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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4期《法官的德國考察驚豔之旅》閱後心得與回應

盧映潔、羅士翔

讀者迴響一
◎盧映潔_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閱讀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董武全庭長的《法官的德國考察驚豔之旅》一文,個人提出以下三項心得分享予讀者:
一、德國人民的守法態度
筆者十數年前於德國杜賓根大學留學期間,同樣感受德國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對法律或一般事務規定的遵守態度確實比其他歐洲鄰近國家來得高,更遑論我國等亞洲國家。這當然與德國人民從小接受的教育方式以及社會上任何制度皆鉅細彌遺地加以規劃有所關連。不過,自歐盟形成、邊界開放以及全球化的影響,德國社會中各個機制原本設計好的規範遵循架構也受到相當衝擊,以董庭長提到的德國人搭電車沒有人查票也不會逃票的情形,依筆者後來數度再回到德國的經驗,他們對於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逃票者課予愈來愈重的處罰金額,並增加查票人員,顯示逃票情形嚴重。筆者亦獲悉有亞洲大學生組成所謂「逃票俱樂部」,參與成員每人每個月繳交5歐元當共同基金,搭車就不再買票,若有人一旦被查獲,罰款就由共同基金中支出。筆者認為,亞洲學生甚至比德國學生聰明,通常只是因語言困難而無法充分表現能力。但是亞洲學生自小接受了人治勝於法治之思維,結合了天生的小聰明,就設法玩弄德國社會的規範遵循架構而且自得其樂。筆者思及,在台灣每逢有提及外國情形時,常常會有人說國情不同啦,台灣做不到的。然而筆者認為有些身為人類的共通事項或價值,應該是任何國家的人都立於一樣的標準,所謂國情不同其實只是藉口,是我們沒有想要把孩子做如此教育,這才是問題所在。
二、法庭進行狀況
其次,在董庭長的文章中提到,德國刑事案件是辯論終結後,立即進行評議,當天進行宣判或翌日宣判,並且法官是依評議結果草擬判決大綱,將判決內容口述錄音,交由行政人員打字完稿。這種「法官不親自寫判決」的模式,似乎很令人吃驚,而且與台灣的法官多數時間都耗在撰寫判決書的現象大相逕庭。
實則,德國的審判程序是很典型的職權進行原則,但是職權進行原則不是意味著,連應該在前端偵查階段即完成的證據蒐集,或者最末端的判決書製作,都是法官的任務。對於台灣的刑事判決,會產生「內行人怨咒、外行人稱恐龍」等司法賴度不足的現象,筆者認為是來自於偵查人員的心態偏差與證據蒐集能力不足,以及審判者過度仰賴偵查階段的眾多筆錄,再加上我國人民喜好嚴刑峻罰的國民性格等等原因交織而成。也就是,偵查階段自始以要求嫌疑人認罪以及供出共犯為唯一目的之心態,隨後就產生出一大堆供述筆錄成為卷證資料,以供述筆錄來支撐起訴書所描繪的犯罪經過,在審判中就不斷把偵查中的供述筆錄,用文書證據的調查方法一一提示內容,辯論終結後法官還必需在這一大堆前前後後說詞矛盾的筆錄中尋找哪些是他願意相信或者不相信的內容,所以當然要耗費很多時間在分辨筆錄內容來形成判決書。尤其在那種欠缺充分直接證據而多半只有供述筆錄的案件,倘若以供述筆錄的內容為判決有罪的主要依據,難免引起法律內行人咒罵;倘若判無罪,一般人民就會說犯人已經有承認或被指認了,為什麼判無罪?輿情更容易導出「被害人真是無辜,法官是恐龍啦」等等說詞。
所以,筆者以為,司法判決的正確性與法官是否親自書寫判決或口述判決內容,其實沒有太大關連。故德國法官以口述判決內容來形成判決,自不足為奇。
三、刑事庭案件量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再者,在董庭長的文章中提到,德國的刑事案件量較民事案件少,是與德國刑事審判採用已有150年
歷史的國民參審制度有絕對關連。但筆者認為這應該是一個誤解。德國的刑事案件量較少的原因,應該在於德國的司法制度性格原本就不認為刑罰是一種解決犯罪問題的最佳手段,所以在《刑事訴訟法》乃至於偵查實務,設有停止程序或轉出機制,以其他方式來協助犯罪人回歸社會,所以會進入審判的刑案自然不會太多。至於國民參審制度在德國最主要的意義是為了實踐民主制度的精神,以筆者過去觀看德國法庭的經驗,人民參審員基本上都是尊重專業法官的意見,但因為人民參審員在法庭活動上及判決形成上與專業法官是平起平坐、權限相同,在國家司法權力有人民的直接參與之下,始謂民主。然無論如何,國民參審制度與刑事案件量的多寡應無關連。
讀者迴響二
◎羅士翔_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曾任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法案助理
對於曾經擔任國會助理,協助尤美女立委審查預算的我來說,看到董法官於〈司法改革雜誌〉第94期投稿《法官的德國考察驚豔之旅》一文,向社會大眾說明其出國參訪所得並對有權者提出改革建言,也同樣感到驚豔。每年政府機關的預算書上,往往編有出國考察的經費,通常這筆金額與辦公廳舍的建築工程費、機關的人事費相比,比重不高,但總是讓人有「拿人民納稅錢出國旅遊」的疑慮,就此,國會為人民監督預算,總也特別關心這些出國考察費用有沒有產出具實質意義、能反饋台灣制度改革的考察報告。
其中,2012(民101)年尤美女國會辦公室於審查司法院預算時,發現台灣高等法院在100年度補助8名法官赴中國考察台灣民事判決在中國執行之情形,這8名法官們11天拜訪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用「google map」看一下地理位置,真的是蠻辛苦的行程,11天要移動超過1,000公里,我相信這絕不是趟中國古都懷舊之旅。然而,考察報告內有個驚人的事實是:「這幾個法院根本沒有受理過一件台灣民事判決聲請執行的案例」,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任何相關統計數據。更別提法官們其實並不是以中華民國司法院代表,而是以「中華法學會」的會員出訪的這個「政治現實」了。必須說,這樣的出國考察行程是令人感到不解與擔憂。不解的是這些資訊是否有必要由法官們親自出訪才能獲得?而出訪後又如何可能讓台灣民事判決更有執行力?擔憂的,則是我國預算編列者、審查者與執行者的草率,是否將成為常態?
董法官這篇文章稍稍解除了這層擔憂,無論是作為關切司法改革的法律人,亦或是關心國家預算如何使用的公民,我認為都應肯定董法官願意讓更多國人知道這趟考察的收穫,而董法官於文中指明司法院推動的觀審制並未就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根本性的改革,恐徒勞無功等語,更是罕見在朝人士公開表達對於觀審制的不同意見(或者董法官自認其為協同意見也無妨)。
此處也必須向作者提出回應的是,作者稱德國沒有個案法官評鑑制度係對審判獨立之尊重,似暗指我國法官評鑑制度將侵害審判獨立。然而,以現行受評鑑法官的行為,如「替子命名而擅查他人個資」、「開庭時打電話與配偶法官討論案情」、「教示錯誤使被告撤回上訴而須服刑」等脫序情形,如無評鑑審查,實難期待法官會「突然」不查他人個資,「突然」看清楚法條,或「突然」意識到開庭不應該打電話給配偶討論案情。無論如何,法官評鑑與審判獨立並非互斥,更應期許評鑑制度運作得宜,以促進我國的審判獨立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