輛 法官助理 法務官司法院 2 0 0 行政法院 3 15 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3 0 0 最高法院 21 51 0 台灣高等法院(4座分院) 21 214 0 地方法院(共20座) 63 0 100 福建高等法院 0 0 0 ■司法風紀 針對關說、貪瀆等操守不佳之不適任法官提出解決評鑑及懲戒辦法,以免空領薪俸卻繼續危害司法威信。 ■法院專業化 自少年法庭通過立法之後,應繼續朝向法院專業化之方向進席規劃,例如家事、勞工、智慧財產等相業領域接需專業法官方得以勝任。除硬體之設計外,更要將法官之培訓計畫列為主要規劃對象。最終要將法官之來源皆為有經驗之在野學者、律師,避免僅因考試即就任之法官專業不足的問題,現階段並應落實法官候補制度,避免經驗不足之法官擔任審判工作,傷害人民訴訟權益。 ■司法行政 包括法警、庭丁、錄事等司法行政人員之來源、資格、養成等皆應一致並應有所依據,尤應注意其態度、能力,不應讓人民上法院如上衙門,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法院之便民化經司法院一再重申,不應淪為口號,應從要求司法行人員近民親民做起。 ■法案、政策皆需進行效益評估 各法案、政策皆應有效益評估及具體時間表。繼續性計畫應明列全部計畫,以便做為預算績效評估之標準。各計畫應有預定之時間表,以免預算每年照例續行編列,卻始終不知何日方能落實。以行政訴訟相關法案之修訂為例,民國七十年七月間司法院即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為「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遲至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才送立院審議,研議期間前後持達十二年之久,效益為免太過低落。且八十二送立院審議之後,八十八年度竟仍繼續編列預算,自八十三年度至八十八年度竟然共編列預算壹百貳拾陸萬肆仟圓整,實為盲目編列不知所終。(見附表五)行政訴訟制度研修自送立院後所編列之校編費及印製費年度 金額 八十三年度 241,000 八十四年度 231,000 八十五年度 210,000 八十六年度 198,000 八十七年度 192,000 八十八年度 192,000 總計金額: 1264,000 政策落實後之效益評估亦應列為預算工作項目之一,以台南高分院之財務案件處理為例,一年僅承辦有兩案,卻用去1101,000元預算,平均一宗財務案件要花五十多萬元單位成本,顯為浪費公帑,顯毫無效益可言。(見台南高分院單位預算及審計部意見) ■其他相關府會事項之調整配合 諸如檢察官蒞庭、法律扶助制度、警察科學辦案等問題,雖非直接隸屬於司法院,但是卻往往有需要共同推動或配合之處法院應及早規劃,以免一旦相關立法通過後,司法院準備不及。以羈押權改隸法院為例,各法院未能事先完成準備,根本措手不及,導致徒有良法美意卻落實困難。 建議刪減預算項目 一、新興工程部分,法官職務宿舍、籌備民刑事簡易庭預算刪除。本年度刪除新興工程一覽表 單位:千元項目 經費 共佔司法預算比例 最高法院法官職務宿舍 2,000萬0千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職務宿舍 2,538萬7千元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職務宿舍 2,157萬0千元 台北地方法院籌備民刑事簡易庭 2,210萬6千元 總計金額 8906萬3千元 0.687%二、 增購之車輛而言,不應集中於最高或高等法院之個人公務轎車,應改以地院勘驗用車輛為先。 各級法院車輛配置及預算金額單位 新增車輛 金額 司法院 2 佔司法預算比例 行政法院 3 1.289%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3 最高法院 21 台灣高等法院(4座分院) 21 地方法院(共20座) 63 福建高等法院 0 總計 113 1億6,701萬3千元三、 人事預算部分,包括法務官、法官助理之預算金額,需待法律通過後始編列,目前凍結。 建議凍結新增人事預算表項目 人數 經費 佔司法預算比例 法務官 100人 1億1,193萬9千元 0.86% 約聘法官助理 280人 2億3,225萬7千元 1.79% 總計 3億4,419萬6千元 2.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