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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證人證詞?—從排灣族舅公摸童「阿力力」事件談法官的審判靈

林孟皇

2012(民101)年9月18日的新聞媒體有這麼一則報導:臺東一名排灣族男童被舅公摸「阿力力(睪丸)」,這舅公被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臺東地方法院認為這是原住民習俗,舅公無猥褻犯意,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論處,但因男童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法官認為舅公的行為並沒有猥褻的犯意或滿足自己性欲,是依照習俗輕拍男童生殖器表達對晚輩的疼愛,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須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論處,最後因男童撤告,讓舅公免於刑責。(註一)
當時筆者正為了準備參加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於2012(民101)年10月13日在國立東華大學舉辦的「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的與談人工作,而積極蒐集資料過程中,看到這則排灣族「阿力力」事件的報導,心中還真是竊喜!筆者一看到「臺東地方法院認為這是原住民習俗」的報導內容,想說經歷「鄒族頭目搶奪蜜蜂案」、「泰雅族司馬庫斯櫸木案」的教訓後,我國司法體系終於能夠正視原住民文化的問題,(註二)可說是司法進步的象徵。
法院判決已承認這是排灣族傳統慣習?
孰料一經上網查詢該份判決後,只看到判決書引用男童祖母所說:「被告摸伊孫子的小鳥,是因為伊孫子父母親不在了……我們有一個原住民的習俗是疼愛孫子,阿公給你摸有沒有長大了……我們是原住民,我們從小也是會這樣子摸自己孩子的小鳥,就是疼小孩,伊也是會摸孫子的小鳥,伊跟他們玩,這也不是什麼大事情」的證詞後,表示:「本院經綜合審酌上開被告之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述情節……就此以觀,實難認被告如此所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屬『猥褻』之行為」的話而已,也就是法院自始至終並未表示是否承認「排灣族長輩摸男童阿力力」的行為,是否屬於原住民的傳統慣習。
何況如果法院確實承認這是排灣族的傳統慣習,判決理由也不該出現「應認被告所為,僅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嫌」。於是,筆者在這場研討會中,即提出下列質疑:「法院有意識到原住民的傳統慣習,還是又機械性的以『法條主義』模式操作?」同時,筆者也認為在該案中,法院並未弭合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間的落差。因為該份判決理由中從未提到原住民傳統慣習的定位、法律性質等等,而只是證人證詞提到而已,也就是說新聞報導的內容並未見諸判決書中。
在這場研討會結束後的茶敘時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的律師陳采邑前來與我交換意見,她告訴我這案件是由他們分會轉介出去的,並說這案件的一審法官有依照這位舅公的請求,傳喚二位證人到庭作證,法扶律師也有提供一本碩士論文給法院參酌。筆者一聽覺得驚訝,為何這些證人證詞、書證在一審判決中全未出現,也未交代,遂央請陳律師會後提供辯護意旨狀供我參考。
判決書中消失不見的證人證詞
大家或許會跟我有同樣的疑問:為何一審已交互詰問過的證人證詞及辯護人有關排灣族傳統慣習的辯詞,一審判決書始終未交代?因為無論當事人的主張或辯解有無理由,依法法官本有在其判決書中善盡說理的義務。在交換意見過程中,陳采邑律師的看法是:一審法官可能擔心承認這位舅公的行為是原住民傳統慣俗時,將對於整個臺灣社會法秩序的衝擊大太,因為沒有把握,所以不敢寫;另一位當日也參與該場研討會的法官同仁則說:可能這位候補法官擔心這種提到原住民傳統慣習、有悖於長期以來臺灣司法實務保守思維的判決理由,會被二審撤銷,甚至在裁判書類送審時遭到不利益,所以不敢寫。
真正原因為何?坦白說,筆者也不清楚!
其後,在收到陳律師所寄由林長振律師撰寫的辯護意旨狀中,確實載明:「原住民排灣族自古即有長輩撫摸幼童生殖器官以示關愛的傳統禮俗,流傳至今仍為大多數人所遵循,這有證人高正治、杜東龍到庭結證及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九十九年度碩士論文〈臺灣排灣族性文化的調查研究〉可資證明。」同時,辯護意旨狀也提到:「檢察官以被告行為為違反刑法上猥褻罪的禁止規範,不僅有悖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也顯示未能理解我國為多元民族國家,應充分尊重非主流社會之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價值,其提起公訴顯有未妥。」
由於筆者一向關心我國的審判文化問題,2012(民101)年10月29日月召開的司法院101年第6次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正準備就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審查評分標準等相關事宜作成決議時,(註三)我即提出這份判決書供與會委員思考,並當場表示:最高法院沒有、也未曾就這種案件有表示過法律見解的機會,為何一審法官「不敢」結合理論與實務,寫出「提出創新思維、問題解決方式或法的發現」的判決?
為何既是菜鳥法官又是恐龍法官?
如果要試著去理解臺東地方法院合議庭的3位法官,尤其是面臨裁判書送審事宜的受命法官的思維與憂心,可能要先對於臺灣司法長期以來的審判文化有些認識與瞭解。
大家一定很好奇,臺灣社會從1987(民76)年解除戒嚴迄今,已經超過25年,早已是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的文明社會,並高舉「人權立國」的旗幟,為何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老是弊端叢生?原因所在,在於司法體系從未解嚴!因為這個封閉體系一向講究「論資排輩」。而論資排輩的頂端、人事升遷圖的終點,就是最高法院,別說下級審法官必須遵守它的「審級節制」,連它的司法監督機關,也就是司法院都拿它莫可奈何!
近幾年來,「恐龍法官」成為臺灣社會最夯的名詞之一,它的意義可解釋為「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形容與社會脫節,對民情社會的變化及法條解釋仍停留在過去時代的法官。然而,我們都知道:這20幾年來,法律系成為顯學,成為許多莘莘學子的第一志願;我們也都知道:臺灣的法官普遍年輕,司法官特考及格者平均年齡只有26、27歲,遂有所謂「奶嘴法官」、「菜鳥法官」的批評。那為何一批又一批優秀的法律系、所畢業生,或所謂的「菜鳥法官」,一進入司法體系不久,就變成人民口中食古不化的「恐龍法官」?
原因所在,在於考試及格者要成為法官,必須進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司訓所)集中「訓練」。在這集體化、類軍事化的司法體系醬缸文化的薰陶下,並不鼓勵法官太有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以避免去挑戰上級審的權威,並且養成所謂的期別、倫理文化,(註四)有關法官的事務分配、進修與遷調等人事安排事宜,都強調論資排輩。2010(民99)年7月爆發法官集體貪瀆、同年8月發生性侵爭議判決後,整個臺灣司法的公信力跌到最低點,法官的社會信任度也大幅滑落。這時法界有何反省?司法界的未來、當時正在司訓所接受「訓練」的學習司法官,寫給她老師的信是:
老師您…曾提及…眼見高院法官的離譜行徑與言談,那樣的震懾感,我在這半年的生活中也體驗到了,頗有瞠目結舌之感。迥異於老師看到的,學生看到的大多是僵化的思考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講解最高法院看法的時候,不斷提及很不合理,但卻要求我們還是要照著做,不然會被撤銷……而我們學習的擬作判決,對於格式相當要求,卻不注重問證人、找證據的技巧與邏輯的訓練……至於一些高官來做的口號式演講,更是讓大家睡到下課。
這是真的?沒錯!在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之際,身負一搥定音職責、位居多少法官夢寐以求職務的最高法院法官,在跟司法界未來希望的學習司法官上課時,竟會說出:「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講解最高法院看法的時候,不斷提及很不合理,但卻要求我們還是要照著做,不然會被撤銷」這樣的話語!這告訴我們:整個司法系統已經當機!已經功能失靈!按理這位法官雖然只是整個最高法院官僚體系的一顆螺絲釘,但他已是憲法保障的終 身職法官,又依法審判獨立,為何還是無法確保自己的良心與法律確信?
「好法官」循著體制內的遊戲規則往上爬
這當然涉及制度層面的建構,也就是讓判決的不同意見書可以公開呈現的問題,因為不同意見書不只可以落實實質評議與提昇裁判品質,更可以確保法官的審判良心。(註五)最有名的實際個案,就是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於2010(民99)年7月間審理陳哲男涉犯貪污罪的更一審時,來個大逆轉,改依詐欺罪輕判7個月,引爆審判長曾德水強勢主導判決的爭議。媒體的評論即指出:因為審判長或庭長有打其他法官考績的權力,判決未經審判長、庭長同意,送不出門,甚至有法官畏於威權,不願挑戰年長審判長、庭長,因而產生實務界所說的「票票不等值」,庭長、審判長權威獨大的現象。(註六)而這也與最高法院法官沈方維的觀察心得相符,他說:「另三位合議庭成員……怕得罪對於庭員有實質上人事考核權及職務監督權的審判長……對於其他法官主辦的案件,難免不能充分而實質的參與評議。」(註七)
然而,更根本的問題則是整個臺灣社會的文化、法學教育、法官任用制度與多數法官的個性使然。因為長期以來,臺灣社會對於工作、職業態度的主流思想,就是學歷、文憑至上,鼓勵人們往上爬卻不鼓勵樂在工作,法官遂只是一種職業而非志業。而不少法律人從小就是乖乖牌、會讀書,念法律僅是為了順應眾人的期待與獲得穩定的生活。因此,近幾年來我們可以發現司法實務界的「進修熱」,在一直對外號稱「案牘勞形」之際,我們仍看到法官們不斷在「公務之餘」,穿梭於校門,努力「鑽研學問」,個個都是學歷驚人,甚至遠赴國外名校取得學位。只是,不少人寫的判決理由看不出有研究學問、真理的「痕跡」,還是只會不分青紅皂白照抄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決要旨!
錢建榮法官的觀察即指出:在當前的學校考試與司法官特考制度下,法官們大都天資聰穎、出身優渥(多數出身中產階級以上家庭),即便不是如此,至少也都是「奉公守法」。法官們別說少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難以理解爭執兩造的心態與處境;在面對犯罪行為人時,對於社會底層潛藏的犯罪因子,更難有真正的同理心,愈資深的法官愈是如此,因為站在被告的對立面久了,也就習以為常。何況臺灣司法在威權統治時期一直有所謂的「法官升遷途徑圖」」,也就是分發為法官後,先派任為農村地區法官,再循著都會法院法官、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地方法院庭長、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的升遷途徑。(註八)而這裡的「升遷」代表著「加冠晉爵」,並不是中性的「遷調」字眼。加上《法官法》通過前法官也適用公務員考績制度,有一定比例的乙等,司法院遂設計了繁複的「績效管考」制度,用「數字」決定法官的「優劣」。
數字重要還是裁判品質重要?
所謂的「績效管考」或「案件管考」制度,是指司法行政監督而言,舉凡辦案期限遲延(法官無故逾期未進行時,可移送各法院自律委員會懲處)、裁判書交付遲延或辦案成績計算(折服率、上訴維持率)等。然而,「維持率」(上級審認同、維持下級審判決結果的比率)相當程度反應「服從」上級法院未必妥適的見解;「折服率」(當事人甘服、接受法院判決結果的比率)相當程度反應未必妥適的量刑結果,以換取當事人不上訴(臺灣司法實務一向從法定刑的最低度量起,並且常有欠缺合理化、透明化與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問題)(註九);「終結或未結案件數」則反應未必妥適但仍終結的複雜個案。(註十)
過去,整個臺灣的司法行政一向只要求結案、結案,還是結案!也就是唯一的司法價值就是:數字永遠比品質來得重要!這種績效管考產生的價值暗示功能,正如錢建榮法官所說的,就是法官們不重視正當法律程序的落實,「只問結案,不問如何結案」!因為各種嚴苛的數字管考及期限要求,讓一向是乖乖牌、只會順從體制內遊戲規則的多數法官們,無心在個案的研究上,被迫每月去追逐帳面上看來遞減的數字,造成個案裁判品質的不受重視,反正所有的管考(包括法官很重視的考績)都建立在形式的數字上,而非實質的裁判內容上。這種績效管考系統所「產出」的裁判品質,會好嗎?
本身參與籌辦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在司訓所擔任講座、長期關心國內法學教育發展的林志潔教授,也提出下列的觀察心得:傳統法學教育和社會脫節,欠缺對人和人性的瞭解;國家考試,不論律師或司法官考試,考的都是命題委員的獨門學說,而非對實務或學說的批判;一旦進了司訓所,書類寫作更要依循最高法院的判例見解、統一格式,否則難以拿到高分。這類養成過程,造就了多數的法律人,從一開始就選擇向權力靠攏,而不是對權力批判。一個可以向權力靠攏的人,要被金錢或其他利益買收,也就不太困難。她同時指出:(註十一)
不少人念法律僅為了有穩定的生活,他們雖對過去所受的法學教育或考試有所不滿,但大多都逆來順受,順著體制往上爬。試問,一個人若對發生在自身的不正義都無感、不願起而改革,如何可能對發生在當事人身上的不正義有感?……讓法律人願意獨立思考判斷,面對權力能不盲從,不畏懼,有能力站在當權者的對面,這才是我們所需要的臺灣法律人。
法官應不盲從、不畏懼
沒錯!司法,從來都是扮演國家社會穩定的力量,保守、穩健。為了避免多數意志殘暴的對待少數人,堅守捍衛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底線,司法在必要時確實必須勇於承擔、夠「白目」,不任意隨「一時民意」而起舞,不理會「曾參殺人」、「三人成虎」等輿論審判。然而,當社會已經變遷,當立法意旨、法律條文已經變動,司法體系如果還拘泥於選編已經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老判例、舊思維,禁止下級審法官提出創新見解去挑戰上級審的法律專業權威,這又完全是不同類型的「白目」,難怪會成為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
法官應該依照法律與良心確信獨立審判,下級審法官為何還要照抄自己也不認同的判例要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侯廷昌提出下列的觀察心得:「因為終審法院法官在審判實務上名響四方,講學授課深受愛戴,照引見解當可得酬賞的驅力(正向強化--辦案成績良好),並移除不愉快的刺激(負向強化--案件不會因此被撤銷廢棄)」、「在論證與判斷的過程中,引用終審法院判例(裁判)要旨來背書與保護個案決定及論理的正確、快速與權威,應是保障安全為官的終南捷徑」。(註十二)問題是有最高法院判例的「加持」,未必契合立法意旨,也未必符合個案正義。當判決理由背離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時,就不再是「安全為官的終南捷徑」。2010(民99)年間因多起性侵害爭議判決所引爆的「白玫瑰運動」,被推上「輿論神壇」祭旗的,還是作出這些判決的法官,誰管你是否遵照最高法院見解而審判!
回到本案,在一審已交互詰問過證人,而辯護人也提出排灣族傳統慣習的辯解時,一審法官一方面未在判決書中交代,他方面卻又透過媒體表示承認這是原住民習俗,筆者認同陳采邑律師或法官同仁所說的:不是擔心對社會的法秩序衝擊大太,就是害怕判決會被二審撤銷或在書類送審時遭評定為不及格。這告訴我們:我們的司法體系在過去判例、考績、績效管考及人事遷調制度的桎梏下,什麼事都唯最高法院是從。好像最高法院沒有表示過法律見解的,多數法官們就忘記該怎麼適用法律了!問題是最高法院的資深法官真的都是這麼想?即便有,在最高法院保密分案、言詞辯論等改革逐一落實之後,這樣的思考與判決寫作模式是否也該作調整及變革?
為了讓候補、試署法官們更勇敢於作出創新判決,筆者在研擬的「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意見書中,特別列了一個「加分事項」:「結合法學理論與實務,提出創新思維、問題解決方式或法的發現」,目的即在鼓勵下級審法官有機會處理到新興社會議題與爭議事件時,應結合最新法學理論與實務,基於法律確信勇於作出創新的判決。而從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有近半數委員都是最高法院法官,卻還通過這「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來看,顯然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的多數法官同仁,都認為我們的判決書寫作習慣、理由論述,都該作某程度的變革了。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只要求最高法院改革,一、二審法官也要多努力,精進裁判品質。
按照一般人的看法,一位理想型的法官,應具備判斷力、溝通與傾聽技巧、正直與獨立、理解他人與社會、有禮貌、分析能力、公平及公正、成熟性格、投入與勤奮等。而臺灣社會對於法官的最大質疑,就是年輕、缺乏同理心與法匠思維。其實年輕不是原罪,重要的是有無敞開心胸、真心聆聽與用心學習。法官應瞭解這個社會是充滿誘惑的,人性是複雜的,工作內容是無法事事預估的,再精明的人也有失算時……,所以別只用教科書上的知識模型去推估你的當事人、不要只在文字、概念法學中上去推敲行為人行為的合理性,正如再「英明」的領袖、再美麗的模特兒,也要上廁所、吃飯睡覺一樣。只要將心比心、同理關懷,絕大多數案件事實的認定並不困難;只要時時刻刻以人民或當事人權益,而不是以自身辦案成績為考量,自能無愧於自己的法律良心與審判靈魂。
法官工作不只是職業,更是志業
尤其法官既然從事平亭曲直的審判工作,自然必須滿足社會大眾對於這個角色的期待與要求,以實現社會分工出這種專業所想要追求的價值。法官該如何自我探索、自我覺醒,找到自己的審判靈魂,讓自己具備前面所提理想型法官的特質?說難不難,說容易卻也不容易。一個最基本的信念就是:別只把法官工作當作是種職業,更要把它當做志業來經營。
所謂「職業」,是為生活而工作的,是被動的,就職辦事,辦公時間按一般上下班打卡,能不遲到不早退,職務、公務就算完成;而所謂「志業」,則是沒有上班的時間,更沒有下班時刻,它不需要打卡,卻是分秒之間不離志業義務,一切都出於自願。一個以志業為主的人,他只是喜歡做這種工作或這類事情,因為他覺得自己做這份工作,可以讓生命更有價值,生活更有意義,可以感覺到自己在其中找到安身立命的基礎,這就是「志業」。
因為樂在烹飪工作而成為社會賢達的「阿基師」提到他的人生哲學是:我曾經為了荷包蛋老是煎不好,一個晚上吃掉10幾個蛋,煎不好照樣吃掉不然浪費,就算吃到不想吃了,還是一定要把蛋煎好;選工作要選擇自己有熱情的,有熱情就會主動,主動去做就會有想法,有想法就會不斷激發出新的創意……,心裡只想著如何不斷的去延續工作生命。而一手策畫出iPod、iPhone、iPad等產品,引領全世界科技風潮的蘋果電腦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也提過:年紀愈大,我愈能體會「原動力」的重要。Zune之所以那麼蹩腳,是因為微軟的人不像我們是真心熱愛音樂藝術。我們勝出的原因在於,我們本身就熱愛音樂。我們是在為自己設計iPod。當你是在為自己或自己最好的朋友、家人作一些事情時,你絕不會敷衍了事。如果你不愛一樣東西,你就不會願意多用一分心力、多花一個週末加班、盡全力挑戰現在。(註十三)
阿基師、賈伯斯的事例告訴我們,無論你從事何種行業,只要熱愛生命,樂在工作,在生命中改變、探索及覺醒,將生命作出最大的發揮及展現,走自己的路,就能走出最適合成為自己的一條路。法官工作亦然,如果法官一心希望「光耀門楣」,在乎虛名、浮名,想要「逐級陞遷」為庭長、院長、最高法院法官,甚至是大法官,那麼他會非常在乎績效管考的數字,盡可能以最有效率的方法「結案」,想方設法(如請假、請調他院)逃避分到棘手、社會矚目的案件,至於案子究竟是怎麼結的,反正在審判獨立的保障下,無人可以問責。而那些無意於「仕途」,只想坐領高薪、安穩過法官生活的,則會以家庭、夫妻情感、身體健康等因素作為塞責的理由。對此,侯廷昌法官有獨到的觀察心得:
大部分的法官,對於審判,的確需要強烈的誘因使之保持更上層樓的品質,否則必定落入自我耗損的循環裡,而成為科員循吏。……在多數法官口中,可以經常聽到,我這樣賣命獲得什麼好處?我這樣做會被處罰嗎?在外界的獎懲兩端我心如秤。至於所謂良心事業,都會被視為對司法過度熱情之鳳毛麟角在矯情說大話。此時,家庭、夫妻情感、身體健康等等的重要性無與倫比啦!明諷這樣加班寫判決看卷實在可憐啊!暗喻為了職務評定良好(或去上級審、派庭長等等莫須有的理由),值得嗎?藉此再度為自己塵封多時的事業良心再撒層灰,除非前方颳起如上好處或其他重要成就的一陣風,或許,野心出現,良心再起。
找回自己的審判靈魂
如何時時確保自己有這樣的審判良心?唐朝大詩人杜甫所作《曲江》的詩句提到:「細推物理須行樂,何用浮榮絆此身」,諾貝爾物理獎得主李政道將之引申為做人處事的道理。他說:這是我一生做人做事的準則,仔細推敲萬事萬物的道理,從事讓自己快樂的事,絕不為世間的浮名所牽絆。這道理正與阿基師、賈伯斯的說法有異曲同工之處,可說是成功人物共同的語彙。據此,一位理想型的法官,應該重視自己的聲譽,從事審判時儘可能實現每一個案的正義,不為虛名、勞逸、好惡而改變,並以能為當事人真正解決紛爭,撰寫足以傳世、引領或改變社會風潮的判決為樂。
因此,當一位理想型法官收到一件複雜、社會矚目或類似「阿力力」這種新興法律問題的案件時,他的內心是竊喜的─遇到可以一展長才的案件,他的胸襟是豁達的─歡迎當事人提供多元論述及證據資料,他的態度是執著的─認真思考及研究各種學理,堅守捍衛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司法底線。而因為這樣的視野高度及作為,他不會盲從,不會畏懼,即便社會一時無法接受他的「前衛」判決,他的心情仍然是「得之淡然、失之坦然、爭其必然、順其自然」,因為他知道歷史終究會還原他應有的地位。
另外,針對法官常遭受「法匠」思維的批評部分,或許因為屬於繼受法制,臺灣社會確實有盛行「法條主義」的現象,認為法律運作是依據法律條文,對確定無疑的法律事實做出解釋與適用,不考慮其他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實質正義原則,同時排除宗教禮儀、文化與情感等因素。(註十四)問題是作為「憲法維護者」的法官,難道是科員?只會做循吏(司馬遷所著《史記》一書中的〈循吏列傳〉,指守法循理的官吏)的工作嗎?這種僅著重法條釋義學的研討,明顯忽略條文背後活生生的社會文化脈絡的情況,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李念祖律師早在其文
章中提出下列醒語:(註十五)
法官做為法律的發言人,若只看作是一種機械而無變化的作用,那真是天大的誤會。法律必須對應於具體個案的事實,在特定的場景中對特定的人物顯示出特定的規範意義。法官認事用法,正是將法律與特定人物、特定場景相互對應的操作者,在每位法官從事個案操作之前,法律對於特定個人具有拘束力的真正意義為何,其實無人可知。
令人高興的是,檢察官雖然就這件排灣族舅公案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應該判這舅公有罪,但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謝志揚、林慶煙、賴淳良於2012(民101)年12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時,(註十六)不僅判決「上訴駁回」,並引用證人臺東縣金峰鄉衛生所主任高正治、證人排灣族部落長老杜金龍於第一審的證詞,以及前述〈臺灣排灣族性文化的調查研究〉的碩士論文,最後更於判決理由中揭示:「依照前述排灣族之習俗,被告身為被害人之舅公,撫摸晚輩生殖器,其行為之模式既為排灣族習俗所容許,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檢察官之上訴應無理由」,也就是明文肯定這屬於排灣族傳統慣習。
這份二審判決沒有堆砌華麗的詞句、沒有作出高深的法理論述,只是忠實的、認真的、勇敢的將審理過程中所看到的證據,毫無掩飾、善盡說理的呈現出來。因為這樣的同理關懷,合議庭法官已經「看見」原住民有迥異於漢族文化的思維邏輯、生活慣習,也讓人們願意相信「法庭是發現正義、實現正義的場域」,更使臺灣的法學發展往前邁步、精進了不少。當最高法院的改革逐步落實,當《法官法》已廢除法官的考績制度,當我們已逐漸從僵化司法體系的「桎梏」中解放出來時,也希望法官們都能慢慢的脫離社會文化或自己心中的「枷鎖」(名位、文憑、辦案成績),解放自己的心靈,找回自己的「審判靈魂」,並莫忘初衷,尋回自己最初投入司法工作的熱情。
⊙本文已收錄於作者所著《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一書中,預計於2013年6月出版,五南出版社。

1. 尤聰光,〈原民習俗/舅公摸童「阿力力」不算猥褻〉,《聯合報》,2012年9月18日,A13版。
2. 關於原住民議題及這二件原住民訴訟的說明,請參閱該書〈讓我們重新發現正義—談設置原住民法庭的時代意義〉一文。
3. 關於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審查評分表的訂定過程,請參閱該書〈改革法官任用制才是重點〉一文。
4. 關於司訓所安排法官、檢察官養成教育課程的問題,請參閱該書〈法官、檢察官養成教育改革芻議—給司訓所林輝煌所長的一封信〉一文。
5 . 錢建榮,〈解放法官良心─公開不同意見書芻議 (上)(下)〉,《司法改革雜誌》,第87期,2011年12月,第54~58頁;第88期,2012年2月,第42~45頁。
6. 聯合報社論,〈合議庭為何變成一言堂〉,《聯合報》,2010年8月2日,A2版。
7. 沈方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進〉,發表於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舉辦《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17次研討會》,2012年12月9日,第12~13頁。
8. 王金壽,〈獨立的司法、不獨立的法官?─民主化後的司法獨立與民主監督〉,《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67期,2007年9月,第11~12頁。
9. 林孟皇,〈刑度怎會差這麼多?〉,收錄於氏著《羈押魚肉》,臺北:博雅書屋,2010年9月,第141~155頁。
10. 錢建榮,〈當前法官人事議題及判例適用文化之檢討〉,《全國律師月刊》,第15卷第4期,2011年4月,第36~37、56頁。
11. 林志潔,〈司法改革從根改起〉,《中國時報》,2011年4月12日,A14版。
12. 侯廷昌,〈安全生存的為官之道?─法官援用判例要旨妥當性的再思考〉,《司法改革雜誌》,第94期,2013年2月,第33~34頁。
13. Walter Isaacson著,廖月娟、江雪影、謝凱蒂譯,《賈伯斯傳》,臺北:天下,2011年10月,第559頁。
14. 王曉丹,〈案例教學與批判性法學訓練─以大學校長遴選案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68期,2009年4月,第125~127頁。
15. 李念祖,〈法官與人民的法律感情〉,《法官協會雜誌》,2002年6月,第4卷第1期,第97頁。
16.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