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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南韓死刑不違憲判決

李怡俐

在國内沸沸揚揚地討論是否廢除死刑制度之際, 鄰近的南韓憲法法院在2個月前,亦針對是否廢除死 刑制度做出一判決。(註1)該判決結果是以5比4的票 數維持了死刑制度的合憲性爭議。此一判決做出後,引發南韓國内各界與國際人權組織的高度注視與討 論。對於支持死刑制度者而言,此一判決可能讓長達 12年未再執行死刑的南韓政府重開執刑死刑的決定。
(註2)而對於支持廢除死刑制度者來說,則擔心此一判決會重挫廢除死刑制度的相關討論與努力。為讓台灣關心死刑議題的人士更了解南韓有關廢除死刑制度 的討論,本文將簡述南韓憲法法院的此號判決外,並且將簡單分析南韓國内各界與國際社會對此判決的回應與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首先,本號判決是由一位被控在海邊殺害4名觀光客的72歲老漁夫所提。其聲請的理由為死刑制度違反了南韓憲法第10條保障生命權的意旨。除此聲請理由外,審理該案件的前審法院,光州高等法院亦在其聲請理由中提到,現今有越來越多國家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ICCPR)並且廢除死刑制度,在這股國際趨勢下,以及死刑制度本身所帶來文化與社會的歧視弱勢現象,法院有重新檢討死刑制度的必要性。
由於南韓憲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法律違憲判決須得6位大法官同意,因本號判決中有5位大法官持死刑不違憲的立場,因此本號判決是一合憲判決。在5位大法官的合憲理由書中,其認為南韓憲法第110條第4項但書規定了死刑制度的宣告,此舉已確保了死刑制度的合憲性。而為配合憲法第10條生命權的保障,死刑制度以相當程度地做了限定與讓步,也就是說在一些不可避免如反人類或是該犯罪對生命有極度威脅的情況下,死刑制度是被允許存在的。此舉並不違反最小侵害性的原則。就保護社會公義而言,死刑制度是達成此一公共目標的容許手段,是一必要之惡,死刑制度除可保護社會的集體利益外,亦最能有效地嚇阻犯罪的再發生,效果遠優於僅能剝奪人身自由的無期徒刑,因為無期徒刑對重大犯罪罪犯的懲罰 並無法符合被害者家庭與一般人民對正義的期待。此外,5位大法官認為,在過去的經驗裡,死刑制度的確曾經遭到濫用與誤用,因此政府有必要檢討刑法條文中有關死刑制度的條文,但此並非認為死刑制度是不可存在的制度。而死刑制度廢止與否的決定,應該交由國會,經由公開討論與交換意見後才可以定案,並非法院所能決定之事。(註3)
相較於5位支持死刑制度合憲之大法官,4位支持死刑制度違憲的大法官則在其不同意見書上,開宗明義地反對死刑制度。首先,4位大法官認為憲法第110條第4項但書的制定背景與脈絡,有其再檢討且廢止的必要性。其認為在憲法第10條生命權的保障意旨下,實無法承認死刑制度存在的可能與必要性。因為,死刑制度剝奪生命的程度,已經超越了憲法的 比例原則與侵害了生命權的重要内涵。為廢除死刑制度,4位大法官認為,南韓政府有必要討論限制假釋和赦免犯罪的制度與條件,而死刑制度更應由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制度所取代。(註4)
此一判決做出後,立即引發南韓各界有不同討論與回應。就南韓政府而言,此判決做出之際,社會上正發生了連續性侵並謀殺女性的案件,因犯罪手段過於殘忍,即出現了應將犯罪者處以死刑的社會輿論。例如南韓總統李明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即表示此種 犯罪應處以死刑。同時,南韓司法部長亦在此憲法判決做出後,表示其可能決定在今年重新執行死刑。相較於南韓行政部門的態度,南韓的國會議長則在此判決後,公開表示其反對死刑制度的立場,並且認為政府應該繼續維持廢除死刑制度的立場。(註5)此外,主掌監督與保障人權的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則在其新聞稿中表示,為遵守且符合相關國際人權條約的規範與執行,會更加監督政府,並要求其停止執行死刑。其並引述聯合國對呼籲會員國廢除死刑制度所做出的決議,重申死刑制度無助於降低社會犯罪率的觀點。
除了南韓國内各界對此判決的回應外,長期在南韓國内推動廢除死刑制度的國際組織如國際特赦組織,亦在判決宣布後,表示對此一判決感到失望,要求南韓政府不要因此判決動搖其廢除死刑的立場,並且希望能盡快制訂廢除死刑制度的相關立法。(註6)除此之外,國際社會如歐洲議會亦於3月11日發表決議,表達對此判決的失望,並且強力要求南韓政府應該將暫停執行死刑一事制度化,並且盡快立法廢除死刑。(註7)
與國内人權機構及國際社群支持廢除死刑制度的立場相比,南韓政府部門與憲法法院對廢除死刑制度的態度是相對地保留。就此判決本身來說,僅管法院對死刑制度最後採取合憲的立場,但是多數意見亦在理由書中點出死刑制度本身的問題,此舉雖未能一舉達到廢除死刑制度之目的,但亦帶有要求政府檢討並且維護死刑人權的用意。另外,本號判決實非南韓憲法法院判斷死刑制度是否違憲的首次判決。1996年時,法院即對死刑制度的合憲性問題做出一決定。
(註8)與當時的法院相比,雖然判決結果並無不同,但是支持死刑制度合憲的法官票數已從7票降為5票。這結果顯示出,法院内部已鬆動了其對死刑制度合憲 的看法,死刑制度與保障生命權間的權衡,也成為法院判斷死刑制度合憲與否的重要標準。再者,法院未能在判決中做出廢除死刑制度的因素,也可能與南韓 政府並未簽署ICCPR的第二任擇議定書有關,在無更有力法理的基準下,也會是法院無法冒然決定是否廢除死刑制度的原因。此判決是否會使南韓政府重開執行死刑制度的決定仍是各界高度關注的焦點。對支持廢除死刑制度者來說,如何在此判決之後,繼續其在立法及行政部門的遊說與監督工作,也會是一關注且 備受考驗的工作與道路。

1.本篇演講内容後來分別登載於31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 3-6 (1940) and 24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 18 (1940).本篇文章最先登載於 24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 18 (1940)。並獲得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 的允許,刊載於本網站。本篇演講原文及前言,可於The Robert H. Jackson Center下載:http://www.roberthjackson.org/the-man/ speeches-articles/speeches/speeches-by-robert-h-jackson/the- federal-prosecu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