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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顏厥安

星期5 (4月30日)晚上,當絶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 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 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4位死囚槍 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内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内政部長想出「依法行 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 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 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 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 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内,國家機關的公 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 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 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甚至也是第一線警 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執法 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 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 量積極主動。可是看起來這個充斥著國内外法政博士 的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 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 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n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 而是律制(rn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 國不也是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各界早就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 第4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 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 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8條也要求各級政 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内容,於2年内完成法令之 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不知道
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 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 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 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 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反而是在依法行政。

如果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至少張俊宏已 在於4月26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 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 補正期限的5月3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 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這個疏 忽是否血淋淋地驗證了死刑的危險性呢?

但是產生這種狀態的關鍵,當然不在於内政部與 法務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胡亂套用,而在於馬政府因為 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 機。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 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 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 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廣告批評法院 見解。2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 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 「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就在這個世博的季節,筆者不禁想問,每年處死 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値得向 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而如果不在乎其他人 的看法,那又為何要舉辦或參與世博呢?法務部真的 要依法行政或伸張正義,又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 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能讓人民 覺得光榮驕傲的,絶不可能是大發利市,而是民主法 治下的自由與尊嚴。能實現此點的國家,也許不需要 世博就能博得世界的普遍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