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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裁判員喝采—「勇敢」的無罪判決

郭怡青

為裁判員喝采
「勇敢」的無罪判決
日本正式實施裁判員制度,至今年5月將屆2年。最高法院對於實施裁判員的案件一直進行非常細緻的統計,而從這些統計數字可以看出,裁判員的判決品質和預期的相同,有罪率仍然極高。實施至去年11月為止的資料顯示,在適用裁判員制度進行審判的1472位被告中,被判決死刑者有2人,全部無罪及一部無罪則各有1人,不服裁判員判決而上訴的比例為30.2%(註1)。
巧的是,在這個統計時間之後,在短短的去年12月到今年2月間,經裁判員判決無罪的案件,竟然立刻多了2件;這2件的案由都是殺人,這也破了先前的紀錄。鐵證如山卻無罪開釋的「鹿兒島高齡夫婦強盜殺人案」
第一件是發生在2009年6月19日早上,鹿兒島市一對夫91歲、妻87歲的高齡夫婦,被前來探望的三子發現倒在血泊中死亡,整理櫃大開,也有被翻動的痕跡。相驗結果,男性及女性死者身上分別有82及63個外傷,而由金屬鏟造成的鈍器傷痕,男性及女性死者身上分別有20及18個,手段相當兇殘,引起社會譁然。警方從現場採得指紋,逮捕了71歲的白濱政廣。同年7月,鹿兒島地檢署以強盜殺人及侵入住宅罪名將他起訴。起訴狀稱,白濱在18日約下午4點半到19日凌晨6點間,起意搶奪這對夫婦的金飾而侵入其住宅,拿著約94公分長、1.6公斤重的金屬鏟重擊兩人的頭部及顏面,致腦部重傷死亡。
由於案發現場整理櫃中放置的信封上採得的掌紋與白濱一致,嫌犯進入房間的窗戶紗窗又被檢測出白濱的DNA,被檢警認為是鐵證如山,對於白濱的犯案深信不疑。至於白濱,雖然平時名聲不好,有竊盜前科,平日遊手好閒又愛賭博,給鄰居的印象很差;但他從被逮捕就矢口否認犯案,又或行使緘默權,檢警從未取得過他的自白。這種有確實證據但卻未取得被告自白,檢方仍於起訴書中求處死刑的案例,是裁判員制度實施以來的第一件。
檢方於論告時表示,從證據可知被告就是兇手,無庸置疑;且其殺人係以金錢為目的,極不可取;以金屬鏟重擊2位高齡長者,導致其身上有多處致命傷,手段凶殘。考量被害人家屬求處極刑的期盼,且以被告之年齡,出獄後難以期待其重新做人;並引據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的「永山基準」(註2),認為本案被告符合動機的可非議性及結果的重大性2條件,因此「只能求處極刑」。
本案為「嫌犯矢口否認、檢方緊咬求處死刑」之首例,已相當受到注目,而在審理過程中,更創下許多裁判員制度實施後的紀錄。像是從裁判員候補者名簿中抽籤的人數,和發出庭通知給候補裁判員的人數最多、審判時間最長(自選任裁判員程序起共40天)、法官及裁判員評議時間最長(14日)、裁判員第一次親至現場勘驗、詰問證人數也高達27人(註3)等。而在留下這些紀錄後,更是破天荒下了一個被告無罪的判決。
檢方信心滿滿地拿著鐵證指責被告,但裁判員對於整個案件的檢警偵查過程卻有許多疑慮,這些所謂的鐵證也沒有被採信。遭破壞的紗窗上檢測出的細胞片有被告白濱的DNA,檢方指稱那是被告在侵入時以金屬鏟敲破窗戶玻璃所留下;但判決認為,這份鑑定雖可信為真實,但由於無法斷定細胞片附著在紗窗的哪個角落,所以這只能證明被告「以前曾經」碰觸過該紗窗。而被敲碎的窗戶玻璃採得被告指紋部分,檢方雖指該指紋是玻璃碎裂後才附著上去,因此可以證明被告犯行;但判決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兇手如何處理碎玻璃,不能斷定指紋是玻璃碎裂後才附著上去。另外,對於被害人家中整理櫃周圍所採得的被告掌紋,檢方認為是在兇手翻箱倒櫃時留下,但判決認為,這也只能證明被告「以前曾經」觸摸到整理櫃,不可否認的,也會發生櫃子留下被告掌紋後,又有其他人去翻箱倒櫃的巧合。至於兇器金屬鏟上,根本只有被害人的血跡及細胞片,完全沒有被告曾拿著犯案的痕跡,當然不能當成被告有罪的證據。
裁判員認為,這些鑑定結果確實無庸置疑,甚至據此指出,被告有關「從未去過被害人家中」的陳述為虛偽。但他們認為檢警方採證仍然不足,檢方提出的證據中並沒有連接被告及該案件的直接客觀證據,也覺得檢警是否有為究明真相盡全力調查相當值得懷疑。再從其他情況證據以觀,被告的經濟情況並沒有被逼到死角非去犯案才能解決,就被告是否清楚2位被害人的生活作息,檢方也沒有提出證據;又雖然被告沒有不在場證明,但這並不代表他有犯案。故基於「罪疑惟輕」的大原則,最後仍作成無罪判決。
「檢方求處死刑、一審判決無罪」的案件,在日本自1975年以來這是第5件。「罪疑惟輕」---這個法官不敢輕易碰觸的大原則,裁判員實施至今還不到2年,就出現了「膽敢」予以適用的案例,相當令人感佩。本案目前已經由檢方提起上訴,目前仍在二審,檢辯雙方在二審會如何攻防,二審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判決,都相當值得觀察。以正當防衛為無罪理由的「濱松刺殺同居男友案」
另一件則是今年2月2日,靜岡地方裁判所濱松支部所下的無罪判決。2009年12月11日,43歲的金原智惠美殺害了69歲的同居人。被害人在被害的前一個月被金原發現行為異常,醫生初步認定有可能是老人失智,但也懷疑有庫賈氏症的可能,已安排進行檢查。被害當天金原原已就寢,被害人則趁金原入睡騎到她身上,手持水果刀對她喊著「有鬼」,反抗時金原取得被害人的刀刺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胸部、背部及臉上共85處傷痕,失血過多死亡。
這個案子有個特殊之處,由於被害人所患疾病可能是庫賈氏症(狂牛症的一種),為避免傳染,對於被害人的屍體並沒有進行司法解剖。
本案在法院審理時,檢方主張,雖然被害人手持水果刀騎乘在被告身上,但並沒有立刻攻擊被告金原女士,因此被告殺害被害人,已經不能稱為正當防衛。而被害人身上包括4處致命傷的85處傷痕,更顯示被告對被害人具有強烈的殺意。被告則稱並沒有殺人故意,是因為被害人在黑暗中的危險行為,導致被告閉著眼盡全力自衛後的結果,在被攻擊的當下,被告無法判斷自己的抵抗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沒有殺人故意,只是不得已反擊。
本件判決對於被告正當防衛的認定有詳盡的敘述。判決指出,由於屍體上有極多數的刀傷,被告當能認識到自己抓到的東西可能是刀,對方因此致死的可能性也極高,因此有殺人故意。但,被害人行為舉止本已不正常,被告熄燈就寢後,在黑暗中模糊看到被害人口中說著莫名其妙的話,手上還揮舞著水果刀,心生恐懼又正巧拿到被害人掉下的刀,在黑暗中揮舞反抗的行為是可被容許的,畢竟如果她不盡力反抗,自己就可能成為被害人,因而判定正當防衛成立。檢方雖然主張,在被害人已不再動的情況下,被告仍刺了被害人20多刀,殺意相當強烈;但判決認為這個推測與傷勢的情狀不符,未予採信。裁判員及法官以上述理由,以及認為以檢方提出的證據,仍有部分事實無法釐清,而依罪疑惟輕原則作出了無罪判決。2月16日,檢方發表聲明查無新事證,放棄上訴,本案遂於2月17日確定,成為裁判員實施以來第一件無罪確定的殺人案。沈重的「罪疑惟輕」
一件是只有非常明確的間接證據而沒有直接證據,被告自始矢口否認的殺人案;一件是被告承認犯行,但主張係正當防衛應為無罪的殺人案。光看前面短短的介紹,相信大家都同意,如果自己是法官,對這2件一定很難做決定。如果發生在台灣,可以想見的判決方式就是「(有罪+無罪)/2=無期徒刑」,也就是有罪吧?我們的法官有沒有這個勇氣,在檢警搜證不足、無法百分之百認定被告罪行的情形下,以罪疑惟輕判決被告無罪呢?

1. 2011年2月8日讀賣新聞。2. 日本最高法院在1983年「永山則夫連續槍擊案」的判決中提及,適用死刑案例的9項選擇標準:(1)犯罪性質;(2)犯行動機;(3)犯行態樣,尤應考量殺人方法之執拗性、殘虐性;(4)結果重大性,尤應考量死亡之被害人數;(5)遺屬之被害感情;(6)對社會之影響;(7)犯人年齡;(8)犯人前科;及(9)犯後情狀。此判決一出,之後發生的殺人案是否要處以死刑,法官多會參考上開標準,影響力相當大。3. 依據日本最高法院統計,自2009年5月至12月間,適用裁判員制度且有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的案件共138件,其中證人人數達5人以上者只有4件,平均每件詰問1.6個證人。資料來源: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topics/pdf/09_12_05-10jissi_jyoukyou/h21_siryo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