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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退席事件始末—捧起捍衛司法尊嚴與獨立的火苗

林臻嫻

編按:〈法官開講〉專欄自91期開闢,以「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的成員為共同召集人,每期研擬議題、輪流主筆、邀約戰友撰文,以第一手的司法統計或法源資料,為讀者介紹、評釋各種司法實務的最新進程或改革成效。
去(2012)年底,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庭長陳世博及法官陳嘉瑜於審理被告黃枝成傷害案時,因對審理案件見解不同,引發言語衝突並互相指控。花蓮地院於今(2013)年3月7日晚間召開自律委員會,以兩造指控查無任何實據,作出「不付處置」的決議,並送交司法院「備查」。
事情至此,應可終了。但司法院卻另於3月13日召開人審會,在2位法官未被告知、徵詢、及同意的情況下,提案特別調動(將陳世博庭長調至桃園地院擔任庭長,陳嘉瑜法官調至屏東地院擔任法官。)此「強制性調動」之提案,雖在會議上經多位人審委員之質疑,並要求擱置本案或延期處裡,但卻未獲投票通過,院長仍強勢引導表決。為表示反對本案在事情未明之狀況下卻要付表決之立場,6位地院票選出來的人審委員代表[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郭玄義(彰化地院法官)、洪堯讚(台中地院法官)、范明達(桃園地院法官)、楊志雄(板橋地院法官)、林孟皇(台北地院法官)],聯席退席抗議。
緊接著,基層法官決定「槓上」司法院,於3月28日發動連署反對此人事調動案。截至連署結束的4月8日,短短21天,共有912名法官參與連署。4月10日,就2位陳法官提異議,人審會再度審理本案,然司法院仍提出「駁回異議」之提案。經表決,就陳世博庭長之提案,以12:11異議成立;就陳嘉瑜法官案,以9:14異議不成立維持原調動處分。(關於4月10日人審會議決議之反思,則請另見本刊第17頁,司法院人審會的組成結構該調整了◎林孟皇)
這場「茶壺中的風暴」,外人看不清(也無管道看清),只能有賴法官社群述說以自明。本期的〈法官開講〉,即請313退席抗議的林臻嫻法官詳述當天會議實況與後續反思,並由台中高分院的陳毓秀法官說明發動連署的原委及本調動案的各項爭議。歡迎各界指教。
3月13日,從來沒有這樣舉步艱難的進入會場過。早上起來,因為吃不太下東西、空蕩蕩的胃總是隱隱地磨動著。雖然一到會場,遇到其他人審委員及人事處長時,我們仍循往例、互打招呼,並開著小玩笑。我說:如果今天開會開的太晚,我要吃下午茶啦。處長笑說:我們是小處,經費不夠,請委員多多包含。我還是天真的想:今天要審議的花蓮地院陳世博庭長及陳嘉瑜法官因合議一件社會矚目案件時所發生之爭執,其中事實真相尚屬有疑,責任歸屬亦仍不明,司法院縱在此時點即提出懲處之人事案,情勢應該還沒有到那麼壞的地步吧。
因為,從一個頭腦簡單的媽媽的立場來想,這確實是家裡的孩子吵吵鬧鬧、犯了錯,鬧上了鄰里街坊,丟失了家中的面子,此風不可長,當然要管教,否則,犯錯的孩子不知悔改,其他的孩子有樣學樣,以後還能有紀律嗎?但是,犯了這樣的錯,管教的方法有千百種,也許還可以有轉圜餘地,不會真的逼到其他的孩子也非得要離家出走吧。當然,這只是一個天真浪漫、容易婦人之仁、頭腦簡單的媽媽的想法。
以抽象事由擴張解釋特別調動條款
果然,到了關鍵的第四議題,只見一、二審的委員,輪番奮戰,我也盡量努力平心靜氣、誠心懇求,希望大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各位長官、委員們能夠高抬貴手,收回成命,不要空泛以「維護司法整體利益」等抽象事由,去任意擴張解釋《法官法》第45條第4款之特別調動條款,更不要在有其他「書面或口頭警告」等懲處手段可以運用之下,去違反比例原則、最後手段原則、過度評價禁止原則,下此特別遷調重手。尤其是,審酌《憲法》第81條所以設置制度性之保障,乃係為維護《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法官法》第45條所列舉之幾種法官非志願性遷調條款,雖尚寓意司法整體公益性及外部人民對於法官行為舉止信賴之重要性,故屬法律保留、得予特別遷調法官之法律規定。
然,本件特別遷調案之性質,人事處雖一再強調此非屬於對人之處分(認為《法官法》內對於法官之懲處處分並未包括遷調處分),而是為了司法整體利益,亦即此特別遷調案主要乃是為了排除花蓮地院因為該2名庭長、法官間所引起之人事紛擾,所導致之司法不安狀態。惟縱使此遷調案應審酌司法整體公益及利益,然而,將陳嘉瑜法官在任期中,非志願性地、從花蓮調動至屏東,就其個人權益保障而言,應已屬一種對人的不利益處分性質,而其何以受此不利益處分,真相尚有不明,責任亦未釐清,自應繼續進行調查,始得進行充分之審議。況且,花蓮地院乃為一規模編制均甚小之法院,全部刑事庭不過10來人,在尚屬期中之3月份,即一次要調走2位原屬刑事庭之庭長、法官,且僅能補充1名律師轉任之法官,更況上半年本即預計有另2名刑事庭法官要去當兵,此些人力缺口均需等到9月大調動時,始得再補足人力,留在花蓮地院之其他刑庭法官,何辜需要承受如此嚴重的人力缺口?而花蓮地院轄區之人民之應有訴訟權利,又何辜需受到法官人力減縮而帶來之影響,此亦乃我們認為此人事案並無急迫性,應先予擱置之原因之一。
然而,當天開會時,所有在場之官派委員,顯然都修為良好,氣定神閒,一片死寂,無人聲援。大院長更是自始至終、都展現強人的領導意志與風範,臨危不亂,要我們相信他一定會堅持貫徹他的信念,因為那是他的確信,雖然,他在會場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我猜,他希望做到的是帶領一支紀律嚴明的軍隊的統帥,而不是一個被人說只會溺愛孩子、不會持家的一家之主。
官派委員 未置一詞
比起我們,大院長當然見識過各種大風大浪,他胸有成竹,意志堅定,不為所動,步步進逼,這是他的職責所在。我們,就像幾隻逐漸要被沖上沙灘上的魚兒,離海水越來越遠,嘴巴因為說的太多越來越乾,呼吸也越來越艱難起來。氣氛逐漸凝重、悲壯起來。
唇槍舌戰至下午1點多,我已明確表明倘今日一定要進入實體表決則要退席之立場後,有提議先休會。在短暫之休會期間,我在會場外與其他幾位、其實至今仍不能算熟捻的一審人審委員志雄(新北人審)、玄義(彰化人審)、明達(桃園人審)、明呈(高雄人審)、堯讚(台中人審),當然還有原即相熟之孟皇(台北人審)等人,簡短地交換過意見,我同意大家看法,先動用程序事項表決,但很快,「擱置」、「延期」之動議都沒有過,其實,大院長在「擱置」之動議票數為可否同數時,仍當場投下反對票時,我就知道,該來的注定還是要來,我們退無可退,已無死所,只能選擇奮力一戰。
雖然我覺得大院長已經算是有風度的長者了,但他顯然覺得我們表明要退席之立場太過了份,忍不住還是嚴厲地斥責了我,說:如果我們真的退席,造成的傷害,會比花蓮2位法官吵架對於司法的和諧與形象的傷害更大!
退席以明志
面對大院長痛斥我們破壞司法和諧與形象的指責,我只能選擇,挺起背脊、站起來大聲回答:「在我(身為法官)的天平(使命)裡,有一邊是您指示的必須『維護司法的形象與和諧』,但另一邊擺的卻是『維護司法的尊嚴與獨立』這項天命,兩相權衡之後,我的道義告訴我,我只能夠選擇後者。對不起,還是要讓您失望了!」
雖然,我知道,大院長有屬於將領的職責所在,也有屬於將領才有的確信。但是,我們幾個退席的小兵,雖然官小、年紀小、見識不多、但也有我們屬於小兵的職責必須堅守,也有我們的確信需要維護。故我很敬佩那幾位共同決定退席的委員們,大家幾乎是在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也幾乎沒有辦法能充分思考的壓縮下,不可置信的,僅是在互相交換眼神之後,我們相信這是我們必須共同守住的價值,縱使犧牲、被痛罵斥責,也必須要努力捍衛住屬於法官的道義與尊嚴,我們6人,即我、志雄、玄義、明達、堯讚、還有孟皇,在被大院長斥責後,還能夠選擇站起來、緩步而艱難地離開會場,相信我,那絕對需要比爬上玉山更強更有力的決心與勇氣。
留在會場的明呈,正坐在我的旁邊,我們2人一直都在場上摒氣觀察、盱衡情勢,也充分交換意見。他決定留下來,完成他的人審職責,我也表示充分的尊重、與高度的敬意。這同樣不是容易的勇敢決定,是經過謹慎的思考與判斷之後的艱難作為,無論死守或者退席,都是為了維護法官群體的權益、尊嚴與道義,為了努力奮戰,所展現出的個人選擇。其他如二審的文福學長、憲裕學長,也同樣輪番慷慨地陳述了許多近似的理念,雖然他們沒有應允我們這些衝動小兵的舉動,但我能理解他們的謹慎、難處與考量,我也對他們都致上最高的敬意。
捧起捍衛司法尊嚴與獨立的火苗
3月13日,這不得不打的美好一仗,終於打完,我為自己、也為玄義、志雄、明達、堯讚、孟皇感到無比的驕傲,雖然、雖然,我們終究沒有贏,但我們已經盡力了,更重要的是,我看到一群年輕的司法官,默默地捧起這個快要熄滅掉的捍衛司法尊嚴與獨立的火苗,我們沒有讓一路走來的司法前輩蒙羞,我們沒有讓火苗熄滅,我們完成了一個努力傳承下去的使命,我相信這個微弱的火苗仍有一絲機會被傳遞下去,這樣,就夠了。
後記
313退席之後,該人事議案表決仍然照案通過。一確認這個不能承受之結果後,我和孟皇,馬上著手撰寫新聞稿(詳如後附),告知記者,司法院方面當然也馬上發出新聞稿,譴責我們的退席舉動。
忙了一整天,好不容易甫回到臺南,即接到一通電話,傳來花蓮地院的消息,聽說2位當事人對於投票的結果,都沒有任何意見或異議。我心裡想,我們到底是在為誰而戰?這種騎虎難下的滋味,不是當事人應該很難體會。
但我們幾位仍然很努力地想,縱使不為他(她)們2人,我們還是應該為法官群體未來不受司法行政任意遷調之權益,作些什麼。至少,在將來的人事審議上,這種個案不能夠再發生第二次。孟皇也不斷與我研究,為便利當事人提出救濟程序,如何再就此個案上再為他們爭取一些時間與空間。
此外,這件原本發生在後山法院一個合議庭裡的茶壺風暴,因未能做好第一線的危機處理,經過時間的發酵,導致到最後,曾經手這件事情的人,包括當事人,每個人可能都認為站在自己的立場、自己並沒有作錯,每個人也都能提出一套站得住腳的說理,(亦即站在陳嘉瑜法官的立場,其指控並非完全無據、站在陳世博庭長的立場,會覺得其名譽無端受損,站在張浴美院長的角度,會覺得其處置縱使不夠明快但也並無疏失,站在大院長的角度,其為追求司法的整體利益與安定性想明快解決此紛爭亦難苛責,站在退席人審委員角度,面對司法獨立之制度性保障可能遭到司法行政之侵蝕,退席實屬別無選擇)。但是,為何既然沒有人做錯什麼,演變至今,每個人,縱使是單純的旁觀者,每個人卻都像心上被「插上一把刀」那樣的難受,都因此深刻地留下一道長長的傷口,此從法官論壇上輿論延燒之情狀、以及甚至引發幾位法官憤而投書媒體,並將破壞性比喻成「司法核災」等可見一般。故,這是一件值得讓人認真思考的事情。
因為,既然大家都一同經歷了這個或大或小的創傷,如何能夠從這個個案所造成的集體創傷中,去「至少」學到一點教訓,好讓這個傷口,能夠慢慢地被治癒,大家能夠繼續安心的、沒有恐懼地走下去,只能從改善現有的制度著眼,以避免不要再有「誰」有機會變成下一個陳嘉瑜法官,這也是我們6位退席的民選人審代表,從事件發生至今的一個基本共識,也是何以會在319與大院長見面會談的目的。
就制度方面,最重要的當然是,自從刑事交互詰問新制實施之後,綁在一起的合議庭成了常態,頭角崢嶸、各執己見、不易相讓的法律人,被迫綁在一起時,發生爭執,其實就像「牙齒咬到舌頭」一樣,是常見到、不小心會發生的狀況。如何妥善處理這種類似狀況,做好緊急的危機管理,控制風險,設立停損,避免對於當事人以及對於司法形象之傷害繼續擴大,如果能真的設置一套完整的SOP,能有效、迅速地處理合議庭法官間之爭議申訴、查證、與後續處理等,使之制度化、正常化,並對各級法院之院長、法官等均進行相關之「教育訓練」、「模擬演習」,不僅能夠宣示大院對於法官個人風紀、操守、情緒管理等等之重視,更重要的是,也能讓基層法官知道,將來一旦是自己身邊發生類似問題時,我們應該能夠如何處理,進行自保,以免再重蹈覆轍。
附錄
「沒有是非、退席抗議」
2013年3月13日 17:00發出司法院人審會退席委員新聞稿
司法院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於今日召開102年第2次會議,議案四的提案內容,是以花蓮地院合議庭庭長陳世博及法官陳嘉瑜於審理被告黃枝成傷害案時,「情緒管理不佳」、「相互指摘」、「嚴重影響該法院同仁和諧」、「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在二位法官未被告知或徵詢,更未經其等同意的情形下,遽然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的規定,提案特別調動(對二人單獨提案),將陳世博庭長調至桃園地院擔任庭長,陳嘉瑜法官調至屏東地院擔任法官。
花蓮地院於3月7日晚間始開完自律委員會,作出兩造的指控均查無任何實據,故作出不付審理的結論,送交司法院備查,司法院還為此一反慣例,於3月11日始將議案寄送所有人審委員。今日參與審議的人審委員,認為花蓮地院自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不僅程序多有瑕疵(如是否有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而且對於事實真相結果交代不清,司法院卻急於3月9日即行提出本特別調動議案,在司法圈內引發重大爭議。這種事實真相不明、責任未清之際,即要違反其意願調動兩位法官,時機上顯然過於倉促、草率,有待查明真相。
本件兩位原同合議庭的法官,因承審個案時,缺乏信賴,互相指摘、情緒管理不佳,而鬧上媒體版面,確實有影響該院同仁和諧,並損及司法形象。然而,法官於承審案件時,言行縱有不當之處,依照《法官法》第18、19、21條等規定,職務監督權人(包括司法院院長、花蓮地院院長),均得以發命令、書面或口頭警告的方式,促請其等反省改正,即得平息爭議。司法院卻在事實真相不明之際,即強行動用最嚴厲的強制調動處分,違反二位法官的意願,如此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為該「人地不宜」的強制調動條款,顯然是針對法官的作為已有害司法信譽,「對外」引發人民對於司法廉潔的不信任,亦即法官對外有行為不檢、貪贓枉法,或至少與當地人士有不正當的複雜交往,從而必須對外防弊、對內具懲罰性的強制調動,始得不經法官同意。如今司法院擴張解釋本條款的事由,單以合議庭法官「情緒管理不佳」、「鬧上媒體版面」,即將雙方各打五十大板,將二人以人地不宜的理由強制調離原職,試圖平息紛爭,此舉不僅被認為司法行政得以掌握法官的人事遷調權為由,逐漸侵蝕、損害審判獨立,並造成法官內部不敢率爾發表意見,引發不當寒蟬效應的後果。
再者,這種在期中強制調動二位法官的方式,不僅嚴重損及花蓮地院的人力,而且該院有二位法官預計今年即將當兵、有一位因罹患疾病急需調動的法官,人力本來就吃緊。司法院雖說明於三月底將先派補一名律師轉任法官,其餘人力則需等到九月全國法官統一大調動時始得補齊,真正原因為何,無人可知。有人甚至提出下列質疑:司法院提出這一議案,只是為了保住之前被高度爭議行政監督不週、應負行政責任的花蓮地院院長張浴美,也不惜犧牲二位庭長、法官調動的權益,連帶犧牲花蓮地院其他庭長、法官,必須代為承受人力縮減的苦果,也連帶犧牲花蓮地區人民的整體訴訟權益。
這一具有高度爭議的人事議案,在近半數人審委員發言高度質疑下,有人提案希望司法院在事實真相不明、責任尚未釐清之時,先擱置或延期處理,可惜投票均未通過。對於唯一具有法官人事提案權的司法院賴大院長僅同意修正提案內容的文字,卻仍堅持要繼續討論並付表決的情況下,六位地院票選出來的人審委員代表表示非常遺憾、痛心,認為此案如果真的遭強行表決,意味日後司法行政得以人事強制遷調作為手段,干擾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威脅的憲法權限,將導致各位司法前輩努力爭取,並堅持至今的司法審判獨立精神蕩然無存。為了維護法官的尊嚴,為了捍衛法官不被恣意、模糊的理由強制遷調,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我們決議一同退席、抗議,表示不能認同司法院處理本議案的嚴正立場。
退席抗議人審委員: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
郭玄義(彰化地院法官)
洪堯讚(台中地院法官)
范明達(桃園地院法官)
楊志雄(板橋地院法官)
林孟皇(台北地院法官)
司法院102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李彥文調派為最高法院法官。
(二)最高法院法官陳東誥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坤湖以原職調派司法院辦事並兼任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四)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世博調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嘉瑜調派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五)司法人員研習所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受訓學員顏維助分發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並於102年3月25日至該院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