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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青少年刑事免責年齡的考量

張澤平

在屏東發生兩名十二歲男童姦殺女童的案件後,法務部長於四月三日表示,法務部正在檢討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研究是否要降低刑事免責對象的年齡。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如果要降低免責對象的年齡,將使許多原本免受刑責的青少年被列入處罰的範圍,影響深遠。在刑法理論上,探討這個問題時首須注意「罪責」觀念。

日常生活中有許多違反社會價值或社會利益的行為,但並不是只要有人做出這樣的行為就應該受處罰,而必須根據他的行為,參考他個人人格,心智發展程度等主觀條件做一些評價,認為違法的事情的確應該怪罪在他身上後,才可以對行為人加以處罰,法律上常將這樣的行為人稱為負有「犯罪的責任」(以下簡稱罪責)。通常一個思慮清楚的正常人做出違法的事。大概沒有不負罪責的。依現行刑法規定,只有未滿十四歲及心神喪失的人被認為沒有負擔罪責的能力,稱作「無責任能力人」。在罪責的觀念背後存在著一個基本面前提,就是承認一個健全的人有能力去自由決定自己的行為,一旦自己做出違法的事,自然就必須對自己意思決定的結果負責。這種依自己的決定、判斷而行事的能力,刑法上特別稱作「責任能力」。思慮能力欠週的人,因為沒有足夠的能力決定自己的所作所為,或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妥當,刑法並不要求他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責任能力人」即是被刑法評價為沒有足夠能力來自由決定自己行為的人。

由此看來,是否要降低刑事免責對象的年齡,涉及我們社會如何看待我國青少年的思慮成熟度。例如,須對歷來青少年犯罪的案件量及類型作相當的分析,以確定現行法是否低估十四歲青少年的思慮能力,以到致使應受處罰者於現行法竟不受處罰。此外,社會大眾也應了解,防制青少年犯罪的任務,絕不可能藉由降低刑事免責對象的年齡而完成。平日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都應持續關心青少年問題,社會上防範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諸如防堵色情、暴力書刊氾濫、勸誡半夜不回家的青少年等,都應持續進行,才能使日益嚴重的青少年犯罪問題有得到紓解的可能。

(轉載自87.04.12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