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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與罰」之間,死刑是「必要之惡」嗎?

陳玲芳

處罰一個人有著贖罪的意義,而死刑無法贖罪,自由刑才可以贖罪。 一李茂生/台大法律系教授 司法界有88%反對廢除死刑,可是民意調查也正好顯示有88%的民眾「覺得國内法院判處死刑」可能判錯。主流民意如此不相信死刑判決,這樣判死刑如何能去執行呢? 一瞿海源/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死刑廢除推動聯盟召集人 老百姓對於死刑的看法,深受民間因果報應觀念的影響。因此,「殺人者死」「一命抵一命」就變成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道德規範。即便放眼世界各國,當今高舉法治與人權大纛、而主張並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是訴諸民意的支持;然而,在台灣卻因為多數民衆仍認為死刑有其存在必要,致使「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簡稱「廢死聯盟」)有意進一步推動立法,其行進的腳步,顯得相當緩慢而艱辛。 「守法」與「正義」的迷思 即使要從主宰判決的法官開始推動,身為菁英的司法人員,不是自陷守法的迷思,就是還充滿著報復式的正義感。近十年來,經法務部調查顯示,法官反對廢除死刑的比例依然很高,甚至高過坊間逾8成的民調結果。因此,像目前擔任基隆地方法院庭長的陳志祥法官,與任職於桃園地方法院審判長的錢建榮法官,這樣勇於跳出來大聲說出自己支持「廢死」的主張,就成了台灣司法界的異類奇葩。尤其早在廢死聯盟成立前,即堅持理念長達十餘年的陳志祥,其不計個人榮辱,默默為「廢死」目標所做的努力,更是錢建榮所敬佩並願效法的司法前輩。 身為目前國内極少數願意表態支持廢死的「唯二」法官,陳志祥與錢建榮兩人都略感無奈,卻又不約而同地指出,法律菁英的知識程度雖比一般人高,然其思想觀念往往比一般社會大衆還要保守,當司法人員在學習刑法的時候,講到罪與罰,很少會深入探討刑罰的本質是什麼?因為司法教育通常只教法官如何去定刑期,譬如一個有期徒刑或一個無期徒刑該怎麼判等等技術層面的問題。這也難怪一般自認「守法」的法官,會很習慣地用既有的刑法構成要件去檢視,再用既有的法律去定刑期。加上過度的正義感,也會在行使判決或面對死刑犯時,流於同仇敵愾的情緒。 不贊成廢除死刑的原因也許各式各樣,陳、錢兩位法官支持「廢死」的原因卻只有一個:我國刑法規定不可以殺人,那又怎麼可以透過死刑的執行來讓國家機器去殺人?這是一個淺顯易懂的論點。何況,我國憲法也明文保障人民的生命權不可被剝奪(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依自然法觀點,所謂生存權,自然以生命權存在為其前提,生命權自然包括於生存權内),因此,堅決反對訴諸民意或改變大衆的觀感,來決定死刑的存廢。尤其,歐盟與其他國家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廢除死刑,幾乎都取決於國家的最高行政權。當然,在上位者都有不得不正視民意的壓力,但「廢死」其實也是追求天賦人權者的終極目標。 「漸進廢死」之配套措施 陳志祥法官曾於2002年1月,在中國人權協會出版的人權會訊上,發表一篇名為「廢除死刑之漸進方法及其配套措施」的文章。這篇文章主要是為了回應2001年陳定南接任法務部長不久,即大膽宣示在規劃配套措施後,擬於3年内廢除死刑。而這項政策宣示也得到陳水扁前總統的支持。陳志祥法官當然樂觀其成,但他也發現長年來國人深受「治亂世用重典」的傳統思維影響,對於「廢死」之議多有懷疑,為了表達理性的聲音,乃於忙中抽空提出一個司法人的具體建議。 所謂漸進方法,分成兩部分,一是在立法上,廢除絶對死刑、限縮相對死刑,各罪皆應加入有期徒刑,死刑評議改採全數一致決,死刑案件之終審法院兼行事實審,引進死刑緩刑制;二是在司法上,對於非直接故意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法官切勿量處死刑;在罪刑不相當時,法官有義務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法務部長及執行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之最後審核權把關。 主要配套措施有六:(一)取代死刑之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二)有期徒刑之假釋決定權回歸法院(三)建立長期自由刑之制度一廢除或延長有期徒刑15年之上限(四)制訂有期徒刑提高標準條例(五)廢除數罪併罰減少執行刑之規定(六)自首之必減其刑應修正為得減其刑(此項建議已被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所採納。次要配套措施有三:(一)無期徒刑僅適用於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二)連續犯應限縮於財產犯罪或非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三)時效期間一併延長(95年修正之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並延長時效期間)。 台灣人權重要里程碑 目前任職台北高等法院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蔡碧玉,乃是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期間的檢察司長。她回憶當初陳部長毅然宣布「3年内廢除死刑」政策,也是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政策宣布後的民意調查結果和現在一樣,絶大多數民衆依然反對廢除死刑。為免民意對廢死政策反彈,身為司長的她建議部長調整政策方針,改採「漸進式廢除死刑」的說法,對外承諾3年内要實施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廢止唯一死刑最多的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及有期徒刑上限並減少死刑案件之執行等,來平復外界的反對聲浪。後來這些配套措施在陳部長卸任之前,確實都已一一完成,而且立法院和民衆也沒有反對法務部的「漸進廢除死刑」的政策。蔡碧玉表示,當年陳定南部長有關廢死的政策宣示,確實有如平地一聲雷,雖然爭議性頗大,但對國内默默推動了好一陣子的人權團體來說,「有國家政務官第一次公開說要廢除死刑」,的確是台灣人權運動史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蔡碧玉檢察官表示,她個人雖然賛成死刑應該廢除,但她認為必須採「漸進」的策略,不要訂時間表,因為廢除死刑的修法也需要立法院同意,這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蘊釀共識。如她當年負責修刑法,像陳志祥法官所提的立法部分,至少就花了3年時間,所以陳部長的3年内廢除死刑說只是「理想」,畢竟台灣社會的價値觀依然流於兩極化對立,因此還無法像西方社會那樣由在上位者說廢就廢。她個人感到有些遣憾的是,今年3月間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拒絶執行死刑政策,再度引爆「死刑應廢與否」的兩極對立爭議,導致社會輿論也在幾無討論空間的情況下,站在廢死的對立面。這對已推動了近十年的漸進廢除死刑政策來說,一夕之間呈現倒退的現象,實在很可惜。 推動廢除死刑果真「能做不能說」?蔡碧玉說,如果社會氛圍有強烈反對的意見,廢死政策就應更低調且謹慎的進行,因為「廢死」議題就是這麼容易挑動人們最敏感的那條神經,因此廢死推動團體絶對不能躁進,要對受害者家屬以及道德意識特別強烈的人們,付出更大的耐心與同理心,不只身段要更柔軟,言語也要儘量溫和,不要讓反對廢死者因為支持者過於強勢,而讓他們有被「壓迫」的感覺,因此更堅持其原來的反對立場,那麼人權團體近十年來的努力豈不白費?目前的社會氛圍,讓她感覺:台灣廢除死刑政策的推動,似乎已經退回到十年前原點,支持者與反對者對廢死議題都必須要再重新對話。 死刑有一天會用在自己身上嗎? 有別於蔡碧玉檢察官的觀察,錢建榮法官反而認為,「廢死」議題能因王清峰下台而再度點燃,這波「戰火」看似猛烈,其實往好的一面看,能夠藉此擴大社會各界正視廢死的正當性,增加雙方討論與辯論的機會,彼此都不再用逃避心態,規避此一攸關生命與人權的嚴肅議題,未嘗不是一件好事。錢建榮最近才針對法律系學生小型「民意調查」,36名學生中支持廢死的只有7人,這麼懸殊的比例,相較一般社會大衆的支持度沒兩樣,他也表示即使再過一、二十年,相信比例也不會有太大改變。道理很簡單,「因為多數人總是想:自己又不是『壞人』,『死刑』永遠不會用在自己身上」,所以仰賴多數民意支持廢死後,政府才來推動,根本是不負責任的說法及態度。錢建榮強調,刑事訴訟法本就是用來保障「被告」的人權,但民衆也不能倒果為因,說保障被告、嫌犯的權利,等同於「保護壞人」,畢竟沒有一個人可以保證自己終其一生不會成為他人眼中的「壞人」或「被告」。保護被告就是在保護每位人民日後不會遭到國家的違法侵害。 錢建榮不諱言,法界人士大多出身優渥,至少也都是「奉公守法」自持,因此對於社會底層潛藏的犯罪因子,很難有真正的同理心。這也是多數法官對於犯罪與刑罰,仍難擺脫「應報」觀念,以為判得越重,越是為受害者「伸冤」,卻未察覺證據不足可能造成的「冤判」。因此也較少思考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是否違憲?而完全抹煞了「刑期無刑」背後隱藏的教化功能。這也是錢建榮當法官以來,從未判過死刑的堅持,他說白冰冰期望台灣的法官個個都像「包青天」,事實上,如果我們的司法真的要由宣判死刑的法官,同時身兼執行死刑的法警角色,當庭對死刑犯執行死刑開鍘的話,他相信絶大多數法官都不敢輕易判人死刑,畢竟那實在太殘忍、太震撼了! 錢建榮重申「生命是最高人權」,不容法官隨意操弄,甚至一審法官常有「先判個死刑,嚇死被告!」的想法,這種反正案件不會在自己手中確定的不負責任的心態,非常要不得。人們總以為判加害者死刑,才能告慰受害者及其家屬,殊不知家屬要的是還原事實的真相,以及行兇者真心的悔過。錢法官說,他遇過一個殺人的案例,受害者家屬起初非常激動,在法庭上怒吼,甚至數度衝到被告面前想毆打洩恨,但經開庭審理過程中的言語敘述與情緒抒發,講開了之後,也能冷靜聽完被告行兇動機,並對深受良心譴責的加害者展現寬容的一面,當詢問家屬該如何判刑時,家屬也接受不要判死刑,好讓兇手仍有改過向善、重新做人的機會。更毋論法庭上認定的未必是「事實真相」,錢法官為此曾經與合議庭其他成員力辯,成功「搶救」一位被告,因為懷疑尚有其他共犯,被告卻一人扛下,他不願宣判被告死刑,反而讓事實真相永無大白之機會,在被害人家屬也希望找出共犯的要求下,合議庭最後評議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讓被告在其餘生終能悔悟,或許日後還有找出共犯以明真相的一天。 死刑判決違背人性尊嚴 陳志祥法官強調,死刑應廢與否,始終是個難題,但總要回歸最原始的思考。早在十幾年前,他就發現立法和司法的問題,非回歸最原始的思考不可。例如他曾提釋字476號的釋憲聲請書,理由是吸毒者在法官判處勒戒後,可免掉一次刑,但若其後再犯,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他沒想到竟有這種案子到他手中,要他判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他根本判不下去!他認為這根本違背憲法精神,因而聲請釋憲。 再回到基本探討死刑問題,陳志祥的見解也是回歸憲法精神。他回憶當初考上司法官時,口試委員翁岳生老師曾問到他對死刑的看法,他回答:唯一死刑要廢掉,相對死刑要存在,但必須要嚴格。後來,辦案接觸實際個案,開始涉獵相關資料,才修正觀念,由賛成死刑者變成反對死刑者。回到憲法來研究,他認為依憲法23條之規定:對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而生命權性質上無法「限制」,判決死刑就是「剝奪」生命權!除非修憲,否則所有相對死刑或唯一死刑都是違背憲法。 我們看所有教科書談到身體刑像鞭刑等,書上說不賛成的原因是因為不符合人道原則!連身體刑都不符合人道了,更何況是生命刑?所以,陳志祥主張,如果相對死刑要存在的話,應該只限於與殺人有關的犯罪,也就是說侵害了最高位階生命法益,才考慮有相對死刑,如此的限縮比較合理。像是廢止前之盜匪條例的擄人勒贖罪,條文上是「意圖勒贖而擄人」,卻要處以唯一死刑;如果只是剝奪他人自由而危及他人財產的危險犯,法律上怎可據此判處死刑?即使是有預備殺人,也只是對生命的危險犯。所以盜匪條例當時規定唯一死刑是違背比例原則,也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更違背人道原則。所以,在推動廢除死刑之前,他認為應先從此處著手,將相對死刑限縮在與殺人有關的犯罪,把很多不合理的情形排除掉。 陳志祥法官曾碰到過一個唯一死刑的案件,他堅決不判被告死刑,但是,唯一死刑在地方法院為合議制,他想如果當另外兩個法官堅持死刑時,他就不寫判決書,因為這樣違背他的人性尊嚴,還好評議結果是判決無期徒刑。陳志祥強力主張在合議判死刑時,必須三個法官一致才行,留給法官否決權,因為有法官覺得不該判決死刑,表示尚未到達「求其生而不得」之狀況。 國家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 為此,有法官在《法官論壇》上說,歐陽修自稱六一居士,陳志祥堪稱「五九居士」,因他專用刑法59條情狀可憫恕來替被告減刑。陳志祥質疑:例如被告並未殺人,像當時的擄人勒贖罪卻要法官判處唯一死刑,此種立法的錯誤是讓法官用判決去剝奪他人生命,那判決的目的何在?被告說他沒有殺人,法官憑什麼剝奪他的生命,陳法官認為這可構成情堪憫恕,可以減刑。陳法官再三強調:「此種情形,按照人性尊嚴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替被告減刑是法官的義務,不是權利。」 死刑制度到底是不是維持一個法律和平秩序正義的方法,到底要不要隨時空而改變?陳志祥法官主張廢除死刑,如今唯一死刑已改為相對死刑,近年實務判決死刑之案件都在侵害生命有關的犯罪。然而,「革命」尚未成功,「廢死」仍須努力。蔡碧玉檢察官與陳志祥法官、錢建榮法官,都不免擔心現有44名三審定讞的死刑犯,會否在這一波輿論壓力下破功?導致政務官不得不「依法行政」,於限期内執行死刑槍決。 聯合國曾公開一份報告指出:死刑並不一定比無期徒刑來得有威嚇力。所以,1993年香港立法局廢掉死刑,決定強化警備提高破案率,而非靠死刑的威嚇。目前已全數廢除死刑的歐盟國家,也提出多項數據顯示:死刑的存廢,與社會治安並無直接關聯。 陳志祥法官舉例,3年前的一趟歐洲司法考察行程,他是同行的8名法官之一,令他印象最深刻的一個拜會行程,是到羅馬地方法院,由羅馬地方法院院長親自接待參觀。當他們聽完簡報,來到法院門前,院長特別跟大家介紹:法院前方那條馬路,係以一位罹難的法官命名,因為該名法官就在那條馬路上被黑手黨殺害!於是,陳志祥趁機反問:「既然貴國治安並不算好,何以要將死刑廢除?」他得到的答案是:「這是生命價値的問題,與治安無關。生命價値不分好人、壞人。只有上帝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任何國家(法官)都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 生命的價値何在?正義的本質為何?在「罪與罰」之間,死刑是「必要之惡」嗎?這個大哉問,値得你、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