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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還是「恐龍法官法」?

丁宇徵

2010年9月25日,超過數萬名的群眾聚集於凱達格蘭大道前,一同為先前法院及法官判決的荒謬而發聲;這項運動的起因源自於一樁「女童性侵案」的判決,而運動的目的則是希望能透過法案的制訂,催生一部得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法官法」。
過去,由於法官的徵選及養成教育十分封閉,許多的法官更是在大學一畢業後便順利考取法官職務,因而在社會上的歷練頗多缺乏;這樣的養成背景使得法官在進行法務的過程中容易產生為人不解的「笑話」,也因此有了「奶嘴法官」的謔稱。另一方面,由於司法體系內部的封閉性,使得法官對於社會事務的關注也相對陌生,而日漸與社會脫節;這樣的結果,使得法官在裁定相關判決時,容易僅止於關注法條上的規範,進而產生猶如遠古時期才可能發生的判決,這也使得「恐龍法官」的名號不脛而走。然則,由於法官在職權上受憲法所保障,除非遭受刑事或懲戒等處分,否則並無其他退場機制。因此,多年來,諸多的團體一直極力推動司法改革,希望能藉由法規的制訂設立完善的退場機制,進而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保障民眾在面對司法審判時所應有的公正性。
有鑑於此,總統馬英九先生特於民國100年的元旦演說中指出:「要持續推動『全民司改』,在公正、品質與效率三方面全力改善,以切實保障人權,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註1);而早在2007年12月時,時任中國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先生更在其「人權宣言」中明示:「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汰濫權失職、辱罵民眾的司法官,並獎勵表現良好認真的司法官。」;這些的言論都在在顯示總統對於司法改革的期盼。
然則,於日前一讀通過的「法官法」條文(註2),其內容不僅令有心於司法改革的團體失望,更大大地違背了總統對於「全民司改」的意志與決心!評鑑?評核?
首先,關於法官的「評鑑」一事,總統及司改團體皆希望能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檢視每一位法官在其職權上的缺失有無,並期望能透過如斯的制度建立法官完善的退場機制。然則,於事實上,日前通過一讀的「法官法」並無所謂的「定期評鑑」機制,取而代之的是「至少5年一次的評核」,非但「評核結果不予公開」,且「評核」的內容適用於法官內部升遷的參考依據,全然與當初制定「法官法」的原意背道而馳。
同時,這「5年至少一次的評核」,其評審項目及方式皆由司法院內部自行擬定,因而將成為司法院內部的「評比考核」;非但外人無法干涉,同時更有以「評核」取代「評鑑」,企圖魚目混珠地規避「法官法」應有「外部監督機制」的期待。如此一來,這部「法官法」的制訂,不但失去了對法官的積極考核,同時亦間接地保護不適任法官任憑其恣意妄為。
此外,則是就「評鑑」機構(實為「評核」)的成員組成方式而言(註3),原本應屬公正、客觀的獨立委員會,其間卻隱含著極大的政治角力存在!尤其當執政黨於立法、司法及監察體系握有極大的影響力下,非但委員會的組成有失「公正」之虞,同時亦與總統宣示的「全民司改」有著極大的落差。是「法官法」還是「恐龍法官法」?
究竟,這部日前已通過一讀的「法官法」,是能成為可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利器,亦或只是一個用以「整肅異己」的工具?誠如前言所述,在這部最新的「法官法」中,不但「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有所爭議,同時,不對外公開的「評核」內容亦僅只作為法官升遷時所參考的內部資訊;如斯的評核「內部化」及黑箱作業「法制化」行徑,是否將使法官的素質捲入「劣幣逐良幣」的窘境?而這樣的規範,是否又將使得「恐龍法官」非但沒有滅絕,反而成為培養「恐龍法官」最佳的環境?
由於「法官法」之訂定影響極為深遠,且涉及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因此不能不審慎為之;而今,一讀通過的法案不僅僅背離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盼,更可能造成司法品質的向下沈淪,做為國家公民的一份子,自然應當為此要求立法院重新審議「法官法」,共同建立一個真正「公平、公正、公義」的司法環境。

1. 參見: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3185&rmid=5142. 全案共98條,已於100年1月6日審理完畢。3. 依一讀版本,11名的評鑑委員分別由:法官2人(由法官票選)、檢察官1人(由檢察官票選)、律師2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派)、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2名由立法院院長提名立法委員以外人士,經院會通過後推派;2名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監察委員以外人士,經院會通過後推派;2名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推派)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