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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審 國民主權—便民、親民、可信的司法變革

林裕順

人民參審 國民主權便民、親民、可信的司法變革
司法危機 司改轉機
為能回應社會輿論對於審判制度的批評,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提出「全民司法」、「全民司改」、「司法為民」,作為擘畫未來司改最高指導原則。本項「司法院司法改革規畫」具體內容,包括成立檢方、律師以及學界等代表「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及院外專家參與之4個委員會(司法院定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及「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並組成5個院內幕僚小組(弊絕風清、便民親民、司法節能、案件線上追蹤、司改列車)(註1)。其中,研擬「人民觀審制度」的司院規劃,或謂避免「恐龍法官」任事用法「食古不化」,而與民意脫節、背離人民感情(註2)。
回顧台灣「解嚴」以來,「人民頭家」國民主權政治改革歷程,國家機關權力運作的正當性,應經人民參與民意檢驗的授權與監督,隱然已為台灣社會基本共識、重要資產。前述司院改革若能尊重「人民感覺」開展「全民司法」,傾聽「人民言語」推動「全民司改」,考量「人民觀點」實踐「司法為民」,相關政策規劃頗值贊同、期待。同時,政府或迫群眾運動「國民參審」司改訴求,但藉「司法民主」審判權力還歸人民,建制「便於使用」、「容易瞭解」、「值得信賴」現代化司法,不僅面對司法困境得以「化危為安」,亦助我國民主意識深化與提升(註3)。2009.05.21東瀛日本經過10年的規劃、磨合,正式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裁判員制度」(saibanin),本文主要說明該國相關制度設計源起、架構論理等等,或供我國未來司法改革對照參考。「人民觀審」意猶未盡
現今司法院構想「人民觀審」制度,乃藉由一定方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就特定重罪案件全程參加第一審程序,而於法官下判決時「僅能」表示意見用供參考,「無能」參與表決影響評議結果。並且,認為本項「人民觀審」制度的預期效果,包括(一)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二)審判庭多元的組成,使判決結果能貼近民意。(三)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另外,司法院嘗試比較、對照與歐陸「參審制度」,自忖規劃中的「人民觀審」制度,或許「程序更為複雜,勞力成本時間增加」,卻無「法律專業不足,品德操守或有疑慮」、「非職業法官參與判決,有違憲疑慮」等等可能缺陷(註4)。
可是,如果所謂「人民觀審」制度,一般民眾雖能高居法壇卻是枯坐旁觀、光看不審,並且即使側身決策但是言而無益、議未能決。換言之,人民參與審理程序未能實施「證據調查」、「事實認定」,同時出席評議未與法官「對等論議」、「共同決策」,人民觀審彷如旁觀看戲、狗吠火車,徒令參與審判意興闌珊、索然無味。「國民參審」制度設計成敗良窳,應非主管機關「由上而下」,片面判斷人民「得否」分享審判權力,或「能否」擔綱審判專業;應係著眼社會大眾「由下而上」,主動參與評斷是非黑白「自主意願」,以及共同承擔懲奸罰惡「責任意識」。蓋如1928~1943年間日本曾經施行「陪審」裁判制度,主要由於該國制度陪審結論並無拘束法院評議結果之規範設計,終未獲人民支持而告失敗草草收場(註5)。司改關鍵 「官民攜手」
考察英美陪審或歐陸參審制度源起沿革,「人民參審」、「國民主權」亦是民主主義思潮重要產物,用以防止職業法曹官僚科層,以及法律專家「自我感覺良好」(註6)。1997年歲末,日本實施政治改革行政革新,強調內閣未來施政理應「放寬法令規範管制,揚棄未臻明確之事前行政指導,建構事後監督救濟機制構造,以獲致國際社會信賴、追求社會興盛繁榮。」並且認為:「現今種種改革共通之基本論理,乃一般民眾必須擺脫歷來『統治客體』巢臼沈痾,轉化為自律自制承擔社會責任之『統治主體』意識變革。同時,各各國民彼此相互協助合作,共同參與自由公正社會的建構,以期找回國家豐富創造力、體現多元活力。(註7)」
因此,該國擔負司法改革總設計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於其所提最終報告「序言總說」特設獨立單元,開宗明義對於司法變革過程「國民定位」多所說明,強調:「國民身為統治主體、權利主體,於司法審判上應具主體意識積極地參與。並與具專業知識法曹的充分溝通交流,自我實踐屬於國民的司法審判制度。(註8)」換言之,日本新式刑事審判「裁判員制度」之設計,乃由一般國民選出6名裁判員與3名職業法官,攜手參與審判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共同決定被告罪責有無、刑罰輕重。不僅確立刑事司法「民意基礎」,建制國家權力追訴刑事被告正當性,並促使一般國民自我決定、負責「統治主體」意識(註9)。國民參審 「分擔責任」
日本「裁判員制度」基本構想、機制內容,主要基於以下設計考量(註10):(1)為能確保一般民眾「主體地」、「實質地」參與可能,「法官與裁判員共同評議,決定有罪、無罪並確定刑罰輕重。於評議進行過程,原則上裁判員與法官有對等的權限,審理程序過程應可實施詰問證人等必要權限。」(2)為能維護「審判公平」減輕「民眾負擔」,「有關裁判員選任,由選舉人名冊隨機抽選作為母體資料庫,並應確保公平法院之組織建制以實施公平審判之適當機制。裁判員應依具體案件個別抽選,並就該特定案件至判決為止擔當是項工作。」(3)檢討戰前陪審制度失敗經驗,並全面適用以順利推動國民參審新制,「適用對象案件,限定於法定刑高之重大犯罪」,但是「對於公訴事實,無論被告認罪與否,不另做區別之設計」,並且「法官與裁判員所構成之審判法院,應不許被告可以要求排除適用。」(4)考量訴訟程序進行流暢、審判效率,以及後續錯誤救濟可能,於刑事訴訟法增訂「審前準備整理程序」條文規範,另「裁判書的內容,原則上與現行由職業法官獨自審判之情形相同」、「當事人因事實誤認或量刑不當提起上訴,制度設計上應予以肯認」(註11)。
再者,為能凸顯日本裁判員制度「國民參審、責任分擔」制度內涵,並可觀察該國最高法院便於宣導特別設計的識別標誌「造型圖樣」(如下圖示)。亦即,2個獨立的圓形圖案,分別代表一般民眾的「素人法官」(裁判員)與「職業法官」。雙圓交錯的構圖造型,用以表彰雙方攜手、同心協力。並且,意象呈現「∞」(無限大),期盼裁判員與職業法官彼此合作,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維護的「極大化」效果。同時,本項識別標誌的圖形用色,採用柔和淡色系調為基底,用以寓意「容易親近」,另顏色不同並非用作區別職業法官或裁判員,「紅色系」展現「活潑熱情」,「藍色系」彰顯「冷靜判斷」。最後,全體圖像條文印象,亦勾勒出裁判員(Saibanin)羅馬字首「S」,以益國際溝通、宣傳效果(註12)。違憲釋疑 創意化解
我國司法制度導入「國民參審」的主要疑慮,或考量一般民眾「平民法官」參與審判,似乎違背法官「審判獨立」(憲法第80條)、「身份保障」(憲法第81條)之條文規範。然如司法院釋字665號解釋:「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80條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換言之,「審判獨立」、「身份保障」之詮釋,若僅從三權分立「防止濫權」觀點,似易受限「權力分配」國家統治思維,忽視憲法「以民為本」之基本理念(註13)。因此,本號解釋大法官確認訴訟權等之基本自由、權利乃屬「上位價值」,法院「獨立審判」及「公平審判」規範機制,僅屬維護前述人性尊嚴基本價值之「前提條件」。
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規範設計,藉由判決評議「特別過半」之創意思維,避免前述可能的違憲疑義。亦即,裁判員審判之合議庭評議結論或判決結果,需包括參與職業法官與一般裁判員「雙方意見」之「超過半數」(特別過半)同意。若僅6名裁判員全員認為有罪,或3名法官全員有罪,均不能有罪判決宣告。並且,刑罰量訂有所分歧,並均未過包括前述「特別過半」之人數,應就對被告最不利意見人數順次累加,以至達到前述「雙方意見」之「超過半數」意見,以確定刑罰輕重刑度(註14)。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各項領域,跨國界的連結愈趨強烈。在日新月異的情報通信技術的進步及全球化的進展中,主權國家的界限愈趨模糊。我們能否因應此課題,將不單是有如何統治能力的政府,也繫於我們所處社會能擁有多少獨創性與活力,並能對國際社會傳達何種價值體系。因此,二十一世紀所應架構者,乃以個人尊重為基礎,富獨創性與活力,並能促進國際社會發展的開放性社會(註15)。今日,司法院「觀審制度」制度設計,不僅是面對困局司改轉機關鍵時刻,亦是台灣面向國際發聲尋求國際接軌重要佈石,相關規劃能否具備觀照「新世紀」的競爭力,相信社會大眾拭目以待、引頸企盼。

1. 參見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2011.01.31最後閱覽。2. 參見2011.01.10 聯合晚報,2010.01.11 中國時報等報導。3. 2010.09.25,因法院輕判性侵女童案件,挑動人民司法積怨,引發民眾湧上街頭的「白玫瑰」運動,「公民參與審判制度」乃遊行活動主要訴求之一。相關專題報導等,可參《司法改革雜誌》,第80期,2010.10.31,第12頁以下。4. 參考2010.01.12司法院舉辦「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幕僚單位提供「司法院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簡介」之書面說明。另本項會議由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等計16位組成,目前規劃每會定期召開乙次,持續進行一年。5. 日本迄「停止」陪審制度實施,歷來總共適用484件,其中有罪398件、無罪85件。參丸田隆,裁判員制度,平凡社,2006.09,60頁以下。6. 兼子一‧竹下守夫,裁判法,第四版,有斐閣,2002,28頁以下。7. 佐藤幸治‧竹下守夫‧井上正仁,司法制度改革,有斐閣,2002.10,16、17頁等。8.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21世紀の日本を支える司法制度,參ジュリストNO.1208,2001.09.15,189頁。9. 相關新式刑事裁判制度之簡要說明,請參林裕順,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啟示——審判不能規避民意,司法改革,74期,2009.12,25頁以下。10.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21世紀の日本を支える司法制度,參ジュリストNO.1208,2001.09.15,230頁以下。11. 日本刑事程序「審前準備整理程序」,相關制度內容請參林裕順,「迅速審判」法制研究——日本司改「審前整理」「證據開示」之啟示,檢察新論,第8期,2010.07,254頁以下。12. http://www.saibanin.cour ts.go.jp/topics/symbol.html(2011.01.31最後閱覽)13. 光藤景皎,口述刑事訴訟法(上),第2版,成文堂,2000,242頁。14. 「國民參審」違憲疑義之討論說明,請參林裕順,國民參審反映人民心聲——蘊涵多元智慧、洋溢改變力量,司法改革,76期,2010.03.31,58頁以下。15.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21世紀の日本を支える司法制度,參ジュリストNO.1208,2001.09.15,1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