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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版本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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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版本比一比
聯盟提6大訴求 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司法節前夕,司法院長向社會宣布由他親自領軍的『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正式成立,儼然司法改革的船揚帆啟程,航向康莊大道。正好延宕超過20多年,社會所共同期待的《法官法》立法,也湊巧在司法節前夕完成一讀。如無意外,下會期的立法院應該可以完成立法。只是,若依照目前國民黨主導通過的一讀條文,只怕不僅沒有辦法淘汰恐龍法官,反而會孕育、催生、保障更多的恐龍法官。聯盟六大訴求不要:五年一次司法院自己評鑑! 要:每年一次全體法官評鑑!不要:黑箱作業假評鑑! 要:公開評鑑結果!不要:少數人決定的評鑑委員會! 要:公正獨立的評鑑基金會!不要:司法受害人有冤無處申! 要:司法受害人可檢舉壞法官!不要:只會考試的法官! 要:終結法官考試!不要:養恐龍法官一輩子! 要:合理的法官保障!司法院自己評鑑自己,排拒外部獨立之評鑑機構
眾所矚目的法官評鑑制度,司法院毫不避嫌的將評鑑單位設在司法院下,拒絕評鑑委員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團體社群票選產生代表,反而賦予司法院長、法務部及律師全聯會自行推派的權力。加上國民黨將11位評鑑委員中超過半數之6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改為由立法院、監察院及司法院長各推派2人,這樣的安排無異是掌握國會多數及監察、司法兩院院長提名權的總統,包辦全部6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任命權,完全不符合制衡分權的政治原理。5年一次黑箱評核、受害者不能喊冤,跛腳的法官淘汰機制,保障了恐龍法官
司法院假意接受定期評鑑全體法官,結果竟是5年一次評核,在司法院內黑箱處理,拒絕公開評鑑結果,淘汰根本就是虛晃一招,愚弄人民,全面評鑑法官的民間呼聲,被導向司法院的密室操作,完全失去監督的意義,僅剩下個案評鑑,成為跛腳的淘汰機制。更離譜的是,一讀條文居然推翻多年來司法院與民間的共識,禁止司法案件當事人投訴承審案件的法官,犧牲司法受害者直接喊冤的權利,加上國民黨強力護航下,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成為評鑑法官的理由,這樣一部法官法對恐龍法官莫可奈何。而且最終決定法官懲戒結果的職務法庭,其審判官也全由法官擔任,官官相護在所難免反而保障恐龍法官。總統承諾的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又跳票
國民黨主導的一讀法官評鑑制度,與現在民眾可以直接向監察院檢舉法官相較,嚴重倒退,更直接違背馬總統在競選時所提出《新世紀人權宣言》中,「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汰濫權失職司法官」的承諾,總統再度跳票!恐龍法官透過法官考試代代繁衍,生生不息
淘汰法官的評鑑制度已是面目全非,恐龍法官毫無懼色。司法院對於選拔什麼樣的人擔任法官的法官進場制度,也毫無改革決心及誠意,仍堅持不願廢止法官考試制度。考試考不出適合擔任法官的人,遴選優秀的律師、學者及檢察官來擔任法官已經是社會共識,司法院竟然僅因為貪圖考試制度便利,不願拋棄這個奶嘴,結果讓恐龍法官仍源源不絕透過法官考試代代繁衍。法官由法務部訓練,顛倒體制,審檢不分
其他與《法官法》相關的改革重點還有:司法院職司法官升遷、首長選取等重要人事事項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是否應引進外部委員,促其透明運作,避免官官相護、近親繁殖的弊病;法官訓練竟由法務部而非司法院主導辦理,放任行政權「訓練」司法權的長期沉疴等,無一不是《法官法》未來成敗的重要關鍵,但在立法院一讀程序也紛紛中箭落馬,未獲青睞。全民站出來拒絕恐龍法官法
反觀因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衍生的法官福利,優遇制度,莫不順利通過,法官退休還可領取可觀之退休金加上退養金,這一部恐龍法官法變成淘汰不了恐龍法官,反而是給恐龍法官好福利、多保障,成為捧著鑽石飯碗的公務員,納稅人一輩子竟然得「依法」養恐龍法官!由近百個民間團體組成之「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推動聯盟」要揭穿一讀條文的真面目,向全民疾呼,站出來拒絕恐龍法官法。20 封面故事法官法立法院一讀版本與其他版本重點對照表重點立院一讀版本(以呂學璋委員版本為主)司法院版本民間訴求(即柯建銘委員版本)說明1評鑑制度全面評鑑1. 五年至少一次全面性評核。2. 由司法院進行。3. 結果不公開。4. 結果用於職務評定參考、有問題者移送個案評鑑。5. 評核項目、方式、程序等委由司法院定之。無定期、全面評鑑制度。1. 一年至少一次全面或部分評鑑。2. 於司法院外設評鑑基金會進行。3. 結果應公開。4. 結果用於職務評定參考、有問題者移送個案評鑑。5. 評核項目應包含問案態度、程序遵守、書類品質、品德操守。1. 立院一讀通過之條文,評核五年一次,時間過久。且由司法院自己進行,無外部參與,結果竟然又不公開,黑箱作業,將失去外部評鑑、監督之功能。2. 一讀版本違反人民期待,表面上接受全面評鑑,但內容只是一種內部的考核。3. 又馬英九總統2008當年競選政見中關於司法之政見說道:『2. 人人有受尊嚴審判、出庭說母語的權利─強化檢調機關人權保障觀念,提升司法機關裁判品質, 以保障人民權益,發揮社會正義功能。並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 淘汰濫權失職、辱罵民眾的司法官,並獎勵表現良好認真的司法官。』我們要求總統應該要落實其競選政見。個案評鑑(檢舉有問題之法官)1. 法律見解不可以接受檢舉或評鑑。2. 可以申請個案評鑑的人:案件當事人不能申請個案評鑑。其餘同司法院版本。1. 法律見解不可以接受檢舉或評鑑。2. 可以申請個案評鑑的人:(1)檢察官以外之案件當事人。(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3)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4)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5)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6)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3年以上,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評鑑者。1. 適用法律之見解,原則上不可以成為法官評鑑之事由。但例外,顯然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立法意旨或法律見解流於恣意, 致侵害人民權益者時,可以接受評鑑。2. 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個案評鑑。1. 個案評鑑就是一種個案的陳情、檢舉機制,一讀通過版本據了解限制案件當事人不得提出個案檢舉,連監察院陳情都沒有這樣的限制﹗2. 司法院堅持法律見解不接受個案評鑑,如此一來,錯誤、違法的判決只能從上訴這樣的審級制度來救濟,如果上級審又為採相同見解,則毫無救濟的可能。評鑑單位及成員1. 與司法院同2. 共11人(1)法官2,票選+司法院長遴任。(2)檢察官1,法務部推派。(3)律師2,全聯會推派。(4)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2名由立法院院長提名立法委員以外人士,經院會通過後推派;2名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監察委員以外人士,經院會通過後推派;2名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推派。1. 司法院下之法官評鑑委員會2. 共11人(1)法官2人,票選+司法院長遴任。(2)檢察官1人,法務部推派。(3)律師2人,全聯會推派(4)學者及公正人士6人,由司法院長提名,人審會審議。1. 監察院下之評鑑基金會2. 共11人(1)法官2人,票選產生(2)檢察官1人,票選產生(3)律師3人,票選產生(4)學者及公正人士5人,由前三者多數決定之1. 評鑑機構最重要的就是具有獨立性,才能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如果依照一讀版本,設在司法院下,用司法院的預算,很難期待有公正可能。2. 又評鑑委員的產生方式,法官2名、檢察官1名分別由司法院長、法務部長推派,立法院2名、監察院2名、司法院2名,都可受背後執政黨或總統影響,喪失客觀中立。司法改革雜誌 82期21重點立院一讀版本(以呂學璋委員版本為主)司法院版本民間訴求(即柯建銘委員版本)說明2法官考試、任用制度1. 考試與遴選及訓練均同司法院版本。1. 無考試制度落日規定。如同現行制度採考試與遴選併行。2. 司法官之訓練:(1)考試後訓練隸屬法務部。(2)實習及候補訓練內容未規定。1. 司法官考試制度有落日規定,考試錄取比例逐年降低,10年後停考。2. 司法官考試錄取後之訓練屬於司法院。3. 實習及候補法官訓練明訂,應該要先到高院歷練, 不得獨任、處理簡易案件。1. 法官的進場機制才是法官品質之關鍵,考試制度是考不出適合的法官。現實情況下, 都是大學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考上司法官,受完2年訓練就當上法官,如果缺乏社會經驗與歷練,做出與人民期待不符的判決。所以應該是廢除考試制度,從資深律師、學者、檢察官等人當中遴選。2. 司法院一方面堅持不廢除考試制度,但是對於實習制度又不變革,學習司法官的訓練竟然由法務部來負責,候補、試署法官缺乏完整歷練,民間擔心的法官品質問題仍存在。3人事制度之人事審議委員會1. 人審會由司法院院長、其指定之人及票選之法官代表組成;委員總額中票選之法官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2. 無任期之規定。3. 庭長、審判長人事審查規定保留。1. 人審會由司法院院長、其指定之人及票選之法官代表組成;委員總額中票選之法官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司法行政人員及法院院長以外之法官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2. 無任期之規定。3. 庭長、審判長之遴任辦法由司法院定之。4. 庭長連任:(1)庭長之任期為3年,得連任一次。(2)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3)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1. 人審會由25人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1)司法院院長指定七人。(2)法官代表13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1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代表1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2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1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八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3)檢察官代表1人:由檢察總長或其指定之人。(4)律師代表1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5)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2人:由第2款法官代表共同推舉2倍人選,送司法院院長遴聘。2. 庭長人事:(1)任免: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後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定之。(2)連任、延任或免兼: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3.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人選,司法院應提出2倍人選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1. 掌理法官人事之人審會,原則上應為法官自治,故法官代表人數為最多,但產生方式應具有民主性,應該都由全體法官票選產生,引進多元代表及民主制度。2. 又如有些許外部人事參與,可防止司法體系人事之黑箱作業流弊。4職務法庭同司法院版本職務法庭法官5人1. 以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庭特任庭長為審判長。2. 法官4人為陪席法官。(1)此法官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之資歷(2)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12人,每審級各4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職務法庭合議庭之成員共7人1. 法官2人:全體法官票選4人,由司法院院長遴選2人。2. 檢察官1人:全體檢察官票選4人,由法務部部長遴選2人。3. 民間代表亦即參審官人數4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執業15年以上之律師、5年以上資歷之教授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職務法庭因為是審理法官懲戒,如果都是法官組成,官官相護,應該要有外部代表參與,故引進民間參審制度。22 封面故事
在民主法制的國家中,行政、立法與司法的三權分立是穩固國家發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而這三者之間又以司法的獨立最為重要;縱使在內閣制的國家中,其行政與立法同樣源自於國會,但在司法這一部份,則皆強調其所需擁有的獨立性。也因此,藉由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分立,相互制衡,可使國家的權力不至於過度傾斜,並達到「憲政主義」下的「依法行政」原則。
然而,在民主法制尚未成熟的國家中,政治力藉由行政或立法來掌控司法的案件卻層出不窮,這其中又以極權國家的表現最為明顯。以台灣為例,在解嚴之前,行政掌控著立法與司法,形成一方獨大的局面,不但不利於「依法行政」的養成,同時徹底破壞司法在人民心中的信任;而在解嚴之後,雖然形式上三權分立的態樣已然確立,但行政或立法介入司法審判的傳聞卻始終不曾間斷過,也形成現今民眾對於司法「不信任」的最大緣由。
在今年的1月10日,司法院長賴浩敏於接受媒體專訪時,不但提出「司法應為人民而存在」、「法院應為人民而開設」的觀點,並在在強調「信任」的重要性;此外,他也表示,「自他上任以來」,總統未曾干預過司法,並為剛剛通過一讀的「法官法」作立場上的說明。(註1)這或許是賴院長對於現今司法改革的看法,然則在現實上,人民的感受又是如何?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