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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拆後再建,不違法(98/3/1)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宗違反建築法的案件,承審法官認為依建築法,違章建築經強制拆除後又違反規定重建,雖應負刑責。惟所謂違反規定重建,是指未申請建照經核准而重建才處罰,如果取得執照重建,即使所蓋超過核准範圍,仍不得依該罪處罰。玉人完璧,即非通姦(98/3/1)台灣高等法院於審理一涉嫌妨害家庭的通姦案時,認為被告男女二人雖「裸裎相疊」,但因女方處女膜沒有破裂,認為二人行為僅屬猥褻,並未發生性關係,因而通姦罪名無法成立,獲判無罪。台北地院院長,首審大案定罪(98/3/2)由台北地院院長首度擔任審判長,所審理的警員林文祥被控貪污案,於日前宣判。被告林文祥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本案為首開法院院長親自開庭審理重大刑案的例子,至於是否帶動一審其他法院院長跟進,尚有待觀察。自訴章大翻修(98/3/2)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委員會已完成刑事訴訟法自訴章的修正。原刑事訴訟法規定一經檢察官偵察終結,便不得再行自訴;經修正為一經檢察官偵查後,即不得再自訴。此外,另明訂自訴程序應由自訴人的代理人為之。凡此皆為防止當事人濫訴而設。「起訴狀一本主義」應否引進之研討(98/3/2) 最高法院成立「起訴狀一本主義」法條化研修小組,針對此一制度有無必要引進進行討論。贊成者認為在審判前,法官只有起訴的罪名及事實,未接觸任何證據,所以不會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可使法官完全居於聽訟的角色,避免球員兼裁判。夫妻財產採何制,將舉辦公聽會(98/3/3)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修委員會,關於夫妻財產制中的法定財產制,應採「所得分配制」或「勞力所得共同制」,將舉行公聽會。「所得分配制」是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固有財產與所得財產,前者是與婚姻生活貢獻無關之財產,後者則為婚姻共同生活中所增加之財產,夫或妻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固有財產及所得財產。至於「勞力所得共同制」,則是以勞力所得組成共同財產,由夫妻共有,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社區勞役服務代替刑期(98/3/4)法務部計畫修法實施社區累進處遇,將使受刑人從事社區服務以代替刑期。花蓮監獄並以開始嘗試這項新作法。三度訴願成功,五業者恢復水電(98/3/4)台北市政府自85年9月起展開住宅區掃黃,五家被斷水斷電的業者向市府提起訴願,前後一年多已三度訴願成功,但卻未能恢復水電而引發極大爭議。台北市召集專案小組檢討,於日前宣佈准予恢復水電。至於其他非經訴願方式而欲恢復水電的業者,需拆除其裝潢做其他行業之用,並具結簽報核准後方得為之。 該事件中,市府對於訴願的決定何以遲遲不予執行,業者卻莫可奈何,究竟行政救濟效力何在,引起爭議。被告交保,增定回籠條款(98/3/4)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委員會,參酌美、德、日之立法例,增訂交保回籠條款草案,明訂法院許可被告停止羈押時得付四條件命被告遵守,被告如有違反,法院可再命執行羈押。「證人保護法」草案出爐(98/3/4)法務部為鼓勵民眾勇於出面檢舉或作證,明訂具體的保護措施。包括法院得以不公開、隔離、蒙面或變聲等手段,保護證人身份,並以隨身、遷居及輔導就業等方式保護證人。至於保護對象除證人本人以外,證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家長及家屬等都在保護之列。保護被害人的相關法案(98/3/4)法務部完成「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草案,將仿照性侵害防治中心模式,成立犯罪被害人救援組織,結合行政院各部會,執行救援協助、安全保護、法律服務、生活扶助等多方面向保護被害人工作,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刑事訴訟將採收費制(98/3/5)法務部初步擬定,未來於刑事訴訟程序將採收費制度。基於司法資源有限,避免人民濫訴,讓提起自訴的民眾或被判有罪的被告,及當被告受不起訴處份或獲判無罪時,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告訴人告發人,皆負擔訴訟費用。至於有關犯罪類型的限定,徵收費用的範圍將進一步再研擬,此外亦計畫仿民事訴訟設置救助制度,對無資力人予以救助。職場同性性騷擾也屬違法(98/3/6)美國聯邦最法院針對一男性員工遭男人性騷擾的案件,裁定同性間的性騷擾行為,可以依據1964年民權法第七條「禁止工作場所因性別、種族、宗教、國籍等的歧視」予以起訴。司法院將討論民事事件集中審理(98/3/6)司法院將開座談會,討論民事事件是否採取集中審理制度。集中審理制是法院於受理案件後,暫不開庭,由原、被告先行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再由法官定期審理。在開庭前雙方以先將爭點釐清並提出證據,待正式開庭時只須就爭點提出答辯,如此只須集中開幾次庭即可結案。正副議長賄選案之「有投票權人」,自選舉結果揭曉時起算(98/3/6)金門高分院日前針對金門縣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做出有罪認定。判決中對刑法投票行賄罪中「有投票權之人」,未採最高法院一貫以議員「須經公告當選」的見解,改認「自選舉結果揭曉後」即屬正副議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因候選人是否當選,於選舉結果揭曉後即可確定,選務機關對該項結果無權加以變更,其公告只是對選舉結果予以公式確認,並非因公告才賦予當事人當選資格。網路對賭是否觸法?(98/3/6)法務部針對利用網站和外國對賭之問題進行研究。其研究結果認為在網站對賭的另一個國家,即令賭博不構成犯罪,但因網站賭博的行為一部份是發生在我國內,因此依我國刑法規定,此種行為仍應處罰。至於網站是否該當於刑法賭博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目前仍有爭議。法部擬將榮譽觀護人制度化(98/3/6)法務部為強化對出獄人的更生保護,有意將榮譽觀護人制度化。藉助民間的力量,邀請榮譽觀護人擔任名譽教誨師,在受刑人入獄時即個別任輔,並協助受刑人在出獄前六個月預做就業的生涯規畫,或協助轉介職業,或在受刑人出獄就業時擔任其道德的保證人。法官林金發遭彈劾(98/3/7)監察院日前彈劾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金發。認為其於79~84 年間任職台北地方法院,接辦「虞家珍破產案件」未有積極辦理,且對未善盡職責之破產管理人,尚核發酬勞,造成破產債權人求償無期,有背監督之責。「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出爐(98/3/7)內政部性侵害防制委員會研擬完成「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明定未來警察機關在辦理性侵害案件時,應指派女性警員或資深平和的已婚偵查員擔任詢問工作,並採隔離詢問方式。對被害人的證物應保全於證物袋並立即送驗,此外警方發給嫌犯之通知書,不得記載被害人的有關資料,辦案相關人員均不得對外洩密。假釋將改以投票表決(98/3/7)法務部已著手修正「監獄組織法」及「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成立「假釋審查委員會」以取代目前監務委員會的審查功能,在提報假釋時,委員會將先就其犯行及在監情狀評估再予以表決。其目的在落實假釋的審查,以防止出獄再犯。精神病患在哪監護處分?(98/3/8)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打死堂叔的六腳鄉民無罪,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但執行檢察官卻發現沒有適當處所予以執行。過去以來,精神病患的監護處分多交由其家屬看管,等於沒有執行監護處分,雖然法界認為最理想的處所是精神病院,但醫院並無監護人員編制,亦無足以限制受處分人的場所及設施,故多不院承擔此種責任。而法務部尚未建立一套制度來管制精神病患的監護處分。鎖碼節目是否觸犯刑責,不同法官認定有別(98/3/8)台北地方法院對夜間鎖碼的兩個節目「彩虹頻道」及「星穎頻道」,是否該當刑法235條之強制猥褻罪,分別做出不同的判決結果。雖然二名法官都承認「猥褻」一詞於法律上即充滿模糊性,且其概念應隨時代與時俱進。但對「星穎頻道」判決無罪的法官以為,該節目既經新聞局審查通過符合播放資格,在連「行政罰都未構成」的情況下,便不應以刑罰制裁之。 此事件涉及了凡經新聞局審查通過的鎖碼節目,是否便可阻卻刑法的猥褻罪?紀富仁交保,東海大學召開記者會(98/3/7~18)日前涉嫌強暴案的紀富仁經承審法官諭知以三十萬元交保,而被害人東海大學生小惠召開記者會堅定指認紀富仁就是當初欲強暴他的人。紀富仁則提出自身的不在場證明。而相關證物,即小惠所稱自嫌犯身上抓下的眼鏡,衣物,背包,卻在警方的疏失下被清理掉了。而DNA鑑定卻又證明紀富仁並非東海之狼。此案於十七日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強姦未遂犯行部份,由於被告自白與被害人指述相符,且有扣案瑞士刀,因而認定紀某犯行成立,判處四年六月徒刑。至於強劫強姦既遂部份,因DNA比對不符,且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之情況下,紀某獲判無罪。 因此全案陷入以下爭點:警方對科學證物之蒐集與保全能力遭受質疑,而被害人指認的標準程序、可信度及犯罪嫌疑人自白是否可作為主要證據,皆成為檢討焦點。被誤為計程車之狼─羅讚榮獲平反(98/3/8)被指證是「計程車之狼」的計程車司機羅讚榮,一審被依強劫強姦未遂罪判刑十三年後,歷經兩年多的羈押纏訟終獲平反。本案經過DNA科學比對,發現羅讚榮和犯案者的採樣檢體不符,以及被害人指認反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改判羅讚榮無罪。是少數經由科學證據平反的案件。法官優遇制將廢(98/3/8)銓敘部依考試院指示對法官終身職問題進行研究,其研究結果認為法官也應有命令退休的規定,並不違反憲法保障法官為終身職的意旨,銓敘部並研擬甲、乙兩案,報請考試院審議。法院庭長增加兩個推薦途逕(98/3/9)司法院將增定法院院長及律師公會推薦庭長候選人的辦法,此乃基於原先票選法院庭長制度施行後,已發生不良的選舉文化效應,故增加此兩種管道,使候選人的考核及推薦有更多方式。公訴被告判無罪,法部擬設補償制(98/3/11)法務部擬研究「公訴被告無罪的補償制度」,若被檢察官起訴的民眾只要獲判無罪即可獲得補償,不需以被羈押或被關為前提,與目前的冤獄賠償制度有所不同。律師轉任法官門檻擬放寬(98/3/11)日前考試院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將律師考試及格者亦適用審檢職系,不必另具薦任公務人員資格,即可依規定申請轉任法官。選舉餐會構成賄選(98/3/11)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對於被告在民國84年第三屆立委競選期間,以里鄰長聯誼會名義舉辦筵席,為候選人林志嘉助選,認為構成刑法投票行賄罪。高院更一審以為,對於有投票權人所交付的賄賂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或利益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來判斷。故對里鄰長「款以筵席」要求支持林志嘉,構成投票行賄罪,而到場參加者亦被論以投票受賄罪。散發色情傳單,僅構成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98/3/11)台灣高等法院於日前審理三名視聽業者散發引誘人為色情交易的宣傳單,認為只構成刑法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不該當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因該條規定「利用宣傳品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必須以發生一定結果為構成要件,故只是散發傳單,不足以構成該罪名。毒犯於記者會上墜樓身亡(98/3/12)高雄市調處原訂召開記者會,宣佈偵破情侶毒犯隨身夾藏毒品闖關案件,卻在記者會召開之前,男嫌犯自四樓偵訊室窗口跳樓,結果重傷不治死亡,事後市調處以「畏罪自殺」來交代嫌犯跳樓的動機。此事件顯示出嫌犯未上銬,偵訊是窗口未加裝鐵窗,戒護人員之警覺是否有所不足?法官太忙,暫緩宣判(98/3/13)台北地方法院原訂宣判民航局人員浮報飛航測試費案,然承審法官以「法官太忙,工作量太大,該案太複雜,寫不出判決」為由,決定再開辯論庭。民法債編立院初審通過(98/3/17)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債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違反槍砲條例,應強制工作(98/3/17)最高法院判決一件非法持有槍彈搶劫案,闡明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現時需要之新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去年11月修正增定「強制工作」條款,而刑法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因此無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警署草擬警察問訊錄音錄影要點(98/3/17)警政署已草擬「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試行(98/3/18)司法院將選擇一所法院從七月起,試行「當事人主義」檢察官應到庭陳述起訴要旨,行使詰問權,讓法官減少調查及舉證責任,使期能衡平聽訟。惟於目前檢察官業務負荷沈重之下,效果如何,尚待觀察。肛交非強姦(98/3/18)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一件侵入民宅搶劫強姦案時,認為嫌犯的肛交行為不算強姦,僅構成強制猥褻。此事件顯示對於強姦的觀念,是否已與社會觀念脫節?公證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98/3/19)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證法修正草案」,確立法院和民間公證人並行的雙軌制。法部提振公信力方案(98/3/19)法務部將於近日提出「提振檢調公信力方案」,以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作為重點工作,此外尚包括簡易處刑、改善問案態度、維護被告人權以及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而法務部並研擬「親民計畫」,設立發還保証金的單一窗口,方便民眾查詢案件進度等。保護證人將綜合立法(98/3/20)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證人保護綜合立法草案」,制訂「證人保護法」,並同時修正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的相關條文。竊盜集團三百多案,法官認為大灌水(98/3/21)高等法院針對花蓮縣警方偵破的「楊鄭洲竊盜集團三百三十三件竊案」,只認定其中的五十三件,其餘二百六十件都是警方灌水。法官指出楊鄭洲等人士在花蓮監獄服刑時被警方借訊,與列案的許多竊案發生時間已有相當距離,且警方當時既未提示證物,也沒經贓物指認,被告卻逐一供認罪刑,顯然違背事理,不能憑自白為判斷。網路侵權,有法可管(98/3/25)內政部委託資訊工業策進會修正著作權法草案出爐,將許多可能侵害著作權的網路行為納入著作權法規範。罪犯對被害人補償,擬做假釋量刑參考(98/3/25)法務部刑事政策研討會參考外國立法,初擬修法建議,希望由偵查、審判到刑罰的假釋執行,加強加害人對被害人的賠償,如以賠償作為假釋審核的條件、量刑的參考,要求加害人以具體行為表現撫平被害人的傷痛。其構想的基本精神在增加加害人補償被害人的機會。板橋地院將啟動司法改革實驗(98/3/26)板橋地方法院將自今年七月一日試驗實施八項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法庭紀錄電腦化、以審判長制代替庭長制、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訴訟採集中審理制、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庭證人席設置座位,證人採坐定應訊、法庭法官席上放置法官名牌、司法滿意度問卷調查等。朱銘雄搶劫強姦案,一審無罪二審死刑(98/3/26)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朱銘雄搶劫強姦案,推翻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朱銘雄被控於民國84年間於台北市犯下七起搶劫強姦案,一審以朱銘雄有不在場證明,被害人指認內容不確定,朱銘雄疑似被刑求及測謊結果顯示其清白,判決朱銘雄無罪。然二審法院認為朱的不在場證明不足採信,並採信部份被害人的指認,改判朱銘雄死刑。大學不得強制修軍訓護理(98/3/28)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450號解釋,指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強制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修習軍訓及護理課程的規定,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應從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效。不過各大學若自主決定認為有提供學生修習軍訓或護理課程的必要,自然可以設置課程的相關單位並聘請適當教員。另解釋理由也指出,大學應否開設體育課而必須設置體育室,也屬大學自治範疇,大學法規定應設體育室的條文,也應由有關機關一併檢討改進。涉案公務員退休卸責,監院決修法防漏(98/3/28)監察院決定修改監察法,增令對調查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可函請銓敘部暫停辦理退職或退休案件。以避免對涉案公務員的彈劾及懲處形同具文。另監察院院會並將函請考試院和行政院會修訂不合時令的疏漏法規,加強公務員法治教育、懲戒處分以及退休審定作業。強姦案新解,強度減弱(98/3/31) 最高法院日前對強姦案出現新的見解。認為只要「致使婦女顯難抗拒」之程度,及足以論處強姦罪,不必像強盜罪那般強橫,因侵害婦女性自由及貞潔的強姦罪,受害法益較侵害財產法益為重,故為不同的處理。因此以宗教之名行騙而為姦淫行為,即可該當強姦罪。違法取得證據,司法院將討論認定(98/3/31)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將討論違法取得的證據可否作為判決的證據即所謂「毒樹果實理論」。目前有正反兩面意見,將於討論達成共識後作為修法之參考。司法小辭典「毒樹果實理論」向為崇尚保障人權及篤信程序正義的英美法系國家奉為圭臬,它的精神是「寧可讓犯人逍遙法外,也不允執法人員違法」。 所謂「毒樹果實理論」顧名思義,是指果樹既已有毒,樹所生之果實即有毒,不可採食,全樹的果實都應丟棄。 過去在英美法系國家曾有不少爭執,直到美國聯邦憲法增修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有關正當程序條款,明定「非經正當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 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無論何州,非經正當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後才成定律。 「毒樹果實理論」的主要論據,是認為保障人權為憲法所明定,允許非法取證等於否認了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況且,如果負責執法的政府本身竟觸犯國家的法律,不啻共同參與這種非法行為。而自由社會的至大危害,莫過於人民對政府缺乏信心,法院採信違法所得的證據,法院判決又有何公正及威信可言? (摘錄自87.3.31聯合報 記者鍾沛東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