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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緝惡檢」行動開始—專訪嚴心吟律師

陳雨凡

「追緝惡檢」行動開始
專訪嚴心吟律師
台灣的檢察制度從1995年釋字392號宣告檢察官行使羈押權違憲起,歷經刑事訴訟制度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一連串的劇烈變化,這段過程中,檢察官權力之行使的合法性逐漸受到重視,檢察體系在媒體大肆公開辦案過程、威脅誘導訊問、押人取供、以緩起訴處分利誘被告認罪等違法的偵查行為時有耳聞,司改會於2010年成立檢察官改革行動中心,開啟追緝惡檢專案,期結合學者及律師等民間力量,逐漸淘汰不適任之檢察官。
行動中心目前的主要方向是:第一、從最高法院無罪確定之案件進行學術研析,第二、對外徵求個案。行動中心先篩選98年度於最高法院確定之無罪判決,交由學者、律師組成之「初審小組」進行評析,確認是否符合1、偵查程序有瑕疵;2、檢察官起訴證據明顯不足;3、檢察官持錯誤法律見解起(上)訴;4、檢察官濫行上訴4項標準。經初審小組認定為需要追蹤的案件者,請該案件之辯護律師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提供全案卷宗,交由學者進行研析。另外,也於全台灣展開座談會說明,並對律師開放徵求個案。個案經司改會確認檢察官確實有違法或不當時,將協助當事人向監察院陳情或依據法官法提出個案評鑑之申請。為了讓社會更關注偵查庭內檢察官違法的嚴重性,司改會也定期對律師進行訪談,讓律師分享他們親身體驗。
其中的一個個案,由目前任職於永信法律事務所的嚴心吟律師分享。她的當事人也就是這個案件的被告,在東部地區擔任鄉長,結交原住民好友某甲,並與某甲的原住民結拜姊妹共11人也都情同姐妹。2008年10月間因為一位姐妹70歲生日,唱歌喝酒當下,大家希望能將一直掛在口中說要結拜的事情完成,被告心想既然正式結拜,也應該贈送禮物給姐妹們,剛好被告車上都有公關用的項鍊、領帶夾等小禮盒,於是當場給結拜姊妹每人一條項鍊,之後被告就先離開了。
到了10月5日鄉長選舉後,被告遭人檢舉以珍珠項鍊賄選,2009年底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偵辦,並傳訊當時在場的姐妹們10多人詢問後,檢察官認定被告並無賄選而為不起訴處分。2010年6月間,地檢署重啟偵查,換了另一位檢察官承辦,將原本第一次偵查過程中證明被告沒有賄選的證人又重新偵訊,嚴律師在閱讀筆錄之後發現,這些證人竟然在訊問後都改變證詞承認被告有賄選行為,而且筆錄記載對於事情發生經過都很『一致』,反而讓嚴律師懷疑為何會有這種轉折,於是向法院申請拷貝偵查及警詢過程中的光碟,果然事有蹊蹺。
首先,嚴律師藉由原住民的通譯協助在訪談證人時發現,證人大部分都是60幾70歲的阿美族原住民長者,平常使用阿美族語,對於國語聽說能力有限,但是偵查時沒有通譯協助,所以證人告訴嚴律師,只要聽不懂檢察官的問題時,他就回答「是」,聽得懂的就回答知道的事情。嚴律師從偵訊光碟中看見,證人面對檢察官連續的問題:「被告O年O月是那天是不是提早走,走時是不是有跟在場者一一握手?他有沒有拜託妳們支持?是不是有送妳們項鍊…?」,只回答「是」;究竟是針對哪一個部分,提問與回答的人根本也不清楚。甚至大部分證人會出現聽不懂問題,沒有反應問題的情形,直到檢察官重複問題時,證人會抬頭看檢察官回答:「ㄏㄚˊ」。又或是出現答非所問情形,例如檢察官問:「…所以(警詢)當天會緊張,怕這樣講出來事情會很嚴重,所以不敢講是不是?」,而證人卻回答:「因為那個OOO還沒走啊。」這樣雞同鴨講的荒謬情形。
除此之外檢察官偵訊過程中,態度不佳,包括大聲怒吼,威嚇或譏諷被告,例如檢察官在訊問某甲過程中,頻頻大聲兇吼說:「…現在只有你一個人講說『沒有、沒有,那天就只是生日,只是結拜』什麼狗屁在那邊…啊你覺得你現在這樣子你還會有機會嗎?你還要跟我講說『沒有就沒有,坐牢就坐牢』這樣子嗎?你這是在找死啊,你是眼睜睜看自己從懸崖上面跳下去啊,你懂不懂?」、「我只要隨便拿2個(證據)出來,你就被打倒在地上了啊,你還要跟人家講什麼?你這個就是擺明差不多準備去收拾行李準備去關這樣子了啊」、「啊你這樣還要繼續再講說『沒有』,其實你真的是在找死啦。你身體這麼差你有需要這樣子嗎?」
又檢察官訊問另一位證人時,因證人回答:「忘記了」,檢察官竟不願意依證人所述記載於筆錄,反而激動大聲咆哮:「…我現在請你想,這個問題我一定得拿到答案啦,我坦白告訴你,我一定得拿到這個問題的答案」。對於無法理解國語的原住民,檢察官多次訊問中表現不耐大吼:「不是你有沒有說什麼,我已經唸給你聽了,喔我的天呀,上帝,拜託幫助我一下,上帝,拜託也幫助你一下,你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啊,我剛剛就唸給你聽了,警察他O月O號的時候問你,喔,天呀,我上輩子一定欠你錢,警察問得非常明白,你說『沒有』…,我都唸給你聽了唷,我現在的問題是,被告明明有跟你握手,拜託你支持,那為什麼(警察)問你的時候你要說『沒有』啦。」
後來被告有請辯護律師在場,當被告對於案情細節回答「忘記了」時,檢察官仍然不斷逼問,辯護人於是婉轉請檢察官依被告所言記載於筆錄時,檢察官竟對辯護律師說:「隨便啦,我跟你講辯護人你們要這樣子要求,我也沒有意見,我跟你講,只是這樣子對他一點幫助也沒有,他到最後這件事情等於沒有說實話啦,我們希望幫助他,但是我們幫助不了他…檢察官沒有什麼能耐啦,我何德何能要他們跟我說坦白這些事情,…你不要覺得檢察官你怎麼這樣子,被告就回答你為什麼不記?他的回答一旦不合理,我就有責任去讓他知道你的講法是不合理的,(突然很大聲)我沒有必要相信他這句話嘛。」、「偵訊就是這樣,偵訊跟法院那種開庭詰問那種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在這裡,不可能他講什麼我們就記什麼,我們有責任去質疑他,告訴他,他現在這個講法是不合理的。」對於檢察官此言,我們不禁要問,檢察官將無罪推定原則置於何地?
甫於去年2月完成實習開始辦案的嚴律師,親身看到如上種種寫實的違法訊問行為實在很震撼,為了完整呈現違法偵訊過程給法院,嚴律師不斷加班整理光碟譯文並比對筆錄,製作表格挑出有問題的地方,以便製作書狀給法院。「花這個時間都是值得的,大部分的律師或許在時間上、工作量上沒有辦法做,只是如果沒有這樣做,當事人或許都有很多冤屈,所以再辛苦都是值得的!」嚴律師堅定的說。在應邀擔任初審律師接觸到許多故事後,嚴律師說,從求學到實習一直聽聞的不當訊問多發生在警調階段,沒有想到會出在檢察官偵訊過程中。像通譯的問題,這是最基本的人權,原住民可能會講一點國語,但是表達不完整,更何況法律這種專門內容。法律規定被訊問者可以始末連續陳述,結果反而是檢察官自己連續陳述問題,證人微微點頭時,檢察官就把自己問的問題改記載為證人所說,真是不可思議。
最後,法官法草案現在正在立法院等待三讀完成的關鍵性時刻,民間疾呼應建立對法官及檢察官一公正、客觀的評鑑機制,包括完整的全面性評鑑及個案評鑑,如同嚴律師說的,還是有很多認真的檢察官,只是不好的檢察官如果沒有機制淘汰,一直留在這個體系內,遇到的民眾真的就很倒楣,而這些檢察官會讓其他用功好的檢察官的辛苦付諸流水,因為人民不會記得好的,只會記得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