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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保障憲法基本人權 —德國法務部長的宏願

段正明

因為死刑執行爭議,法務部長王清峰閃電請辭, 不過卻引起了媒體關於死刑是否廢止的論。對於死刑 存廢的問題,有許多學者專家發表了高見,甚至有主 張所謂的死刑漸進相對論。
其實這個議題的本身不在於廢止或不廢止死刑, 重點應該是放在決定死刑者的素質才對,也就是決定 死刑者的司法封閉系統的問題上,如果無法看清這一 點並加以修正,那麼不論是主張廢止論或是存在論的 觀點則都是無意義的討論。不過回頭來看王清峰下 台,或許不應該從死刑存廢的片面角度思考,應該要 看的是王清峰部長任内到底為台灣的司法做了什麼事情才對。如果仔細檢驗王清峰任内的政績,可以說幾 乎是毫無表現可言,除了破壞法務行政中立和不依 法執行行政法院催討的北市積欠健保費外之外,筆者 能想到的只有王部長跳得很僵的Super Junior的Sorry Sorry舞,和譁衆取寵的脫序言行了。
相較於德國法務部長侃侃而談任内應該要進行的 事項和願景,那王清峰實在是差很大,同樣是女律師 出身的德國法務部長沙賓娜.羅伊特霍伊瑟一施納爾 亨貝爾格(Sabine 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以 下簡稱為羅伊施納爾)在德國C.H.Becker出版社的法律 雙月刊(Jura Journal)的2010年2月號專訪中提出了自 己執政一百天後對於德國未來法務工作的願景。
重視個人資訊維護
首先她說明了在法務部長任内的施政重心,第一 就是個人資訊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儲存並加以運用的 問題(註1),在保護德國國家安全與侵犯公民自由的 緊張關係上,行政機關確實需要個人資訊對抗恐怖份 子,不過要避免過當的侵害國民的基本權而肆無忌憚 的違反法治國家原則。第二個重點在於,記者職業秘 密義務保障和新聞自由的強化,避免國家機關肆意扣 押記者的新聞採訪所得資訊,或警察機關要求記者提 供新聞採訪時所獲得的資訊,就此必須強化記者新聞 採訪的自由及記者人身安全的保障,因為法治國家的 重點就是在防止人治因素控制的行政機關造成的侵害 基本權的危險。第三個重點,則是放在網路的侵害著 作權問題上,網路不是一個完全不講法律的空間,網 路上的侵害著作權問題仍然必須受到法律限制。最後 在社會政策與經濟法的調整上,法務部門此前已經做 了很多,也會提供租稅優惠和公共福利給有日常緊密 共同生活事實的共居成員(Lebenspartner),而不僅侷限於傳統的有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當然破產法的 改革也是未來施政的重心。
當然法律雙月刊的記者也不是省油的燈,一開始 劈頭就問羅伊施納爾一個尷尬的問題,就是這位女部 長曾經在柯爾的時代因為反對監聽政策而辭職明志, 現在又上台了,剛好遇到德國最近正在爭議的歐盟個 人資訊監管指令是否侵犯基本權的問題。記者認為既 然妳當初已經反對監聽,現在理所當然的更應反對政 府的個人資訊監管。羅伊施納爾則是四兩撥千金的回 應,這兩個狀況不能做比較。因為這是立法者決定的 權限,在歐盟有法律指令頒佈的情況下,法務部長必 須遵守這個已經公布的歐盟指令。不過他個人的立場 仍然是反對這樣的資訊監管指令的,只是法務部長沒 有權限去取消這樣的歐盟指令。
當然在對於恐怖份子持續不斷的威脅德國國家安 全的問題上,羅伊施納爾個人是否會在刑罰威嚇上提 高刑度或是給偵查機關新的偵查權限甚而擴大其權限 呢,譬如說羅伊施納爾會否考慮個人DNA測試與儲存 甚至是允許網路搜索(Online-Durchsuchung)?
在這個部分羅伊施納爾明確的表達這樣的措施和 手段在個人DNA測試與儲存是絶對不允許的,而網路 搜索必須在聯邦憲法法院此前勾勒的完全保障與不 可侵犯的個人生活型態的核心領域(vorgezeichneten absolut geschutzen,unantastbaren Kernbereich privater Lebensgestaltung)受到限制。當然在安全和自由的緊張領域中,總是必須做出一些決斷,但不是一直強
化安全保障機制來犧牲自由。因為國家裡人民信任的 重新贏得才具備重要性。
記者接著問,但對於犯罪真相澄清而言,個人自 願做的DNA測試有時並不那麼令人滿意,國家難道不 能再用更先進的科技進行偵查嗎?
關切國家干預行為
羅伊施納爾說問題的本質根本不是新科技的採用與 否,真正的重點毋寧應該置重於現代科技是不是永遠都 是一個最好的犯罪抗衡手段?這種現代科技往往和人 的功能相連結,有時候這些被疑慮的人是否常是被社會 忽略的一群呢?因為人們總是單方面的去想到現代科 技,而不去考量基本權的普遍保障。這裡應該說基本 權給予國家行為干預的限制才是我們的重點,不論是 什麼現代科技的偵查,都要受到基本權的限制。
記者也提到,聯邦憲法法院似乎極少去思考政府 機關資訊過剩和濫用的訴訟?羅伊施納爾認為,在美 國的底特律恐怖份子襲撃案件就可以表明,盲目的收 集資訊根本上是一件危險的事情,特別是當具有重要 性線索的資訊被排除時。
而對於所謂的網路犯罪行為的問題,在德國比較 重要的是網路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和虐童色情網站 的問題。這裡牽涉到德國偵查機關如何能夠迅速及有 效的防止犯罪發生的問題。羅伊施納爾則認為這裡當 然不是說法務部門設置一個阻絶的技術去封鎖這類的 虐童色情網站,但重點應該是鼓勵每一個有公民意識 的公民,應該去保護被害者避免其受害才對。
羅伊施納爾也對未來德國民法和刑法的重新修正 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張,關於歐洲民法典是否在通過里 斯本條約後更顯重要的問題上,羅伊施納爾則認為例 如說當事人雙方一為德國人,而一為西班牙人,在契 約發生爭議時,應適用德國民法或西班牙民法,根本 上的重點應該是要尊重實體法律的和諧性,但是在消 費者保護法則必須把重點放在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限裡 的終止或撤銷契約的權限,這個恐怕並不這麼需要一 部所謂的歐洲民事法典,並竟每個國家的法律文化背 景不同,而必須因地制宜。
而針對已經有一百年歷史的德國民法典其用字遣 詞的白話問題,羅伊施納爾也指出,未來德國的民法 典會請語言學家加入來共同探討如何讓這部民法典更 加白話而貼近庶民(Zur BCirgernahe)。
那麼在刑事法的部分,羅伊施納爾認為必須在被害者保護加以強化,另外就是針對被告的最低限度保 障(註2)也要重新修正。
最後的一個問題則是關於波隆加模式(Bologna- Prozesses)之後,德國是否考慮把現行的法律人國家 考試制度轉換為所謂的波隆加模式的學士一碩士制度 (Bachlor-Master)的模式。不過羅伊施納爾則非常 明白的否定這種看法,他認為德國的高水平法律教育 模式似乎現階段還沒有必要廢止,因為其他學門引進 波隆加模式之後似乎效果不佳,而且被不斷抗爭。現 階段要做的應該是獨立於波隆加模式外的德國法學教 育模式應該尋思如何一起與其他國家共同改善法學教 育的基礎(註3) °
從羅伊施納爾的訪問中很明顯的看出,德國法務 部長對於憲法基本權的堅持和保障的決心,不因為時 間與空間的改變而有所變更。而反觀台灣,王清峰任 内肅貪和查弊都並沒有恪遵保障憲法基本權的原則, 其違反法務部門行政中立原則的媒體放話反而造成司 法信任度大減。而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檢方並沒有 節制警察的濫權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最大的鬧劇。王清 峰違反偵查不公開和執意要對付扁案辯護律師鄭文龍 更是撲朔迷離的扁案中除法官違反刑事正當程序外的 另一焦點,畢竟陳水扁一家人有罪無罪仍然應該有個 公平而符合正義的的司法程序。
因為法治國原則的重點不在因人設事,不在自 己理念的堅持與否,而是在司法機關必須透過基本權 建構的法律原則保護人民免於行政機關的侵害。死刑 的廢除與否的爭議是不是藍綠高喊的所謂被告或是被 害者方面的人權保障可能都還値得吾人慎思,畢竟我 們這個社會太多的騙子高喊自己是維護被告或被害人 人權的人權律師了,也太多政治騙子為了騙選票把從 來不實現的人權公約用作政績了!
人權在台灣可能只是政治騙術的一種障眼法,最 簡單的檢驗這些政治騙子和政治流氓的最好方法就是 看他們在自己能做到的法律賦予權限内是否真的有保 障人權,若沒有,那也就不必談做不到的死刑廢除 了,畢竟連做的到的都不肯做或是去違反,那怎能期 待做不到的或有爭議的呢?當代台灣最敗德的恐怕莫 過於人權主張了,因為人權向來不是一個嘴巴喊的口 號,而是一個要實際行動才可能落實的目標啊!別讓 人權和愛國一樣成為流氓和罪犯的庇護所。
而台灣現正如火如荼進行的司法考試改革以及意 圖仿效美國,日本以及韓國進行的Law SchooI制度, 是否真的有請到真正的學者專家進行檢討,還是只有 利益集團的分贓,而把考生和法學院學生當成實驗 品,亦或是假改革,真正保護的是特定的利益階層, 都値得我們深入探討,在沒有討論前就貿然實施這些變革,恐怕如同馬政府的ECFA—樣,只會在將來引 爆更多問題。比起德國法務部長的堅持和對於傳統制 度的慎思,恐怕台灣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