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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干預政治……

丁宇徵

當司法干預政治……
在民主法制的國家中,行政、立法與司法的三權分立是穩固國家發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而這三者之間又以司法的獨立最為重要;縱使在內閣制的國家中,其行政與立法同樣源自於國會,但在司法這一部份,則皆強調其所需擁有的獨立性。也因此,藉由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分立,相互制衡,可使國家的權力不至於過度傾斜,並達到「憲政主義」下的「依法行政」原則。
然而,在民主法制尚未成熟的國家中,政治力藉由行政或立法來掌控司法的案件卻層出不窮,這其中又以極權國家的表現最為明顯。以台灣為例,在解嚴之前,行政掌控著立法與司法,形成一方獨大的局面,不但不利於「依法行政」的養成,同時徹底破壞司法在人民心中的信任;而在解嚴之後,雖然形式上三權分立的態樣已然確立,但行政或立法介入司法審判的傳聞卻始終不曾間斷過,也形成現今民眾對於司法「不信任」的最大緣由。
在今年的1月10日,司法院長賴浩敏於接受媒體專訪時,不但提出「司法應為人民而存在」、「法院應為人民而開設」的觀點,並在在強調「信任」的重要性;此外,他也表示,「自他上任以來」,總統未曾干預過司法,並為剛剛通過一讀的「法官法」作立場上的說明。(註1)這或許是賴院長對於現今司法改革的看法,然則在現實上,人民的感受又是如何?
以剛剛通過的「法官法」為例,其中除了「黑箱作業法制化」的評核機制外(評鑑委員內部遴選、評鑑結果不公開),為人所詬病的還有「案件當事人無法以個人名義提出評鑑申請」這一項;這項限制,完全背離了基本人權中所賦予的救濟管道權利。過去,案件當事人如在法庭上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時,本可藉由向監察院的陳情來糾舉不適任的法官;但在新的「法官法」中,可以提出「個案評鑑」申請的人,卻獨獨漏了「案件當事人」這一項,殊不知「案件當事人」才是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對於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為感受最深刻的人;換言之,「人民」只能接受結果,不能提出異議。但就原本司法院所提出的「法官法」版本中,對於可以提出「個案評鑑」的人選,尚包含「檢察官以外的案件當事人」,但在新通過一讀的「法官法」裡,卻明顯抽離這個選項;或許,這可解釋為立法本身的觀點,並凸顯我國在三權分立上的實踐,然則,事實的真相卻是教人更加地難以置信!
依平面媒體於1月12日的報導中指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說,刪除司法案件當事人提出個案評鑑,是『司法院建議拿掉的』,如果每個人都申請,會沒完沒了…」(註2)這其中所透露意涵,卻是遠比「政治干預司法」更教人感到心寒!由於申請法官的「個案評鑑」應屬每位國民的基本人權,然則新法中卻以「沒完沒了」作為剝奪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理由,無異是將案件當事人「污名化」,同時也凸顯了司法院「高高在上」的心態;尤有甚者,還在於司法院不但背離其原本的訴求(除檢察官外的案件當事人),更進一步地破壞了三權各自分立的精神!
行政、立法及司法的三權分立,所代表的不僅僅是「憲政主義」的精神,更代表著「民主化」的實踐!而今,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政治(行政、立法)有無干預司法已是民眾無解的答案,但司法「公然」介入政治(立法),卻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依呂學樟委員所述);這其中的意涵也表示著:如司法可以干預政治,則政治同樣得以干涉司法;如司法可以為圖一己之私而對政治有所要求(並徹底貫徹),那日後政治同樣可以為求己利而脅迫司法!長久下來,如何教人民對「司法獨立」有所期待?
回顧日前賴院長所接受的訪談文中,「信任」的基礎卻已在「司法干涉政治」的情況下遭到破壞;同時,也顯示著在1月6日所通過一讀的「法官法」,其所代表的「民意」是有待商榷的!這也是我們為何堅決反對現行「法官法草案」的理由之一。於此同時,也希望各界能重視「法官法」如三讀通過後,不但將成為「距離人民最遙遠的司法改革」,同時也為「政治干預司法」預留一條康莊的大道!不可不慎!

1. 有關賴院長接受專訪之文章,請參見:http://pnn.pts.org.tw/main/?p=191252. 相關報導請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2/today-so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