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司法院人審會的組成結構該調整了

林孟皇

2008(民97)年12月間臺北地院5位庭長組成的庭務會議,決議扁案併辦換法官,我曾在某研討會中明確的指出:這或許沒有違法,卻是沒有智慧的決定,讓國人高度疑慮有政治力介入司法的情事,因為事實上雖然沒有,確有瓜田李下之嫌。沒想到2013(民102)年4月10日時,我自己竟參與、見聞一場同樣沒有智慧的決定。本來在會議前一日,在收到當事人的告知,張院長已依照司法院的指示,對之作出懲處時,周遭同仁還表示:「看樣子法官團結的力量勝利了!你辛苦了,可以鬆口氣了。」沒有到最後的結果竟是如此,個人實難以想像。
在當日會議進行過程中,即便7位一審人審委員再三指陳這種調動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違反《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的意旨、違反比例原則、強制調動理由空洞等等,也有二審委員對程序問題提出質疑,最後的結果還是如此。我在會中指出:以1996、1997(民85、86)年間法務部廖正豪部長強制調動台東地檢署楊大智等二對檢察官夫妻,最後證實是在某立委的壓力下所做的調動為例,有法官同仁懷疑這調動案有政治力介入;而且司法院駁回當事人異議聲明的理由之一,也就是當事人所為引起輿論物議的,竟包括《法治時報》對2位當事人的批評,則按照《法治時報》長久以來的報導,最該被人地不宜而強制調動的,恐怕是司法院正、副院長。
其後,唯一出席的外部委員謝銘洋教授也說用這款強制調動法官,要非常慎重,避免侵害審判獨立,本調動案看起來並不適切。孰料接著發言的某位二審人審委員竟表示:陳法官確實人地不宜,應強制調動等語。而在賴院長澄清並無政治力介入、蘇副院長表示法官們連署聲明根本誤解這人事提案的理由後,得到這樣的表決結果。
2010、2011(民99、100)年間我倡議在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時,許多同仁質疑會引起「政治力干預審判」,而極力反對。孰料好久不見有這種干涉審判疑慮的人事案,竟是由全部都是法官組成的人審會通過的,因為外部委員對此議案並沒有表決權。多數法官同仁一向強調「法官自治」,由法官自主決定遷調、獎懲等事宜。問題是這些官派委員是法官嗎?有從法官角度思考人事問題嗎?
人審會中唯一出席的外部委員認為本案易引起干涉審判的疑慮;2013(民102)年3月14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開會時,多數立委認為「人地不宜」條款不是這樣用的,這人事遷調案有問題;同年4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破天荒 900法官連署 轟司院濫權」、「高涌誠表示,《法官法》就是要極力防範司法行政介入人事調動,但此案司法院作法粗暴,司改會也認同這項連署」來看,顯然一向被許多法官同仁視為敵人的民間司改會,也認為這人事案不當。也就是說,外部人都認為這人事遷調案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最後竟由全部都是法官組成的人審會通過,還真是諷刺!
多數法官同仁沒有擔任過人審委員,不瞭解人審會組成的結構性問題,本案正可讓我們好好省思是否該修法了。按照現行規定,票選委員12人(三審代表2人、二審代表3人、一審代表7人)、官派委員11人、外部委員3人,其中的三審代表是「類官方」(官派委員),絕大多數時候都是支持司法院。問題是這樣的組成結構合理嗎?我們不妨對照檢署會的組成,《法官法》第90條第5項的規定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17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4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3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9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即便是組織性質不同,起碼「票票等值」是基本的選舉正義。以目前全國法官1,900餘人除以12席票選委員來計算,每位人審委員平均當選數應是158人,而目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加上司法院公懲會的法官人數,絕對不會超過158人,憑什麼有2席人審委員?以上是我的初步分析,更細緻的組成結構,還有賴大家研究,尤其是應慎重考慮是否還要將外部委員視為洪水猛獸。以我擔任人審委員的經驗:外部委員還可以講道理,官派委員就只能貫徹長官的意志,少數時候跑票時,還會被指指點點。如果要我作選擇的話,我要多派外部委員,減少官派委員。
這些是本案凸顯的司法院人審會結構性問題,希望大家共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