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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法官不是錯

花塢子畏

年輕法官不是錯
立法院於1月5日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但因為內容不符合一些人的期待,因此被戲稱為「恐龍法官法」。其中一項是關於法官的「進場機制」,因為仍採取考試方式,被認為無法選取最合適的人擔任法官,甚至有人認為因為採取考試制度,許多剛從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即可擔任法官職位,而這些「嬰兒法官」因為缺乏實際的生活經驗,不容易了解社會上存在或發生的事實,所以做出許多品質低劣的判決,因而司法無法獲得人民的信賴。法官的判決當然可以接受民眾公評,但對年輕法官冠以「嬰兒法官」的戲謔式用語,是否對於一些兢兢業業從事司法工作的年輕法官而言,是否也顯得太不尊重?其實,去年發生的幾個不為一般大眾接受的性侵幼童案件,其判決結果,並不是因為是「年輕法官」承審才造成的結果,問題根本在於我國的司法實務陋規。早該揚棄的判例文化
去年引起一陣軒然大波性侵女童爭議判決,在事實部分其實十分明確,有問題的是,法官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221號判決意旨,才會做出結論是被告的行為「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判決。這就是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因為下級法院做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或判決意旨的判決時,上級法院就會加以撤銷,最高法院用這樣的方式來控制下級法院的判決「品質」,所以下級法院的法官寫判決時,往往是寫給上級審看,也就是這樣,才會做出一些背離人民感情的判決。這樣的結果,事實上跟法官的年紀沒有關係,如果這樣的判例文化不從頭徹底改正,就算法官不是經由考試產生,而是從有實務經驗的檢察官、律師或學者中選取,難道這樣經由選取出來的法官,就不會為了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意旨,而做出一模一樣的判決嗎?所以真正的問題根本不是出在這些年輕法官的身上。法官選才的檢討
法官選取的方式當然可以加以檢討,一如很多人倡議應該廢除法官考試,仿效美國的制度,從有實務經驗的律師、檢察官或學者中選舉而出,並認為這樣選舉出來的法官,因為具有實務經驗,較能了解社會事實,才不至於做出違反社會現實的荒謬判決。這樣的說法,筆者個人認為是相當不負責任的說法,做這樣倡議的人,似乎並沒有說明,為什麼我們「必須」仿效美國的制度,要做這樣的建議之前,是否應該先將美國法律人的養成制度做完整介紹,在擔任律師、檢察官及學者前應該經過怎樣的養成過程?這樣選舉法官的制度是否有其弊端?法官做成的判決是否也有不符合人民期待的情形?如果我國的法律人養成過程的前提條件與美國是大不相同,甚或是不能相提並論,我們憑什麼又可以直接採取美國選舉法官的作法?如果只是要這樣淺碟式的介紹外國司法制度,那我們何不看看同樣影響我國法制甚深的德國。德國的法律系學生,經過平均8學期(相當於我國的4年制大學)在學校的修課後,若順利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在2年實習之後,通過第2次國家考試,也是一樣極有可能擔任法官職務,這些可能都是所謂的「年輕法官」,難道,德國考試制度產生的法官,他們的裁判品質就會比美國法官來的差嗎?他們就會比美國法官脫離社會現實嗎?所以,一味的倡議要學習美國的法官選舉制度,實在應該經過更深度的思考。
過去光怪陸離的一些判決,並不是完全因為我們利用考試制度篩選出的年輕法官所造成,更大的問題在於我國實務荒謬的判例文化。如果不在現行的法官養成教育及實務運作中徹底揚棄判例文化,筆者認為,改變法官的選才方式,並不會有太大的成效。當然,法官的進場機制可以一併檢討,但不是只空喊要仿效哪一國的制度,而是需要更進一步的研究與思考。而在上述這些問題解決之前,隨意地將矛頭指向年輕法官,這些年輕法官,何辜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