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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的法庭觀察筆記

王怡潔

大學生的法庭觀察筆記
案由:公共危險罪,被告酒後駕車。時間、地點:1月17日,台灣地方法院法庭觀察:當日於法庭進行的為準備程序。法官在對被告進行告知義務、人別訊問後,針對案情經過提問被告。首先他問被告:當日是否酒駕後騎車?被告否認並指出當日他確實喝酒,不過他只是牽車,並無駕駛之意。而正當他牽移機車時,遇兩員警臨檢,於是他便被逮捕了。在被告為以上陳述後,坐在一旁的女檢察官隨即以怒斥的口吻表示:「有發動機車,就代表有騎車!」
隨後法官請求檢察官提示證據,檢察官告知法官傳喚2位臨檢員警。接著,法官提問被告是否須提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告表示,當日他準備將機車牽至一間KTV前,便被臨檢了。而其與KTV老闆雖認識,但不知其名,KTV老闆可以證明被告無駕駛之行為。而法官隨即表示:「若不知KTV老闆的名字,那就沒有傳喚的必要了。」接著交代下次開庭的時間等事,便結束了該準備程序庭。心得:首先,我認為法官流於傲慢與自大。明明應當是正義的守護者,卻僅因被告不知KTV老闆的姓名,遂欺凌不諳法律且未請律師的被告,駁回被告傳喚證人之請求,以減輕自己審理案件的負荷,令人感到不齒。而於開庭之初,法官對被告進行告知義務,活脫脫像背稿,似乎僅想儘速完成每次開庭的例行公事,交差了事罷了。
其次,檢察官的辦案態度亦令人不敢恭維。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判決內容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觀其意旨,刑法第185條之3的成立要件除有服用藥物或酒類,尚須有駕駛行為。而檢察官未查明案情爭點,竟鐵口直斷地表示:「有發動機車,就代表有騎車!」如此草率的辦案態度,似乎僅想將犯罪嫌疑人趕盡殺絕,這對真相的釐清毫無幫助可言。而在草率檢察官與冷血法官一搭一唱下,法度不明,冤屈不能伸,不諳法律的被告就此被犧牲了。礙於旁聽席不得發言也不得批評執法人員,不然當日我真想對檢察官與法官破口大罵。唉!司改會回應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既然已經清楚表示有證人可以證明他只是牽車,沒有駕車之行為,對於這種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事實與重要證人,法官不應輕忽,應該要盡可能的傳喚及詢問。
何況,被告已經說出證人的身份是KTV老闆,只是不知道證人的姓名,法官可以發函給KTV,詢問負責人姓名年籍等資料進行傳喚。也可以再給被告相當時間,請被告回去問清楚之後陳報給法院以便傳訊。不能用『因為不知道證人姓名』,而認定沒有傳喚證人之必要。甚至有遇過更好的法官,還會主動告知被告,你要不要去問問專業的律師,現在有很多地方以免費的律師諮詢(那位法官還講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的名稱及電話),我們期待法官可以不要像同學一樣為了省事而犧牲被告的權益。
其次,公訴檢察官當然可以表達他對於法條規定「駕駛」的看法是什麼,他認為所謂駕駛的定義是發動機車這是他對於法律的見解。只是開庭時,檢察官態度應該客觀的說明其主張,或許有些檢察官會比較生動、誇張的闡釋他的意見,有的律師也是會這樣。但是絕對不應該用『怒斥』的口吻,雖然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庭上的關係是比較對立的,但是檢察官實在沒有必要這種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