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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太草率解決不了問題

王兆鵬

2004年我即在臺大法學論叢發表論文《建構我國 速審法之芻議》,這幾曰立法院正審議司法院提出之 「妥速審判法草案」,我毫無喜悦,只有憂慮。被害 人無不希望法院速審速決,被告更不願意在「法庭流 浪30年」,但臺灣的司法成績單,直令人失望。司法 院最近推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名稱響亮,能解 決問題嗎?不會!

良醫治病,無不尋其源;將軍制敵,莫不擒其 首。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既不正視病源,又未 對症下藥,稱為雞肋,亦不為過。遣憾者,立委袞袞 諸公,亦不解癥結之所在,似有意讓此法案過關,此 吾人憂心之所在。

展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核心内容為案件繫屬法 院經10年或6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在符合一定之條 件下,即產生相當之法律效果。沒超過6年或10年的 案件,就不是遲延?司法院草案通過後,臺灣就不再 有審判遲延的問題嗎?司法院高官、立委諸公,應該 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何仍汲汲營營,非要此草 案過關不可?

速審問題糾纏難解,求其速,恐失之草;求其 慎,又不能不緩。司法如秤,一頭低,一頭必昂,如 何均衡相關利益,豈可不戰戰兢兢。在司法院為速審 問題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時,我即建議設立代表各方之 專門委員會,徐徐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司法院不採! 學者專家於多次之公聽會中,皆指陳其草案瑕疵嚴 重,司法院不理!民間團體提出之對案條文中,亦要 求司法院應設立中立、超然之「速審研究及檢討委 員會」,研究及檢討刑事審判遲延之原因,並訂定 訴訟規則及提出修法建議,司法院亦斷然拒絶。一切 一切,只能說臺灣未必有迅速審判,但絶對有迅速立
法。曾幾何時,司法院也開始像行政部門一樣重視立 法的業績?

美國國會在1974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 就表示要同時兼顧公衆與被告的利益,將案件速審速 結。該法非常嚴格、非常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 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棄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於 不顧。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 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科檢察官罰 金。因為該法大幅度改變過去的審判實務,美國國會 乃設定5年的「曰出條款」(即許多法律效力在5年後 生效),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内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 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之窒礙難 行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在聯邦政府制訂速審法 後,全美國各州起而效倣,現在幾乎各州皆立有相似 的速審法,管控審判進行的速度。雖然案件遲延在美 國仍偶有發生,但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檢驗,究竟是制 度或人的原因導致審判遲延,顯而易見,無所遁形。

與美國法比較,司法院的草案内容太簡陋、太膚 淺、太不負責任了。然而,問題不在草案内容,而是 面對複雜的司法爭議時,臺灣是以如何的方式與過 程解決問題?立法院最近閉門協商「妥速審判法草 案」,律師及人權團體皆遭摒於門外不得參與,學者 專家亦不與聞。見微知著,從此一草案之立法過程, 即約略窺知臺灣司法政策是如何形成,也是吾人一再 憂心之所在。

1.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之「司法統計」項。
2. 以下數據來自司法院秘書長於2009年間復民間司改會 申請調閱統計資料函。由於三種數據均未於司法院網站公告。
3. 參台北律師公會於98年5月23日舉辦之律師在職進修系列 課程,邀請張淳淙庭長講演〈刑事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理 由之限制一論如何記載上訴理由〉之講義内容。
4. 司法院秘書長98年9月24日秘台廳刑一字第0980017771號 函復民間司改會。
5. 該條規定:「(審理範圍-覆審制)第二審審判範圍,雖應 僅就經上訴之部分加以調查,但並非如第三審以上訴理由 所指摘之事項為限。故凡第一審所得審理者,第二審均得 審理之。例如上訴人對於事實點並未加以攻擊,而實際上 第一審認定之事實不無可疑者,第二審自應本其職權,重 加研鞫。其因上訴而審得結果,如應為與第一審相異之判 決時,其上訴即為有理由,應為與第一審相同之判決時, 即為無理由,不得單就當事人上訴理由所主張之事項,為 審理之範圍。(刑訴法三六六、三六九,參照最高法院三十 年上字第二五六五號判例)」
6. 王兆鵬,〈上訴二審的鴻溝一理論與實證研究〉,軍法 專刊第54卷第5期,第1至18頁,2008年10月。
7. 黃國昌,〈刑事第二審上訴應附具體理由之運作後 果〉,在野法潮第2期,第9至10頁,2009年6月。
8. 林峯正,〈司法改革如撲殺流浪狗〉,刊登於2009年4月 18日蘋果日報A26版。
9. 本段摘自監察院調查報告,第132-139頁。又監察院此份 調查報告已全文上網,請參http://www.cy.gov.tw/ourpaper. asp?AP_Code=eDoc&Func_Code=t01 &case_id=099000050