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勞工期待的司法改革

孫友聯

勞工期待的司法改革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denied)這句源自的英國格言,辯證了法律正義的「時效」問題,亦成為檢視一個國家司法人權及改革的重要指標。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在就職時,就曾引用英國前首相格拉斯東的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纏訟多年的案件即使無罪定讞,對當事人也沒有正義可言,輕率粗糙的判決更無法贏得人民信任,因此,提昇裁判的效率和品質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希望能夠推動司法改革,改善台灣的審判環境。但遲至今年,這個牽涉法律程序和時效正義的議題,仍然是各民間團體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訴求。
然而,對於基層勞工而言,只要曾經在職場中遭遇過勞資爭議或勞動訴訟,無需受過法律訓練,都可以體認這句法諺的真諦。在實務上,勞工往往在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就必須苦嚐著「打折正義」的無奈,而勞工在經濟、時間和信任等考量之下,非在迫不得己的情況下,才會走上司法訴訟一途。根據學者的研究,每年約有2萬件的爭議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其中有60%透過協調/調解合意解決(約12,000件),在其他40%(約8,000件)調解不成立的個案,僅有2,000件尋求司法的救濟,也就是說,大部份勞工都會無奈地在調解中接受打折的結果,更有高達30%(約6,000件)的勞資爭議是勞工完全放棄法定的權利。
為消弭勞工面對司法的障礙,從2009年開始,勞委會推動「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該專案開辦以來至2010年上半年,16個月間,共計扶助3,748位勞工進行訴訟,估計可替這些勞工爭取到新台幣2億6千多萬元,平均每月扶助訴訟人數較以往大幅成長29倍,目前已有1,421位勞工訴訟官司已結案,其中83%案件之裁判結果對勞工有利,這些勞工包括發生職災的、拿不到資遣費的、違法解僱的及未給付退休金等。
然而,勞工面對司法的障礙,不僅僅只是訴訟成本上的考量,是否有獨立的勞動法院體制?法官是否有足夠的專業進行審判?以及,是否需要一個特別的訴訟程序,都是勞工團體考量的重點。以下,本文將簡介勞工團體推動司法改革的歷程,讓讀者更瞭解勞工團體的司法改革訴求。「勞動憲章」運動中的嘗試
勞工運動不只是經濟鬥爭,更是一個積極朝向社會改造的政治運動。同時,就台灣政治民主的改革與深化而言,更不應將實踐的方向僅聚焦於憲政體制的改革(例如國家定位、政治制度改革等),而是應將民主的意涵具體落實到國民的實際生活乃至勞動生產過程的每一個層面。因此,早在1990年,台灣勞工陣線就已提出在憲法中訂定「勞動憲章」的訴求,其中一項重要的訴求,就是將設置「勞動法院」列為重要的訴求。
在台灣勞工陣線提出的「勞動憲章」當中的第5條,即揭示:「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且為了提升勞動訴訟的品質,同時要求:「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判。」當時,勞陣認為,惟有在司法院下獨立的「勞動法院」體系,才能夠即時、有效的司法正義,因為這不只是一個法院組織,尚包括專業法官及特定訴訟程序的建立。而在勞動憲章中的其他內容,尚包括勞動基本權、產業民主精神、就業安全、女性勞動保護等層面。
然而,這個被視為「高度理想化」的訴求,二十年來始終未得到政府的正面回應。而官方的回應,往往以「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已有「勞動法庭」的設計,無需在設置獨立的法院組織體系。惟在實務上,目前在有設置「勞動法院」的地方法院,其法官仍由一般民事法庭法官輪值,在很多時候,往往無法滿足勞工專業勞動審判的期待。勞工團體對於消弭勞動訴訟障礙的期待
有鑑於前述勞動法院,在現今的政治氣氛下非一蹴可幾,但消弭勞動訴訟障礙卻又是如此般殷切,因此,勞工團體務實的提出了漸進式的訴求,要求政府訂出具體時程,逐步落實勞動司法改革。
首先是擴大勞委會之「勞工權益基金」,提升勞工法律扶助的效率。2009年,勞委會成立「勞工權益基金」僅編列5千萬元;目前有3個縣市成立勞工權益基金,包括台北市4億元、高雄市5億5千萬元及桃園縣1億元,造成不同縣市勞工受到差別待遇的不公平現象。因為,為了提升勞工法律扶助的效率,中央政府應擴大編列相關預算,並且透過即有的法律扶助系統,提供全國各縣市勞工平等的法律資源。目前,勞委會已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未來這個模式應更進一步的擴大,保障勞工尋求司法正義的權益。
其次,訂定「勞工案件審理法」。我國勞資爭議大多為雇主違反勞基法之權利事項爭議,因此大多數案件經過勞工局調解之後,必須進行曠日廢時的司法訴訟。根據統計,每年約有2萬件勞資爭議,約有30%的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沒成立也沒有進入司法訴訟,由此可見司法訴訟對勞工的可近性很低。日本已經於2006年實施「勞動審判法」,透過特有的勞工訴訟程序,迅速解決勞資爭議。台灣為保障勞工權益,也應訂定「勞工案件審理法」專法。
在勞動法院遙不可及的情況下,政府至少應宣言落實前二項工作,才能夠真正保障勞工的權益,尤其是「工作貧窮」(working poor)充斥的今天,提供勞工簡便、快速,以及有品質的訴訟環境,才能貫徹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本意。台灣的勞工如何期待具有勞動專業性的司法人員?
過去,無論是在「就業服務法」的就業歧視,亦或者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歧視評議,都曾經出現過法院推翻專業、合議,且經過調查的評議結果,勞工在辛苦獲得的行政救濟成果毀於一旦!這不只是司法及行政權平衡的問題,而這更勞工如何能夠期待具有勞動專業性司法人員的問題。
在法官的養成過程中,缺乏勞動暨勞動法專業素養,一直是各界批評的焦點:特別是在許多沒有制定法基礎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勞動案件的見解過度歧異,甚而有諸多完全立足於傳統民法思維之判決出現,尤其在關於勞工團結權暨工會保障之爭議上,法院經常呈現幾無任何集體勞動法素養之窘態,令人遺憾。請問蘇副院長,您是否有應如何加強法官勞動專業性之想法與政策?面對諸如2011年5月1日將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中,所設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準司法行為制度,各界「不專業的法院恐將推翻專業的裁決」之擔憂,因此,這個問題,將是接下來勞工監督司法改革的重點。結論
曾經問過與資方纏訟8年,最後獲得勝利的前大同工會理事長白正憲先生,「遲來的正義,是正義嗎」?他沉思片刻,淡淡的回答:「當然是正義,只是這個正義太模糊」。也許,這就是勞工對於台灣司法制度僅存的一絲「信心」,而這個信心,希望政府能夠積極正面的回應,還給勞工一個可以獲得即時正義的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