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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核災—司法權困境?孰令致之?

陳毓秀

一、連署發動之緣起及目的
司法院於今年3月13日「對外」先以「情緒管理不佳」及「破壞法院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之理由,適用《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法界向來所稱「人地不宜」條款),違反意願強制調動花蓮地院2名法官,人事案通過後,引發法官群體質疑,認有濫用「人地不宜」條款,影響審判獨立之虞,並將之稱為「司法核災」。其後司法院「對內」改稱「非以懲戒理由」而強制調動,而是為了解決「司法權的困境」而行使調動權,但卻反而加大法官群體質疑聲浪。該案所謂之「司法權困境」究指為何?又有何動用強制調動權限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司法院迄今仍無法對法官群體清楚說明。雖經法官協會及6位退席抗議民選人審委員先後拜會司法高層溝通,然司法高層仍堅稱前揭調動案係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調動,並無侵害審判獨立之虞。
司法高層無法有效回應法官群體之質疑;另外廖正井委員以法官投書稱本次調動案堪稱「司法核災」質詢時,林錦芳秘書長竟然無視於法官論壇之質疑,而謊稱僅為投書法官一己之見,這種答詢,有無藐視國會,當由立法委員判斷。如同政治部門之立法委員未能反映選民之真正民意,行使職權不當,選民自應表達具體之民意。若司法高層濫用「人地不宜條款」,而內部民主機制之人審會委員,又未能充分代表法官的意見來遂行人事審議權,法官群體即應循內部民主連署發聲,表達做為選民之意見,本人遂發起本次連署,邀同法官群體進行自覺性連署,反對該次決議以前揭抽象理由,適用「人地不宜」條款強制調動2名法官,並認有侵害法官審判獨立之虞。
本次連署之目的不是支持該案2位法官,而是要求司法院遵守人地不宜條款適用之界線,確保法官審判獨立。連署結果共有912人法官參與連署,其中包含終審法官14人、二審法官180人及一審法官718人,面臨全國幾近半數之912名法官質疑,難道不算司法核災嗎?
二、個案背景簡介
花蓮地院合議庭承審被告黃枝成涉嫌傷害地方女民代案件,因該案屬於地方民代涉案之地方矚目案件,外界時有行賄傳聞,據受命法官陳嘉瑜稱,其於2012(民101)年10月30日曾將行賄傳聞報告院長請求處理,以求能繼續公正審判,惟2名法官仍於2012(民101)年11月12日、同年月23日於法院內部就「延押裁定理由補充與否」、「被告行賄傳聞」爆發言語衝突。
該案於2012(民101)年11月26日宣判後,人審委員林孟皇將該案行賄傳聞告知人事處長轉知政風處處理,因司法院調查進度緩慢,林孟皇法官遂於2013(民102)年2月4日在「法官論壇」(編按:法官內部網路論壇)上為文質疑司法院為何遲未公布調查結果。其後《聯合報》等媒體開始追此新聞,於同年2月6日、7日才開始有媒體報導2位法官不合及收賄傳聞等事。換言之,有關收賄傳聞及2位法官吵架之事,於事發當時,並無媒體報導,斯時僅屬法院內部法官吵架,而受命法官陳述行賄消息,其本意似在請求行政處理相關行賄傳聞,似非在直接故意「指控」何人收賄。直到人審委員質疑查明關說收賄之行政處理遲延不力,才經媒體報導相關消息。其後,該案上訴二審後,確實發生謝深山至受命法官家中關說之事實,亦經媒體報導。
事件從2013(民102)年2月4日至同年3月間,「法官論壇」為此「關說疑雲案」爭論不已,花蓮地院院長才正式啟動調查程序,經花蓮地院政風室訪談法官、行賄消息來源後,做成調查報告。2013(民102)年3月5日,花蓮地院自律委員會分別對2位法官均作成不付處置之決議,不料司法院卻於3月13日提案違反法官意願將2位法官調離花蓮地院,將陳世博庭長調桃園地院庭長,陳嘉瑜法官調屏東地院法官,其中陳嘉瑜法官家住宜蘭,調至屏東任職離家甚遠,該調動案顯然影響法官權益重大。
三、司法院對該人事案之先後說法及異議處理
司法院新聞稿對外陳述之調動理由為:「關說案查無實據。惟人事審議委員會鑑於陳庭長及陳法官因該案所生之糾紛,已嚴重影響該院法官群體間之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考量該法院未來發展與整體司法利益,認為二人均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爰決議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將二名法官調職」;復經蘇副院長於內部論壇向法官說明「本調動案並非懲戒二位法官,而是『為解決司法權之困境』而適用《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林錦芳秘書長於立法委員質詢時亦稱本次調動並非傳統「人地不宜」調動。
今年4月10日人審會就2位法官對調動案提出異議進行審議,司法院面臨912名法官連署提出質疑後,本有機會重新思考調動案之合法性及正當性,然而司法院仍提出「駁回異議」提案。經表決後,就陳世博庭長提案,以12:11異議成立;就陳嘉瑜法官駁回異議案,以9:14異議不成立維持原調動處分。決議雖經做成,然司法院迄今仍未公布駁回異議案之提案理由或決議過程討論之意見,且似乎怕遭法官群體再度質疑,連對外說明的新聞稿都沒有敘明異議駁回之理由,僅有個別人審委員於「法官論壇」向法官之說明。
四、維護審判獨立之重要性
《憲法》第80條明確宣示: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於《憲法》第81條明文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而法官調職當然涉及法官地位之保障,非依法律規定,自不應違反法官意願調職。
台灣戒嚴時期,政治部門常利用司法人事操控,以法官之升遷、調動及懲戒方式,影響台灣司法獨立;解嚴後,台灣司法自1993(民82)年間起歷經一連串司法改革,好不容易才擺脫政治干預,獲得審判獨立之空間。然而,每當有政治人物涉案之矚目司法案件,仍時有「法院為XX黨開的」的質疑,足證人民對政治干預司法仍存有疑慮,司法獨立之信賴基礎仍屬薄弱。
試想,當司法高層隨政權更迭輪替,若承審阿扁總統案之蔡守訓法官、周占春法官均有遭立場不同之執政司法高層強制調動之虞,人民還會信賴法官會審判獨立嗎?如果賦予司法院任意強制調動法官的權限,正如同在承審個案法官頭頂上垂吊一個千斤頂,由司法高層另一端掌控,法官審案時,頻頻回首瞻望司法高層手上的開關,人民見狀還會信賴司法嗎?尤其政治人物紛紛涉入貪瀆案件,政治問題漸漸「司法化」之今日,有關「人地不宜」條款之適用,更必須謹慎適用,人民才能信賴台灣司法審判具有獨立性及中立性,司法才具有定紛止爭之功能。
五、本次調動案之爭議
1. 本調動案及異議案均未賦予2位法官正當程序保障
司法院先以新聞稿羅列2位法官前揭調動理由,客觀上均屬負面評價之調動理由;經法官群體質疑後,又對內又改口稱「非以懲戒原因」而調動2名法官,然不論調動理由究竟為何,因前揭調職結果顯然不利於2位法官,仍應認屬不利之職務處分,而司法院為前揭職務處分前,均未賦予2位法官就調查結果、相關證據資料及調職理由陳述意見之機會,顯不符正當程序保障。
對於當事人主張未經正當程序保障之異議理由,司法院之見解依人審委員轉述為:「《法官法》為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針對需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法官法》均有特別規定,如第9條第8項後段、第39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第59條第2項等。惟第45條第1項第4款之特別遷調案,《法官法》另定不服時之救濟程序,並未規定應先予被調動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故為《法官法》特定之人事遷調程序,即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但書所稱之情形。」惟:依《法官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之懲戒事由,於評鑑決議前,應賦予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則依同一法理,人事審議調動案,如果屬違反意願調動,構成對法官之不利處分,當然亦應將遷調理由具體敘明,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至於《法官法》就此縱未明文規定,依正當程序保障法理,當然仍應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次調動案及異議案,司法院明知法官群體對該調動案之重大質疑,亦即該調動案已從一般人事案提升成為法官身分保障《憲法》層次之公共議題,尤其於異議案審議期間,訟爭化已提升為全國矚目,對於訟爭化明顯之紛爭,當然應遵守正當程序保障,此乃基本的訴訟法學常識,可惜司法高層將基本訴訟法學常識,提升為知識之爭。
2. 本調動案適用《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過於抽象,顯有侵害法官職位保障而有侵害審判獨立之虞
《法官法》第45條第1項其立法意旨亦明確說明:「是參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具體規定實任法官得為服務地區調動之原因,目的是為保障其職位」,且立法過程,雖減輕舉證責任,改為「釋明責任」,然就相當原因,並無意任意放寬為所有司法行政高層所認定之「司法利益」均可成為相當原因。基於前揭立法意旨及立法過程,《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事由,即應立於前揭保障法官職位之立法意旨而為解釋。
司法院就本件調動案,一開始提出負面抽象要件來適用前揭規定,當遇到法官質疑,就又改稱「非懲戒調動」,僅是為「解決司法權困境」之司法利益而為調動,再經本次法官連署聲明反對司法院所有前揭理由後,據人審委員在法官論壇轉述,蘇副院長在異議案審議過程又批評連署聲明違反提案理由。試問,司法院就本調動案及異議案,從頭到尾均未有類似裁判書類之正式調動理由及論述說明,連給受調動法官之調動派令中,僅敘明調動根據為《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未有任何調動理由說明,這種沒有調動理由之派令,又要讓受調動者如何提出異議理由?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又,異議案前,法官群體已提出應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然而司法院就異議案處理程序,仍然執意不必賦予程序保障,這已非屬過失,應屬故意違憲之舉。
3. 司法內部民主化之結構缺陷
1993(民82)年司法改革後至《法官法》施行前,人審會成員除院長外,官派代表12人,民選代表11人,官比民多,故司法人事多賴司法高層恪遵《憲法》保障法官身分地位之意旨,謹慎行使司法人事權,以免影響法官審判獨立。《法官法》施行後,人審會組成除院長外,官派代表11人,民選代表12人,另引入外部民主監督機制,增設學者專家3名委員,然3名學者專家對於法官「遷調」案,僅有發言權,並無表決權。
現今人審會組成民選多於官派委員,為何還不能代表法官群體意見,而仍發生前揭爭議?當司法高層掌握若干行政職缺足為誘因時,民選代表是否仍基於司法公益而行使職權,顯然成為重大考驗。有關本次爭議所引發司法人事審議內部民主化缺陷問題,則有待日後深入關注及探討。
4. 司法行政階層顢頇
附帶說明,依人審委員轉述,本次異議案審議前之2013(民102)年4月9日下午,花蓮地院院長又以陳嘉瑜法官言行不檢為由,本於職務監督人身分,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給予警告處分,同樣,毫無懲戒理由說明,只有引用法條。試問,受處分人不知懲事由所憑事實根據為何,又如何提出異議?這樣的司法行政階層,對法官職務監督之不尊重與顢頇,真有一致性啊!
五、結語
本次調動案及異議案最後之爭議,有待當事人法官自行抉擇是否向職務法庭起訴,才能獲得釐清。然而,本次調動案及異議案處理過程,司法高層選擇與912名法官民意分道背離,日後是否還能提供人民有效的司法給付,有待全民檢視,並應成為下次總統大選,各候選人之司法考題。
(本文完稿於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