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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足利事件的省思

吳景欽

大法官再度駁回死刑犯的釋憲聲請,且在新任的 法務部長宣示會依法執行死刑的情況下,44名死刑犯 的命運,似乎正懸於一條鋼索上,而死刑的問題恐將 持續引發爭議,而在近來,日本足利事件終於在經過17 年半後落幕,這個事件或許能給台灣帶來一些啓發。
1990年5月12日,日本足利市的某柏青哥店老闆 的女兒,行蹤不明,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 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行為人的陰毛 與精液斑,警察研判是對於幼女的拐殺事件。警方並 同時發現,此於1979至1984年間,於附近所發生的兩 起案件,在手法上相同,而認為是同一兇手所為。由 於3起案件皆無目撃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 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43歲的菅家利和上,並 要求其提供精子以為鑑定,而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 術剛剛萌芽,且比起發源地英國來說,日本的技術尚 屬落後,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也記載 準確率為千分之一點二。而在警方僅掌握此證據下, 警察僅能持續為調查,在事件經過一年半後,警察為 規避律師辯護下,僅以參考人身份,強制菅家前往警 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 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受死刑 宣判。直至夜晚,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自白 3件誘拐事件皆為其所為,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 期盼之下,對外宣布破案。
但事件卻未因此落幕,由於被告在審判一開始, 為罪狀的否認,且檢方所能掌握的證據僅有被告自白 與DNA的鑑定報告,甚至被告43歲未結婚,也成為其 誘拐孩童而殺人的主要動機與輔助證據,原本輿論一 片肯定警方的聲浪,開始出現質疑,但檢方仍堅持被 告即為3個事件的行為人,只是不敢具體求為死刑。 而在經過約一年半的審理後,日本宇都地方法院終於 判決被告無期徒刑,案件雖經上訴,仍在2000年7月
17日,在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被告雖免於 一死,卻已注定其後半生必須與司法抗爭的命運。
而在判決確定後,日本律師界開始展開救援行 動,而提出再審聲請,卻一再遭駁回,但由於DNA比 對技術的進步,終於在2008年12月24日,東京高等法 院同意再行鑑定,鑑定結果確認DNA不同,因此高等 法院終於在2009年6月同意再審開始,並釋放被告, 菅家終獲自由。而再審開始之後,經過6回辯論,而 在今年3月26日,進行最後辯論,檢察官竟是向法官 為無罪論告,也史無前例的當庭向被告認錯,法官在 宣告無罪的同時,也代表司法向被告承認錯誤。菅家 在經過17年半的奮鬥之後,司法終於還他清白,但司 法真的還給他該有的正義嗎?
足利事件,可以說是任何誤判案件的典型,警方 為求自白不擇手段、檢察官與法官的草率等等因素所 造成,被告無端受此牽連,卻無一人可為事後歸責,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的,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已 是無法挽回的錯誤與損害,但這種勇氣仍是値得肯定 的。而更讓人必須思考的是,相類似狀況若發生於我 國,我們的司法人員是否也會如此勇敢的去承認與矯 正這個錯誤?這可能是在死刑存廢的爭議上,我們更 該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