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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還是「強拆民宅」? —華光三二七迫遷的反思

徐亦甫

3月27日在華光社區,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債權人法務部,首度對社區還有人的住家執行「拆屋還地」。根據華光學生訪調小組的瞭解,這是台灣政府大規模對人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的首例。政府的說法,認定這是「依法對違法占用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後的強制執行」。但看到現場數以百計的員警封鎖街區、抬離民眾、破壞鐵門鐵窗,現場民事執行處的司法事務官、法務部官員、警方圍成一圈商量攻堅拆除策略;看到200名聲援群眾為了守護人民的家園不被政府破壞,而連日徹夜組織起來的非暴力抗爭,高喊「強拆暴政,罰款殺人」、「反迫遷,要安置」。誰會相信這只是一件法院的強制執行,而不是政府強拆民宅的暴政?
公法遁入私法
近年來,政府各級機關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國有財產局改制)頒布的《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得對於公有土地上的人民提起訴訟。條文內短短的「(三)訴訟排除。」4個字,卻開始了無數人的噩夢。各機關逐漸瞭解《刑法》的侵占罪難以成立,開始提起民事的拆屋還地之訴,來清空其上的人民。在這個層次上,政府的確可以主張他們依法收回土地,但這樣的「依法行政」是合理的嗎?政府不敢承認,用民事訴訟來處理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尤其是牽涉到迫遷與安置時,這樣的做法有「公法遁入私法」之嫌。不只規避了政府應當保障的拆遷安置協商程序,以及政府應當負起的安置補償責任,更是粗暴地以法律判決及其執行作為迫遷人民的兇器。
這種「公法遁入私法」的做法,使得政府一方面可以宣稱他們依照民法、強制執行來排除占用,但另一方面當居民要求協商時,卻又宣稱他們的作為受到國有財產法、行政命令、監察院調查報告的約束,沒有協商的空間,盡得公法與民法的片面好處,逼得居民無路可退。高額的不當得利及其伴隨而來的凍結帳戶、扣薪三分之一、拍賣資產,還有由法院進行的履勘、「調解」、估價、大批警力的拆除,成了政府「清理活化」國有土地的兇器。應維護正義的司法與人民保姆的警察,竟難堪地成了政客與財團的推土機。但「債權人」是政府,收回土地是為了「台北華爾街」、「台北六本木」、「標售地上權充實國庫」,該聚落的形成與政府在各階段未能解決住宅問題有關,迫遷及其帶來的安置補償問題更是政府保障人權的責任。難道這一切本質上不就是行政作為嗎?
華光社區歷史考
溯其根源,這些老舊違建聚落的形成,一部份是戰後移民在台無地產房產的狀況下,因政府默許而形成的「非列管眷村」;一部分是1960年代以後,在政府無住宅政策下,容許大量移入台北的城鄉移民購買、搭建房屋而形成的「非正式住區」。這些非正式(也就是政府所謂的違建、違法占用)的住宅,實質上解決了台灣數十年來的住宅問題。在北市府於1963(民52)年進行的違建普查中,發現台北有三分之一的住戶是違建,考量其生成原因而在原則上容許。在有公共工程需要時,地方政府透過自治條例提供拆遷補償,透過專案建立「先建後拆」的安置模式。居民多年來也有門牌、有繳各種稅、有戶籍、有公廁,事實上被容許在此生存了數十年,不曾想過會遭到如此對待。
即使拋開這些歷史脈絡,或者地方政府的既有做法,我國在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也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的12月10日,也就是世界人權日施行。「經社文公約」明確保障了人民的適足住房權,相關的一般性意見也進一步保障了這些非正式住區不受國家任意迫遷的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並明訂政府應與受迫遷戶協商、充分告知,乃至於窮盡所有資源提供替代性住房的責任。
但在華光社區這樁首例以及近年類似案例的處理中,我們看到的是政府規避這一切歷史、政治、法律責任,粗暴地用民事訴訟來處理人民,將人民與其家園視作應被清理的地上物,不願忍氣吞聲、束手就擒者,就成為法院、警力與推土機前的廢棄物。不願自拆,就必須支付債權人找來拆除公司的高額報價。若要如其他土地、居住正義議題抗爭,就得支付數以百計員警每人500元差旅費的「執行費用」--掏錢請人來抬自己、罵自己、拆自己家。
對抗官員的粗暴與言語恫赫
3月27日那天,在民事執行處的處長、該股的司法事務官蒞臨抗爭現場,威脅性地廣播「快點離開,不要讓爸媽擔心,不要浪費社會資源!」、「不走的都是妨礙公務現行犯,全部帶回警局作筆錄!」時,我們也用指揮麥克風象徵性地宣讀了一份聲明異議:「依《憲法》第143條,中華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法務部既非所有人,自不得提起拆屋還地之訴。……」但偽裝為強制執行的強拆民宅暴政依舊在我們國民的眼前張牙舞爪,在怪手與山貓的推進間,顯露出這個國家行政的官僚與黑箱、立法的怠惰、司法的冷峻、監察的落井下石。
土地從來不屬於
詩人吳晟的詩句說:「土地,從來不屬於/你,不屬於我,不屬於/任何人,只是暫時借用/供養生命所需」土地更不是政府的所有物,不是一件件代價而沽的商品。國有地、市有地的土地應是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開發使用,而非為國庫、政客、財團經營管理。
如何約束政府的作為,如何避免政府對於人權的迫害,如何改正那些掩飾這一切不公義的法條與命令,如何監督政商聯盟貪婪的權慾利慾,如何重建國有土地的公共性,如何破解壟罩著整個社會的私有產權至上與土地利得迷思,如何使得這片土地上的每個人都能有一個安穩的居所,是華光這個政治社會事件交給我們的一連串課題。華光社區只是第一個案例,有更多人民正在或即將遭受到類似的迫害。反迫遷的戰歌響起,我們需要更多盟友一同並肩作戰,打這一場艱困的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